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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案四周年线上公益论坛即将来袭!知往鉴今,民营企业刑事风险小窥


张文中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不仅是属于张文中的一纸“清白证明”,更是民营企业家的一颗“定心丸”!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也同样引人深思,民营企业家们如何在市场经济的风云变幻中规避风险并获得良性发展,是“张文中案”带给我们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方向。


一、事实澄清,正本清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对张文中的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张文中三项罪名均不成立,宣告张文中无罪。判决公开后,社会各界反响巨大,对判决结果所具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囿于媒体报道篇幅限制,在众多报道中,更加侧重于揭示判决的政策导向价值,而未能对案件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因本案涉及法律问题众多,仅以本案中张文中诈骗罪的认定为切入点进行论述。


张文中案中的所谓诈骗犯罪,源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2002年申报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行为。所谓国债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原审法院认为,张文中在物美集团申报2002年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的过程中存在冒充国有公司的下属企业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纵观本案二审及再审判决,不难发现,本案的定性问题首先表现为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然后才表现为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对这些改变的案件事实,需要以具有说服力的方式加以澄清,才能正本清源,恢复真相。


在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对立看法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即属于司法机关应当认定的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真实。“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的要求。”这种要求之一,,就是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是指诉讼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犯罪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如果我们认真审查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冤错案件,会发现一种普遍现象:司法机关通常都是先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然后错误地适用法律。之所以会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是因为司法机关在证据采信方面出现了严重错误。明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甚至推翻所指控事实的证据很充分,法院仍然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在就张文中案改判接受采访时强调:刑事审判“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一大焦点问题——民营企业是否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项目?


对此,就涉及定罪时对政策性文件文本含义的解释应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即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首先要考虑的解释方法。……只要法律措辞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的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此外,还要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及新旧政策使用原则,从法律及政策的本源出发,体会立法者的初衷,从而获得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那么,基于文义解释,《项目管理办法》为民营企业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留了一席之地,《申报项目通知》为民营企业留下的申报空间则更大。基于体系解释,《申报项目通知》在以“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的项目申报中,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可以平等申报。基于新旧政策适用原则,《申报项目通知》才是判断民营企业是否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项目的主要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相关政策性文件并未禁止民营企业参与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且身为民营企业的物美集团于2002年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符合国家当时的国债技改贴息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二、经济发展,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愈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鼓励民营企业大胆发展,党和国家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时给予支持,并适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出台各项法律制度和措施,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市场经济秩序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双向保护。国家通过法律构建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主体能在一定的规则之下开展公平竞争,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财富,促进社会发展。如果市场规则被破坏,竞争就会进入无序状态,最终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崩溃。因此,用刑法来规制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必要的。同时,市场经济主体的活跃程度和参与竞争的积极性高低,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为此,通过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及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受刑法是“刀把子”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工作都存在重打击、重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轻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公权力介入司法、动用刑事司法手段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问题多次发生。从最高法曾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不难看出,司法人员的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观念仍需继续提高。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政府已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

三、有限责任,风险规避//


四年前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法庭上推翻原审法院关于张文中涉嫌诈骗罪的定性,改判张文中无罪。在对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面,遵循了法律解释原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遵循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行为性质的认定方面,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以诈骗罪构成要件为评判标准。因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有理有据。这其中蕴含着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其具有的法治价值和社会价值需要通过司法实务的进一步推广才能体现。


我国建立并逐渐发展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由产权分化决定的企业责任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产权分化造成的利益分化在责任方面的表现。因此,现代企业制度能够将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分开。如果能够制定和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就能在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之间划出一道鸿沟,把个人责任从企业责任中剥离出来。即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约甚至违法之处,也只需要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个人可以置身事外,更可以免予受到刑事追诉。反之,则可能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料的刑事风险。


长期以来,因对民营经济及国有经济区别对待的固有观念影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亟需解决。通过四年前的“张文中案”,我们不禁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文件的逐步完善,民营企业家们法律规避意识逐渐提高,但是否还会出现下一个“张文中”?作为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加强对政策文件的理解,力求规避风险,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并逐步发展市场份额,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参考资料:

1、《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第一案——张文中案件的参与暨思考》 赵秉志、左坚卫 编著;法律出版社;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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