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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热销牙膏频频翻车!“杀幽”“消炎”“修复龋齿”.....这些功效牙膏你掉过坑吗?


相信不少人在买牙膏的时候

时常会被五花八门的功效给迷惑

真的有效吗?


△线上销售平台上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的牙膏宣传


比如说这两年很火的

预防胃癌的“治幽”牙膏

声称可以有效抑制

甚至是杀灭胃癌的头号元凶

“幽门螺旋杆菌”

尽管它的价格相比于普通牙膏贵出一大截

但仍受到很多消费者的追捧

为什么“杀幽牙膏”能专治这种细菌呢?

商家的解释是人的口腔中

也存在大量的幽门螺旋杆菌......

而事实上

口腔中从来没有培养出幽门螺旋杆菌



管哥就想问一句

牙膏都能“杀幽”

还去医院开药干啥?



还有不少“牙膏”产品宣称

具有修复牙洞、清理龋齿的功效

一家“顺欣养生”的店铺

商家售卖的一款名为

“红石榴+氨基酸”的牙膏

产品说明书标注为“妆”字号产品

但是商家却表示可以通过

将草本萃取的药膏渗透进蛀牙

从而修复蛀牙和龋齿

使用一两盒就可以见效

......




对此

口腔医学专家时春丽表示

通过使用普通牙膏刷牙来修补牙洞、

闭合牙缝甚至稳固牙齿松动

均无科学依据!!

“妆”字号的普通牙膏

与“消”字号等具有特殊功能的所谓“牙膏”

并不相同

如果宣称具备以上这些功效

涉嫌虚假宣传!



市面上这些所谓牙膏产品

随意宣称具有

“消炎镇痛、止血”

“治疗幽门螺旋杆菌”

“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

“闭合牙缝”“稳固牙齿松动”

甚至“让牙齿再生”等功效

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

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也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虚假、夸大宣称等问题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25条

明确了牙膏定义

并且提出牙膏的功效宣称

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办法》明确牙膏定义,将牙膏定义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规范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明确牙膏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规范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同时,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牙膏监管工作。

《办法》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并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继续沿用现有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对牙膏生产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行业的影响。《办法》明确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此外,《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还列举了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晰了企业主体责任。

全文如下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牙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


第九条 牙膏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产,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条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进口牙膏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第十二条 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十四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 牙膏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牙膏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要求,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关于儿童牙膏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 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

(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

(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

(八)境内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境外牙膏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牙膏新原料:国牙膏原注/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备案牙膏原料顺序数;

(二)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膏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顺序数;

(三)进口牙膏:国牙膏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膏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牙膏不是药!

不能治疗疾病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

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如果大家有龋齿等口腔疾病

应以预防为主

建议保持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

定期进行口腔检查

理性选择牙膏产品

不要相信牙膏能够治疗

口腔疾病的虚假宣称

一、牙膏的主要功效
牙膏通常是指以刷牙的方式作用于人体牙齿表面,起到辅助清洁作用的半固体制剂。摩擦剂是牙膏的主要原料。在刷牙时,牙膏中的摩擦剂通过牙刷的刷毛在牙齿表面进行摩擦而达到清洁、去除牙渍的作用。随着牙膏技术的创新,在普通牙膏中添加相应的功效成分,可使牙膏具有相应的功效,如:添加氟化物可以发挥一定的防龋功效等。但应注意的是,任何牙膏都无法治疗口腔疾病。

二、牙膏不能“促长牙”
 人的一生仅拥有两副牙齿——乳牙和恒牙。一般从6月龄左右开始萌出乳牙,2岁半到3岁左右乳牙全部萌出;到6岁左右陆续开始发生乳牙的生理性脱落,恒牙替换萌出,再到12岁左右乳牙全部被恒牙替换,成为恒牙列。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恒牙脱落或损伤,都无法再生。没有科学证据表明,通过用牙膏刷牙,能对乳牙萌出产生影响,更不可能使恒牙脱落后再生。


三、牙膏不能“补牙洞”
龋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龋齿,是口腔中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在龋齿发生初期,牙釉质表面开始脱矿,龋齿的发展进程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牙齿发生龋损(龋洞)后是不可再生的。使用含氟牙膏刷牙,可增强牙齿的抗龋能力,但不能逆转龋齿的发展进程。而且,长期的牙龈疾病导致牙龈组织被破坏,进而引发牙齿松动,需要进行专业的口腔检查、诊断和治疗。所谓通过使用牙膏刷牙来“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松动”,均无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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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部分来源:市说新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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