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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卖淫女看病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被判刑,冤枉吗?

点击蓝字关注👉 案例指南 2024-04-03 21:44 河南

据网媒报道:公开信息显示,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另据报道,冯某某是在安徽老家获取的乡村医生从医资格证,从老家赶往杭州跨区开办了一个无证的“黑诊所”,属于无证行医。

  那么,医生冯某某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呢?小编认为不构成,如果给卖淫女看病也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那就太过分了。

  罪行法定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任何行为要认定为犯罪,必须要有明确的刑法条文做依据。刑法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到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意思理解,该罪中“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只能是对组织卖淫者的直接帮助行为,比如以上列举的几种行为。其他如卖淫场所的清洁工、水电工等人员,都是拿死工资的一般工作人员,对组织卖淫没有起到直接的帮助作用,就不应该构成该罪。

同理,上述案件中的乡村医生冯某某,其本身并没有直接为卖淫提供服务,而是为卖淫女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为了保障卖淫女的生命身体健康的目的,而追求身体健康无病无灾是每一个自然人的天然权利,尽管健康的卖淫女仍旧可能会去卖淫,但是给人家看病难道仅仅是为了促使卖淫女继续卖淫吗?尽管冯某某明知他的病人是卖淫女,也可能在公安机关供述看病是为了让卖淫女继续卖淫,但是仍不能据此认定给卖淫女看病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让她们继续卖淫。

给病人看病是医生的天职,哪怕病人是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得病的仍旧有权得到救治。如果给卖淫女看病就是协助组织卖淫,那么需要判刑的人多了去了,打击面会不可想象的大,而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刑法具有谦抑性,能不用刑法打击的就尽量不用。

  综合以上的观点就是,冯某某给卖淫女看病不是直接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对冯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超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般认知。当然,冯某某可能构成无证行医,但是尚未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仅构成行政违法。希望浙江杭州的司法机关能主动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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