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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 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证明实务应用法律问题简析

侯陆军 杜兴 华商律师 2023-08-26




        2020年1月30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对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的严重影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发文公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该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下称“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公告发布后,笔者陆续接到不少从事国际贸易的境内企业的咨询:不可抗力证明是什么?对解决当前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不能有何作用和效果?办理及使用不可抗力证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等。为解答前述疑惑,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和分析,以供广大从事外向型业务的企业参详。


 

1

什么是不可抗力证明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要回答什么是不可抗力证明,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普遍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将不可抗力界定为“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障碍”。
在实践中,触发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自然因素引起的,如火山喷发、地震、泥石流、海啸、台风等。另一种是由于人为、社会因素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如下两种:(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义务暂时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延迟履行合同;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换言之,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决定采用延迟履行或变更履行,亦或是解除合同。在前述情况下,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情况和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证明?
我国法律并未对不可抗力证明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一般理解不可抗力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书面文件。在我国,不可抗力证明的出具机构通常为中国贸促会,其法律依据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根据中国贸促会所属的“中国贸促会商事服务网”的网页说明,中国贸促会证明下列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1、不可抗力事件;2、其他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根据该会官网的分类,“不可抗力事件”证明被归入到“商事证明书”一类,该证明书的具体样式可以参见此次疫情期间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该证明书为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2

与不可抗力证明有关的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不可抗力证明”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但在国际贸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中国贸促会应相关当事方的要求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已成为较普遍和通行的做法。那么,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呢?针对此问题,笔者在此简要梳理和罗列与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证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如下:
1、《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1)款: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六)……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进行证明是指对有关佐证材料所确认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前款所述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主要包括:(一)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遭受不可抗力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需要采取两项措施:首先是及时通知对方;其次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前述两项措施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其后续主张免责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 

正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意义变得不言自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遭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难以仅通过自身单方出具书面说明的方式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及其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可能会因为地域遥远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双方无法第一时间就发生在某一方国度内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此种情况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且具有公信力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变得尤为关键,而该份“不可抗力证明”能否在域外获得被认可的法律效力也将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后续合同善后事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具有尤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效果来看,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遭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如能高效和快速取得相关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机构(如: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则将大大有助于其向境外合同相对方作出充分和有效的解释和说明,且该等证明文件也更容易获得合同相对方及其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接受,这不但有利于其后续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相关责任,也有利于避免和化解其进一步陷入诉讼或仲裁纠纷的泥沼。

如上所述,“不可抗力证明”从理论角度来看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为了进一步探究“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及其实际法律效果,笔者将在以下第四部分结合“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和相关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广大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向型企业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4

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中的实务应用案例

 

如前文所述,针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而言,“不可抗力证明”通常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商会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在我国,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和授权的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贸促会(包括其授权的地方分支机构)通过多年以来在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在国际上积累的良好声誉和口碑,相较于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而言,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商会及企业界的普遍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下文中,笔者的论述焦点和相关案例分析也将集中于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案例一:

江苏省东台市江苏飞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飞龙”)曾于2015年4月和5月分别与乌克兰的CF Mercury Ltd.公司(下称“乌克兰公司”)签署了两份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该等合同的约定,江苏飞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5年7月15日-7月18日期间)安排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出运交付给乌克兰公司,乌克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江苏飞龙。然而,江苏飞龙在收到乌克兰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却未能按期出运货物。据了解,该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能按期交付的原因主要是江苏省东台市在2015年7月5日-7月22日期间连续出现台风和大暴雨,直接导致货物生产商的厂房电力系统损坏,电力供应不上,无法投入正常生产。虽经当地电力部门的积极抢修,直至2015年7月23日才恢复供电和正常生产,这也直接导致前述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延误,进而延迟交货。

根据乌克兰当地的法律规定,因江苏飞龙的迟延交货引发乌克兰公司被当地财政部门处以罚款。为避免政府的罚金,乌克兰公司在了解到延迟交货的情况后,立即要求江苏飞龙提供一份中国官方的证明材料,以便其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免除罚款。江苏飞龙随即提供了由当地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暴雨和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商电力系统故障和生产延误,且该等情况说明文件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及乌克兰使领馆的认证。

即便如此,乌克兰公司在收到和提交该份文件后却并未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接受,当地相关政府机构要求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并经乌克兰使领馆认证后方能作为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可据此免除乌克兰公司的行政罚款。江苏飞龙之后按要求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了申请,中国贸促会在审核相关文件和了解整个事件背景情况后,为其出具了一份“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该证明文件最终得到了乌克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接受,使得该事件后续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二

四川某大型国有公司所属工厂位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紧邻汶川。在汶川大地震期间,地震造成该厂厂房倒塌,生产设备损坏,人员重大伤亡。该公司与印尼和越南的相关企业签署了标的总额高达150亿元的数个工程项目合同,而该等合同的履行因前述地震导致遭受严重影响。根据各方签署的工程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对方通报情况,并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后才能争取到工期延误的免责。为此,中国贸促会四川分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赶赴公司现场,在详细了解相关的受灾情况并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后,为该公司出具了国际商事证明书。越南和印尼的相关方在收到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后,对此予以接受和认可,并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顺延。

除此之外,在汶川地震中因支援抗震救灾、保障政府救灾物资优先运输而遭受影响的其它企业,同样也申请取得了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其中,上海一家贸易运输代理公司与外方签署了一份钢管运输合同,因地震后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物资的运输,而导致该公司的货物停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中国贸促会为该公司出具了商事证明书,确认了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物资运输的客观事实,该等证明书获得了外方的认可和接受,也使得该上海贸易公司避免了承担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案例可见,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我国外向型企业通过向中国贸促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其它类似商事证明书,确实有助于该等企业在商务活动中更为快捷和高效地向境外相关方解释和阐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具体情况,进而有利于其后续进一步主张不可抗力的免责事宜。此外,相比于企业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或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该等证明文书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更容易获得相关机构和当事方的认可和接受,换言之,其在域外的法律效力和被认可度更高。

 

5

疫情期间不可抗力证明申办及应用注意事项


如上文所述,为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中国贸促会已发文公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该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证明。那么,针对广大外贸企业而言,究竟应该如何申请办理该等不可抗力证明,具体的申办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何?在申办和使用该等不可抗力证明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针对该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一一进行阐述和说明。

 
(一)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的申办流程和材料要求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为其办理商事证明书。针对符合出具商事证明书相关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出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商事证明书。对于不符合相关条件或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事项等相关情形的,出证机构不予受理。
      为便于相关企业办理商事证明书(包括: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所属的“中国贸促会商事服务网”公布了相关的申报流程,具体如下图所示:


针对申办不可抗力证明,相关企业除按要求填写相关的申办表格之外,还需要提交如下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它所能提供的相关材料。
鉴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特殊情况,为了最大限度避免相关企业人员亲赴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办证大厅申办不可抗力证明,从而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的风险,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特别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相关企业可通过该平台线上申办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可抗力证明。此外,相关企业亦可通过电话、QQ群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该等证明。
 
(二)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申办及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现阶段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特殊背景下,相关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办不可抗力证明是为了能够更为快捷和高效地取得具有广泛国际公信力的证明文件,以便向境外合同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然而,笔者希望藉此机会提醒相关企业在实际申办不可抗力证明及后续使用该等证明时仍需注意如下问题:
 
1、是否所有相关企业均能借由本次疫情申办取得不可抗力证明?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都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威胁之下,但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中国贸促会在受理不可抗力证明申请时仍会对相关企业的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尤其会针对本次疫情是否对申请企业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构成实质性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相关企业均可借由本次疫情轻而易举地申办取得不可抗力证明。 
为此,相关企业在申办不可抗力证明时,尤其需要注意保留并向中国贸促会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出具的相关公告(如:武汉市政府出具的“封城”公告等);相关海陆空延运、延飞或取消等通知或证明;相关的国际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据等。简言之,只有相关企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并能证明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确实是因为遭受此次疫情的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认定标准,中国贸促会才能据此作出审核认定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否则,相关企业提出的申请仍有可能会被中国贸促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是否已申办取得不可抗力证明的相关企业均可藉此获得免责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即便相关企业取得了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否意味着该等企业就一定能够凭借该证明文件向境外合同相对方主张免责,并获得境外方的认可和接受呢?答案是并不绝对。因为是否可以免责除了证明不可抗力事实之外,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因素,如是否及时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违约情况(产品规格及品质等基本要求),合同本身是否还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等等。简而言之,不可抗力证明并不是一道“免死金牌”,并非只要拿到手就能免除一切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针对已成功取得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的企业,仍需要注意是否在其他方面已经履行必要的义务,如提前通知并有效减低损失等,同时还需结合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未来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进行具体判断,以达到企业预期目的。
 
6

结语


 综合本文针对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意义和效果所作的法律分析,并结合国际贸易相关实务案例,笔者认为: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尤以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例),我国相关贸易企业通过向中国贸促会申办获得“不可抗力证明”进而据此向境外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确实不失为一个较为高效和切实可行的选择。同时,建议外向型企业可以提前关注不可抗力证明申请及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建议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从而在取得不可抗力证明的情况下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损失降至最低。
 

                                                                                                  


侯陆军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直接投资、跨境投资和并购、银行与金融、跨境争议解决



杜兴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直接投资、跨国并购、私募融资、高级酒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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