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华商原创 ▎财产保全相关实务问题解析

唐华英律师团队 华商律师 2023-08-25


导 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案件中的首要抓手,能否对被告或被申请人形成有效的掣肘,保障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财产保全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本文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的基础定义、分类,财产保全的意义,首封法院的处置分配权问题,财产保全的管辖问题,律师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程序在法院内部的大概流程,财产保全可能引起的保全错误、超标的额查封等问题,为律师办理财产保全的相关工作提供实务参考,并针对财产保全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解析,供有需人士参考。



阅读提示:本文是关于财产保全相关实务比较细致的实务总结,阅读完毕需要38分钟,您可选择其中某部分内容进行阅读,也可以先进行收藏,待有时间后全面阅读。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分类和法律依据


1.财产保全的定义。财产保全是指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将来生效的判决书、仲裁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难以执行,而请求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强制措施。

2.财产保全分类。财产保全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强制措施。2)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强制措施。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中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机构受理后、审理完毕前,由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出具财产保全函给法院,法院采取强制保全措施。

3.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为什么要申请财产保全?


(一)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民事案件从起诉到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直至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是一个冗长的过程,而在此之前和在此期间,争议事实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一旦一方出于恶意或是其他客观原因转移、毁损其财产,或一方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保全,将会影响将来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取得首先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由此可见,不管是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的首封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均具有首先执行权。因此,在诉前或诉讼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首先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即代表着取得查封财产的首先执行权,从而在执行过程中获得主动权。

(三)保障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实现首先受偿或高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当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且查封财产不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债权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需承担多份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其财产却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封债权人具有首先受偿权,但存在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转破产的风险。

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且首封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普通债权人原则上是按其占全部申请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不存在首先受偿的权利。

但在一些省份,首封债权在参与分配中分配的比例会高于其他轮候查封的债权。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5号)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等。截至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首封债权参与分配中分配比例可以高于其他轮候查封债权的规定。

(三)对被保全人施加压力,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

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纠纷,现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而财产保全也在促进民事纠纷合意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因有二:第一,财产保全将会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权,能够对其心理产生一定威慑作用。如果其具有清偿能力,其可能会主动偿还债务;如果其无力清偿,其可能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如果其恶意拖欠,其可能在权衡诉讼胜负后放弃抵抗,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和解。第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后可能会考虑到诉讼进程的时间、诉讼成本以及判决结果,主动和对方达成和解,力图尽快解决纠纷,而诉讼保全就是获得最大利益的一重要谈判砝码。

(四)加快诉讼进程,避免因诉前联调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诉前联调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和节约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化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诉讼周期。如今,诉前联调程序基本成为人民法院受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前置程序,对于一些事实上已不存在调解可能或无调解必要的民商事案件,如果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可有效避开诉前联调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缩短整个诉讼周期,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三、财产保全的管辖


1.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1)地域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对双方争议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级别管辖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商事诉前财产保全的,以申请保全标的额的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法院。以广东省为例:普通民商诉讼案件,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内且申请保全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下 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或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内且申请保全标的额在人民币5 亿元以下 1 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含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仲裁前财产保全。在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的,普通民商事仲裁保全案件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涉外民商事仲裁保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

3.诉中财产保全的管辖。诉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所需材料


(一)诉中财产保全一般所需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保全标的、明确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驾驶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2)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被申请人1年内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网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打印。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注明代为办理财产保全的权限);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担保人的主体资料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①担保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交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担保人为法人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担保财产资料(可选择以下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①现金担保(以深圳为例,提交担保人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②房产担保(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一个月以内的房产查询单):A.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B.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C.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

办案提示:提供银行账户或房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先查封/冻结担保财产,再进行保全。

(3)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提供担保的具体案件案由、案件当事人、担保金额、同意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和担保日期等;由担保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经法院专人审核后,方可提交保全承办法官或跟案助理);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出具的担保书,与其他保全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保全的财产线索

1)深圳市内的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供最新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不动产查册表(部分法院对申请人享有抵押权的不动产,提供房产证和不动作登记证明即可);

2)车辆,需提供车辆查询单(含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单位名称);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该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3)银行账户,需注明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其中,深圳市市内的大商业银行,可具体到分行名称;少数无法在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查控的银行账户、异地的银行账户需具体到支行名称;

4)机器设备,一般需明确机器设备的权属、具体地址和保管人;

5)公积金账户,需明确具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和公积金账户账号;

6)财付通账户,可通过提供被申请人的微信号;

7)公司股权。

①非上市公司股权,需提供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可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股权信息;

②A股上市公司股权,需注明被申请人具体持股信息,如上市公司名称、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当前股价、协执单位名称和地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可注明账户信息、开户券商名称和地址);

③新三板公司的股权冻结,需注明被申请人具体持股信息,如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当前股价、协执单位名称(限制性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流通股:主办券商名称);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所需资料。

除了诉中财产保全所需一般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向仲裁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料、仲裁申请书、证据等一套保全资料,由仲裁院向管辖法院邮寄函件、保全等材料。情况紧急的,可尝试联系办案秘书,让其密封好相关保全函件及材料,由代理人携带至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办案提示:由仲裁院邮寄保全函件和申请材料给法院的,可通过办案秘书取得法院负责仲裁保全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确定保全申请材料到达法院后,着手立案事宜。据笔者所知,龙岗法院会主动立案,然后给申请人邮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保全费非税缴款通知书;罗湖法院需申请人或代理人前往立案窗口立案。

 

   (三)诉前或仲裁前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除了诉中财产保全所需一般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准备民事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诉前或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情况紧急说明以及情况紧急的证据各一份; 

办案提示:深圳法院每周五下午一般不做诉前保全立案。诉前保全的财产一般仅限于深圳市内的房产、汽车、银行帐户等,查封机器设备一般不作诉前保全(劳动仲裁、交通肇事的案件除外)。

 



五、财产保全过程中的其他实务问题


(一)深圳市内不动产信息的查档

1.申请人与房产有利害关系的。

知道不动产的具体名称或房产证号的,提交以下材料可进行查档:本人身份证原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实习律师可带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实习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查档)。

2.申请人与房产无利害关系的。

知道房产具体名称或产权证号的,可联系保全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委托调查函、补充证据通知书。自2020年5月份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接受以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的方式进行查档;

办案提示:一般需要执业律师本人查档,如果律师调查令、委托调查函或补充证据通知书同时委托实习律师的,实习律师可携带执业律师的律师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查档。建议提前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预约查档。

(二)如何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和选择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过多,保全财产价值可能超保全标的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估值和选择,以确定拟保全的财产。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对保全财产的估值具有参考性。根据该指引的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常见保全财产的价值估算方法有:

1.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2.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下浮30%估算保全标的额;

3.查封房屋的,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5.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6.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7.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8.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60%估算保全标的额;

办案提示:

1.对于数额较大的银行债权,当申请人提供享有抵押权和未设立抵押的不动产等诸多财产线索,且抵押不动产的司法处置价值不一定能覆盖银行债权本息的,在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下,可对未设立的抵押不动产申请优先查封。

2.根据相关财产信息仍难以估算保全标的额的,可以通过评估、向专业机构询价的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3.轮候的保全措施,不属于明显超标的额保全,但有证据证明扣除在先保全数额后的剩余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超标的额的除外。

 

(三)预交保全费

联系跟案法官助理出具保全费非税缴款通知书(一般可在担保公司交保函时现场让法官助理开具,法官需要审核保全材料的除外),七个工作日内交纳保全费(保全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保全费交纳后及时告知跟案法官助理,及时前往收款账户所在银行营业点打印缴款回执,并邮寄法院。 

提示:法官助理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综合审判业务系统查询保全费的实缴情况,查询到账后即可启动保全程序。

 

(四)财产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一般会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移送执行机构实施。具体表现为诉前财产保全一般由立案庭法官出民事裁定书,诉中财产保全由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作出后,由法官助理将裁定书、保全申请书及财产线索等材料一并移送保全组实施保全。

诉前保全或仲裁财产保全,需要管辖法院先立案受理,即出财保案号,如(2020)粤03XX财保XX号;在保全实施阶段,保全组接收材料后会另行立执保案号,如:(2020)粤03XX执保XX号

办案提示:有的法院的保全组设在立案庭,如龙华法院、罗湖法院;有的法院的保全组设在执行局,如福田法院。有的法院保全组设在司法事务处,如南山法院。

 

(五)深圳法院保全的主要方式和反馈时长

1.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

适用财产:深圳市内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大中银行账户(不含华润、光大、南粤、江苏银行等)、车辆、非上市公司股权。

一般反馈时长:银行账户1-2天,其他2-5天;

办案提示:房产保全或解除保全的紧急情形。笔者曾代理的一宗案件在确定保全组已经在系统提交保全或解封操作后,让当事人前往深圳中院附楼B105室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驻点办公点,催促解封,当天实现了解封。

2.现场查封/冻结

适用财产:机器设备、公积金账户、所有的银行账户、上市公司股票、异地财产等。一般当天反馈保全结果。

3.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的异地委托执行。网上上传扫描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两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件等),委托外地法院现场保全,一般用时2-4周不等,据说最高法已明文规定异地委托执行,不在接受信件邮寄委托,仅接受线上委托。

办案提示:疫情期间,有些法院不接收异地保全的材料,目前福田法院已开放异地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交承诺书(注明因疫情影响,异地财产保全不能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

1.正式(首先)查封的一般期限。

土地使用权、商品房的查封期限为3年,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冻结的期限为1年,股权冻结的期限为3年,车辆等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

办案提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原保全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

2.轮候查封的期限。

轮候查封的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办案提示:一般的,有些申请人会认为,轮候查封的无需申请继续保全,但考虑到首先查封的可能存在和解、没有续保或执行到位而解除保全的情形,建议轮候保全在先的申请人,在轮候查封之日起至一般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

 



六、财产保全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保全错误的认定

申请保全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但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其财产处分权受到限制,且如果最终裁判其被保全财产并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其将遭受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实践中如何认定申请保全错误以及申请人是否应承担损失需要个案分析,本文将通过以下三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1】广州市隆强贸易有限公司、罗超能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556号】

本案中,隆强公司等主体以灵山船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主观过错,造成了隆强公司等主体财产损失为理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灵山船厂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广东高院认为,第一,本案是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隆强公司等应提供证据证明灵山船厂申请保全错误;隆强公司等遭受损失;隆强公等遭受的损失与灵山船厂申请保全错误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第二,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灵山船厂以3600万元为限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未超出隆强公司等主体承诺为隆汉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范围,亦未超出灵山船厂对隆强公司等主体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和条件。灵山船厂在申请保全时不存在恶意诉讼或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尽管灵山船厂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并不能够认定灵山船厂在申请保全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反,灵山船厂在申请保全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以3600万元为限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

【案例2】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15号】

远洋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正鹏房产账户存款95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远洋公司的工程款为4875901.8元。二审法院认为远洋公司在(2013)二中民终字第711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请与该案判决结果金额差距巨大,且根据该案的判决理由分析,远洋公司依据其与正鹏公司的合同约定及其掌握的证据,本应能够合理预估判决结果,将诉请与判决结果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远洋公司未能据此作出相应判断,致使正鹏公司在保全程序中被冻结巨额存款,可以认定远洋公司在向法院申请保全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正鹏公司损害,属于申请错误,应当赔偿正鹏公司的相应损失。

【案例3】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85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就应当承担诉讼行为给自身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败诉的风险,以及衍生出的财产保全风险。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着其保全行为客观上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最终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结果,申请人应当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91号世贸公司与亚博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获败诉判决的,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结:从上述案例可知,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实践中主观过错常为案件争议焦点,法院会结合申请人保全时的注意义务、案件案情、案件裁判结果、案件的诉讼证据等综合判断。

(二)超标的额查封的认定

超标的额查封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大于涉诉标的的金额。在实践中,不应简单以保全财产的当时估价作为唯一判断依据,而应综合考虑,本文将以以下三个案例为例做详细分析。

1.财产保全范围需覆盖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例4】唐海、陈久芬与被上诉人许功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67号

四川高院认为,许功伟申请查封唐海、陈久芬的财产不存在超标的。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许功伟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是否与其申请查封的财产等值不是法院决定是否查封案涉财产的依据,唐海、陈久芬主张许功伟担保物与其申请查封财产不等值故属于超额查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唐海、陈久芬以案涉三处房屋作为抵押借款,房屋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唐海、陈久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507万元,但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并未计算在内。

综上,笔者认同本案法院的裁判观点,即认定是否超标的额查封,需要考虑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保全财产价值需考虑评估价和最终司法拍卖价

【案例5】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86号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的房地产评估总价约40.76亿元,但该价格只是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查封财产的最终价格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由市场形成的,故人民法院在判断查封财产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时,不仅要参考评估价,还要考虑网络司法拍卖最终可能会以最低价格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关于首次拍卖和再次拍卖起拍价的规定,被查封房地产的最低拍卖成交价是评估价的56%,即约22.83亿元。

综上,债务人财产经评估后需以实际拍卖价格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额查封。

 

3.轮候查封和已设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明显超标的保全

【案例6】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375号

广东高院认为,判断人民法院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必须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以及已查封的并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数额。轮候查封属于尚未正式生效的查封,轮候查封在转为正式查封后执行法院才能处置该财产。因此,轮候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供本案执行、有多少可用以偿还本案债务,当前尚未能确定;另外,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非本案申请执行人的,须在优先受偿债权实现以后,以财产余值偿还本案债务,故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多少可用以清偿本案债务,当前亦未能确定。根据上述情况,当前尚未能对执行法院是否已严重超标的额查封。复议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但该评估报告未考虑轮候查封和财产已设定抵押的情况,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执行法院严重超标的额查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轮候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正式查封,因轮候查封申请人仍需等在先查封的债权人实现后再转为正式查封,所以到时所查封的财产还有多少剩余财产很难估量,所以轮候查封无法认定是否超标的额。已设抵押的财产须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才可偿还本案债务,所以届时剩余财产也很难估量,无法认定是否超标的额。


小结: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查封需要考虑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查封房屋的变现能力、房屋价值可能存在的浮动风险、房产上是否具有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等,均是影响标的物价值的因素,故法院在判定是否超标的时并不能简单对应,应予综合判断。

 

纵观全文,笔者从律师办案角度并结合本团队办理的财产保全案件的经验,对财产保全的办理实务进行梳理,对财产保全对执行中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并针对财产保全可能产生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参考交流。



 

唐华英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不良资产处置与投资;金融类、证券类、公司类商事诉讼及仲裁;融资担保、公司并购重组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华商
往期精彩推荐


华商业绩 ▎华商律师受聘担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20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华商动态 ▎华商举行“律师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主题讲座

华商原创 ▎体育赛事直播侵权不断,亟需法律护航——典型案例焦点问题分析

华商动态 ▎莲花街道携手华商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

华商原创 ▎从图表看新《档案法》

华商动态 ▎乘风破浪!华商青年律师业务研究中心揭牌成立

华商业绩 ▎华商助力富力地产H股全流通项目获证监会核准

你的华商律师朋友 ▎律师支招,深圳购房新政下情侣如何合作买房

华商重磅 ▎湖北第一家!华商武汉分所正式签约

分所动态 ▎华商龙岗分所收到两封感谢信,背后有这样的故事

直播预告 ▎《你的华商律师朋友》第2期来了!和情侣、朋友共同买房要注意啥?

世事纷扰,我们需要一双慧眼:国际风云之一隅 ▎华商首席合伙人高树分享

华商原创 ▎现行制度下的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争议问题探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