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为视角 | 在疫情及经济下行的重压下,困境企业如何实现法律突围?

华商律师 2023-08-25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诸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重创。在宏观经济本身下行压力增大及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许多民营企业陷入了困境,几近破产。困境中的民营企业如何选择路径走出“死亡谷”,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实现“突围”,意义重大。破产重整及预重整制度为困境中的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利其发展、再生、退出的公平合理的环境,破产重整及预重整制度具有促进困境企业再生的价值。启动并运用破产重整制度需明确启动主体、掌握如何实操运作,以使困境企业成功突围。


〖 关键词〗 困境企业  破产重整  预重整  突围





一、背景


2020年春节期间,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节奏因此被彻底打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餐饮、酒店、旅游、娱乐、零售等行业首当其冲。再加上当前经济本身下行压力较大及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很多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濒临破产。因此,困境中的企业如何熬过这场疫情,如何实现法律突围,转危为机,获得“新生”,成为困境企业的首要课题。


从法律的角度,企业破产重整及预重整制度为困境中的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生”的机会,有助于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经营风险,推动“困境企业”法治化处置。启动并运用破产重整及预重整制度需明确申请主体、如何实操运作,以实现困境企业的法律突围。



二、困境企业的法律突围的含义及主要路径


困境企业是指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的一种现实状态。通常表现为:

1.财务困难,企业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现金流量也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

2.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报酬,致使大量员工离职,或企业为节约运营成本,大量裁员。

3.诉讼、仲裁案件激增,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劳动者主张劳动补偿、赔偿金等纠纷呈现爆发性增长。


本文中困境企业的法律突围,指困境企业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实现债权债务的重新安排或权益结构的重新调整,以避免企业的破产清算,实现企业的继续生存、经营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实现的途径不同,法律突围机制大致可分为庭外重组、庭内司法重整(也叫破产重整)及预重整。本文主要以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为视角展开。



三、破产重整



(一)破产重整(含预重整)中的突围机制

1.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机制:自动中止制度

自动中止是指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有针对债务人的实现债权行为均自动中止的制度。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自动中止制度同时包含在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中,但是在破产清算中,自动中止的立法目的在于阻止债权人的个别讨债行动;而破产重整中,自动中止除了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外,更重要的是给予债务人重新整顿营业的喘息空间,诉讼及执行程序的中止使得重整中的企业免受“诉累”,能够集中精力进行重整活动,同时其财产及经营活动免受干扰,使重整能够顺利地进行。


2.重整期间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设置担保权本来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力偿债的保护性措施。一般情况下,担保债权对于一般债权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企业本身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却有可能使企业因财产的减少而陷入更糟糕的财务状态,使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到潜在的损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以不通过集体分配程序而直接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而破产重整则不同,《破产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债务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阻却保证了债务人能够灵活运作的现金流,对于挽救企业非常重要。困境企业若想在重组中保证自身财产的完整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经营的持续性,求助于破产重整制度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3.其他有利于困境企业的机制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相对于庭外重组,破产重整可使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故困境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选择履行对自己继续经营有利的合同,不再履行对自己持续经营不利的合同,有利于盘活困境企业的资源,实现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实践

 截止目前,已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如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走向再生。“橡胶之王”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三个月后营业额超亿元,成功“再生”,其脱困已成为困境中的民营企业自救范本。亦有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通过重整走向再生。此外,至少有数百家中央及地方的大型企业(非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程序的适用化解债务危机。


(三)困境企业如何运用破产重整实现突围

1.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困境企业申请重整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当公司出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重整事由时,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启动重整程序。其二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故对困境企业有权提起重整的主体为:(1)债务人,即困境企业本身;(2)债权人;(3)占困境企业10%的出资人(股东)。


2.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

 重整申请提交法院后,法院会审查重整申请是否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实体上,重视识别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困境企业的行业地位、行业前景、经营情况、资产价值、品牌价值认定困境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根据困境企业的重整意愿及其配合程度、主要债权人支持重整的情况、重整方案及重整投资人情况等评估困境企业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对于明显不具备以上两者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在程序上,实行听证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3.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应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在重整计划草案起草后,由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担保权债权组;(2)职工债权组;(3)税款组;(4)普通债权组。自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分组表决,一般主要分为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特殊情况下,在普通债权中设小额债权组,涉及到出资人利益调整的设出资人组。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当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

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全部表决组的表决通过,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的(即最低表决组通过),人民法院可以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由困境企业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困境企业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重整程序的终结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或者困境企业不能执行或不予执行重整计划,将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进入宣告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是指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按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工作,是重整程序的圆满结局,标志着重整目的已经达到,困境企业得以重生。



四、预重整


预重整是指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先行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在获得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后再申请进入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具有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预重整是一种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相结合的“混合程序”,通过申请破产重整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梳理债权债务、引入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缩减重整的时间和降低经济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和效率。其目标是通过调整困境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权益结构,实现“失败企业”的重生。


(一)预重整的适用条件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同意,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合议庭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债务人应当在预重整期间制作重整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故预重整是为了提高重整成功率的程序,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为识别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而安排的司法程序。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一)需要安置的职工超过五百人的;(二)债权人两百人以上的;(三)涉及超过一百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故不同于破产重整的是预重整需要直接申请预重整,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


(二)预重整的特征

    预重整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在重整申请前,困境企业与债权人已经协商制定了重整计划,并由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二是重整计划已经获得多数债权人表决同意,故重整计划和重整申请可同时提起;三是通过司法程序对重整计划进行确认,以产生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法律效力。故,相较于破产重整,预重整的特征有:


1.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预重整在进入司法程序前,有一个较为充分的准备阶段,重整计划已拟定并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因此,预重整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往往比重整机制较大。


2.重整计划能较快获得批准

在预重整程序中,由于大部分工作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已经完成,重整计划也已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因此,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3.经济成本较低

在预重整程序中,困境企业申请重整前已经取得大部分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同意,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对债权人做了充分的披露,重整计划将较快获得法院批准,因此相应的直接经济成本较低。


4.对困境企业继续营业的负面影响较小

重整计划批准的越快,对困境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更小。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供应商由于担心困境企业的支付信用和支付能力,会要求企业现款交易,不再提供一定的账期,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债务人本就短缺的现金流的压力。债务人的客户也会对企业的履约信用,以及企业能否继续保证货物供应稳定,能否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产生怀疑,而不予提供交易机会。此外,在更短的时间内成功重整,也会增强债权人、企业员工、客户的信心,例如客户流失等问接损失也会降低。


(三)预重整的司法实践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实验预重整制度的案例,被称为“预重整的成功尝试”。2015年10月8日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生产、放弃经营。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本案,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选定管理人进入企业理清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研究恢复生产,最后顺利通过重整实现法律突围,保留了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稳定了一方产业链。


浙江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预重整的又一典型成功案例,浙江怡丰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了财务困境,旗下正在进行中的“东田·怡丰城”房地产项目陷入瘫痪,在浙江怡丰成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后,法院通过预登记的形式进行预重整,由浙江怡丰成公司及其债权人自主开展项目复工续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召开债权人会议征求购房债权人意见、初步形成复工续建的融资方案、复工续建方式等,项目很快得以复工,从而带动了浙江怡丰成公司的重生,成为了预重整的典型成功案例。此外,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是国有企业通过预重整获得“新生”的典范。

 


五、结语


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预重整,作为困境企业拯救的手段都旨在拯救困境企业,实现困境企业的法律突围,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让一些有维持价值的企业得以翻身,公平的保护困境企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片面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动荡。因此,在当前疫情及经济下行的重压下,当下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更多应考虑如何发挥破产重整(预重整)制度的价值,以获得“新生”与成功“突围”,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徐江华

华商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破产清算、并购重组、重大经济诉讼


 

蒲琴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上市及投融资业务、城市更新业务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往期精彩回顾





华商实务 | 浅谈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案件上诉期限及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问题

华商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指引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华商实务 I 承租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暂停营业,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有无法律依据?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华商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指引

华商原创 | 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证明实务应用法律问题简析

华商实务| 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共交通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

华商原创 |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银行逾期贷款相关问题之法律分析及建议





微信号:huashang_lawyer

邮箱:hsweixin@huashang.cn

联系电话:0755-8891 801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