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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之死,“亲生亲卖”之恶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9-22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生来即轻,还时即净”
短短八字,是邢台男孩刘学州对自己人生的概括,让人心痛。

17岁的人生应是什么样的?应是被家人守护的幸福,是和师友进步的成长,也是与父母顶嘴却依旧被爱的任性。可是,这些关键词从没出现在他的生命里。
出生3个月因彩礼被双亲贩卖,成为大人利益的牺牲品。
4岁时因爆炸失去养父母。
上小学时因校园霸凌被迫转了5次学。
初中时被男老师猥亵。
刚刚找到亲生父母却被拒绝抚养。
………
在童年阴影、师友打击、双亲冷漠和网络暴力的多重攻击下,自诩坚强男孩的刘学州还是最终告别了世界,选择将生命安放在能包容一切事物的大海。
会有苦尽甘来吗?也许有,可世间对他的亏欠太多,他等不来了。
图源:河朔微澜

1

“亲生父母”的罪与刑:“亲生亲卖”


没有刘学州父母的无情抛弃,就不会发生如此悲痛之事。
在近年来严打拐卖的背景下,人贩子们很难再拐到孩子。这时候,孩子们的亲生父母又出来作恶。
他们为了谋取利益,将自己的亲生孩子经过中间人卖出去,大大缓解了人贩子们的“货源压力”。
这些孩子的数量甚至已经远超来源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刘学州就是这样一个被“亲生亲卖”的无辜孩子。
一边是亲生父母无情抛弃孩子,另一边是踏上几十年艰难寻亲路的亲生父母,父母与父母之间竟然存在如此大的差距!
孙海洋与失散多年的儿子重逢

或许有人会天真地问一句,我自己生的孩子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你啥事?难不成你还能定我的罪?
各位客官先别着急开骂,虽然“亲生亲卖”的父母想要脱罪确实很无脑,但就“送养”而言,还真就有合法和违法的区别。
以前,出于各种原因(例如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等),民间送养行为还比较多。只要双方不谈钱,就不算卖,就不会构成犯罪。
哪怕是送养人收取了对方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只要数目不是特别过分,法律也不过多干涉。
但是,现在一些父母表面上打着民间送养行为的旗号,实际上干的却是贩卖儿童的黑恶勾当,刘学州就是以2.7万元的价格被“养父母”买到的。
图源:澎湃新闻

2011年5月的一天,刘晓东、余婷婷将其刚出生不久的一名男婴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任某甲夫妇。2015年7月的一天,他们又将两人刚出生不久的一名男婴以4.2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某、高某某夫妇。2016年9月的一天,他们再次将其与梁某某非婚生育的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王某丙夫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书


显然,“生孩子—卖孩子”已经成为这批人的盈利手段,这种泯灭人性的行为,难道只能道德谴责吗?法律必须不答应。
图源:百度图片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明送实卖”的情形属于拐卖儿童,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由此可见,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说白了,就是你是不是为了钱才送养的,子女是不是你非法牟利的对价。
拐卖儿童向“亲生亲卖”的逐渐外溢,一边大大解决了人贩子的“货源压力”,一边因双方通谋而使得拐卖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另一边也对这些孩子们产生了更严重的心灵伤害
“亲父母”出卖时的无情,对孩子试图找回父母时的冷漠和各种推脱、拒绝抚养,是造成刘学州死亡的重要原因。
多年后来自刘学州亲生父母的“补刀”

既然亲生父母对其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无法通过出卖而改变,当刘学州找到亲生父母后,他们就应依法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亲父母”除了拐卖儿童罪之外,还因拒绝抚养而涉嫌构成遗弃罪。
“亲父母”扭曲的人性所暴露出更大的恶性,等待他们的绝对是法律无情冰冷的利剑。

2

“养父母”的罪与罚: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罪


一个巴掌拍不响。亲生父母想卖孩子,没人买也不行。“养父母”的市场需求,是刺激他们逐渐走上不归路的源头,不可不罚!
图源:百度图片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养育之恩能否抵消贩卖之恶,却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有人认为,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受处罚天经地义,但“养父母”悉心照料这些孩子这么多年,怎么能构成犯罪呢?
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在愚昧无知的传统观念以及客观需求的驱动下,对于收买行为,他们不但觉得无罪,甚至还认为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忠孝之举。
图源:百度图片

其实,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在当下的法律规定中,同样构成犯罪,并且一律需要入罪。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不仅要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儿童的一方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买方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处罚收买行为还未被写入《刑法》,此时的打击力度还不够狠。
1997年,立法者首次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写入刑法,同时保留了“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可以不处罚“的规定。
这个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当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从此,“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罪”正式确立,彰显出立法者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儿童恶行的立法思路,被视为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重大里程碑。
然而,当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中分别检索2015年以后“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案件情况却发现,前者的案件数量仍然远远大于后者。

可见,即使在“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罪”的严厉政策下,相较于人贩子,“养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还是少之又少。
是法网织得仍不够严密,还给“养父母”们钻了法律的空子吗?
其实不然。这其中涉及到诉讼时效,也就是刑法在多长时间内能追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问题。
追诉时效表(依据刑法第87、88条)

拐卖儿童罪属于重罪,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虽同属犯罪行为,但相对而言属于轻罪。轻罪的诉讼时效比较短,而在茫茫人海中要找回被拐卖的儿童绝非易事,可能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而此时往往已经过了追诉的期限,这也是客观上导致此类案件数量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如果收买后又有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出卖等犯罪行为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等,数罪并罚之后,最高追诉时效可能达到20年,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还可以无限追诉。
“养父母”们绝对不要心存任何侥幸!
当然,刘学州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属于除诉讼时效经过之外的另一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从刑罚的角度来看,据有关统计,绝大多数的“养父母”会被判处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则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
于是便有声音呼吁,明明是收买方客观上造就了需求庞大的市场,怎么能处罚这么轻?!应该实行“买卖同罪”,遏制买方市场,铲除罪恶源头。
鹅师傅想说,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定罪量刑要讲究罪刑均衡。盲目的重刑因为打破了这种均衡性,一定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可能是我们无法承受的。

3

逐渐癫狂的网络贩婴黑产


天欲其亡,必先令其狂。
在持续的严厉打击下,大量人贩子相继锒铛入狱,一批又一批被拐卖的儿童相继被解救,很多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庭得以骨肉重逢,“人贩子”们如过街老鼠一般,貌似已经无处可藏。
他们开始绞尽脑汁地求生存,逐渐转战至隐蔽性强、流通性快的网络空间。在新的“寄生之地”,人贩子们“大展拳脚”。
他们流转于各大网络平台,组建大量社区群组,并使用各种暗语,频繁更换各种马甲,令人防不胜防。
图源:守护者计划

他们甚至还能提供后续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疫苗本等“贴心一条龙服务”,轻轻松松就能搞定户口问题。
黑白呸:一个疫苗本的售价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亲生亲卖”的“亲父母”,便能乘着这股“东风”,通过黑产中介,打着送养的幌子,在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可以开始“预售”儿童
图源:守护者计划

而迫不及待的准“养父母”们,也能在公开发布需求、相互竞价,怂恿、鼓动人贩子们去精准拐卖,或者向“亲父母”们精准定制。甚至,在买到手后觉得不满意的,还可以继续转卖
除此之外,人贩子们为了“线下收买合法化”,还开发出了“造假弃婴—报警拾得—合法领养”等新模式。
于是,一条聚合“上游拐卖/亲生亲卖—中游网络售卖—下游买方购买”的完整网络贩婴黑产链便由此诞生。
鹅师傅想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绝对不允许这些蛇鼠之辈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参与到网络贩婴黑产链中并对拐卖或收买儿童起到一定的作用,终将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打击拐卖儿童,不要再让“一时的大意”成为一个家庭“一辈子的无法抚平的痛”,杜绝刘学州事件再次发生,全社会一起加油!
期盼天下再无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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