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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在离婚时到底分不分?律师告诉你

2017-11-30 杜佳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杜佳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以“尊法、敬业、诚信、高效”此八字时刻鞭策自己,为当事人提供诚信高效与满意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领域包括:诉讼、仲裁法律服务,金融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家族财富传承与规划、公司法律服务。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价值观、经济、文化差异等因素导致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因离婚而导致的保单等财产分割纠纷在继房产分割纠纷之后亦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因人寿保险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对于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中人寿保险合同利益在夫妻之间的分配问题,既关系着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着我国家庭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其中就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特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会议纪要摘录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摘录的三个条款中,第一个条款可定义为“保单离婚分割条款”,后两个条款可定义为“婚姻关系中保险金性质条款”。条款(2)(3)明确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婚姻关系中签订的人身性质比较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伤残或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均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保险法》、《婚姻法》中也均有条文涉及,规定相对明确,本文不再作详细讨论。


但对于离婚时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却是一大难点,特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寿保险越来越普遍,随着这几年保险市场和保险意识的发展和提升,年缴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保单开始逐步出现。“大额保单”也随着私人银行、境外保单、家族信托等在国内的发展而得到广泛的传播,这种人寿保险已不再是可以忽视的“小额”,但因其保单设计的不同,分割的最终结果也千变万化,本文将不同组合的保单架构一一拆分、罗列,结合大量实践中离婚生效判决进行分析研究,提炼出司法裁判观点,并进一步思考,如何有效设计保险法律关系才能够最大限度将保险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工具,在债务隔离、税务筹划、代际传承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恰当的设置保险关系,为自己和亲人的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婚前购买的人寿保险


1、婚前已经交完保费,没有任何其他约定: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


【参考案例】:

  • (2016)沪02民终9372号


2、婚内仍在交保费:


应结合保单的生效日期、缴费情况,由法院酌定现金价值的分配,判定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同时给付另一方在婚后缴纳保费所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折价款。


【参考案例】:

  • (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539号

  • (2014)京三中(民)终字第12069号


二、婚内购买的人寿保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受益人为子女或另一方的保单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两种不同的结果。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么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如果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参考案例】:

  • (2014)京一中(民)终字第01902号

  • 2014)京二中(民)终字第11546号


2、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投保人或子女的保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为另一方及其子女购买保险;一旦夫妻离婚,即意味着保险利益的丧失。但是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代表保险合同的当然失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事实上只明确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并未明确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后丧失的,保险合同是否会受到影响。一般认为,合同订立后保险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保险给付请求权不受影响。因为人寿保险一般都具有储蓄及投资的性质,投保人基于善意,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若因为身份关系的消失而致使投保人的利益完全丧失,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保险利益的丧失,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在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况下,双方可合意退保或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同时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具体情况如下:


  • ①转让保险合同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应按照双方均认可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 ②合意退保。法院应以退保金额为基数,进行财产分割。


  • 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退保的人寿保险,应充分考虑其投资型保险项下的投资功能,不应简单以所交保费为基数进行折算。


【参考案例】:

  • (2014)京一中(民)终字第4655号

  • (2014)沪二中(民)终字第1903号

  • (2014)京二中(民)终字第12002号

  • (2014)沪二中(民)终字第306号


3、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或者夫或妻一方父母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实践中凡涉及婚生子女的保单利益的判决中也大部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是基于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若涉案保单为婚内夫妻共产财产支付,且保险利益的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则此时夫妻双方对于该保险的财产投入应当视为对于子女的赠予,在离婚纠纷中,无论涉案保单的相关保费亦或该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都不应予以分割。


此外,对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的保单,因其与夫或妻中的某一方并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利益,在离婚纠纷中,应以保单项下已付保费的数额为基准,由持有保险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子女有扶养权的夫或妻一方向对方支付折价。


与涉及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的保单的处理方式非常相似的还有夫或妻一方为己方父母购买的保险,因作为被保险人的夫或妻一方父母与夫或妻一方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该种类型的保单处理方式大致与涉及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的保单相似。但实践中仍有例外的存在,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2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妻子汤某以其父为保险人,该份保险虽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可视作双方对汤某父亲的赠与,期间丈夫顾某并未提出异议,保险利益亦属于汤某父亲,且丈夫顾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为汤某父亲购买保险的行为系被上诉人擅自所为,因此认为其要求分割保费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 (2016)京03民终16号

  • (2014)沪二中(民)终字第1815号

  • (2014)京二中(民)终字第00903号

  •  (2014)京三中(民)终字第11648号


三、律师建议


通过以上案例,并结合婚姻家事关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取决于保单何时购买,用什么款项购买,购买的动机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为了子女的利益以及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何设计等等因素,不宜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夫妻双方,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简单判断离婚时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归纳可如下表:


投保时间

保费来源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性质及现金价值离婚分割情况

结婚前

一方个人财产

男方(女方)

男方(女方)父母

男方(女方)

男方(女方)个人财产/不分

结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

夫或妻

子女

夫妻共同财产/要分

结婚后

一方个人财产

男方(女方)

男方(女方)父母

男方(女方)

男方(女方)个人财产/不分

结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

子女或者夫或妻一方父母

夫或妻一方

视保险利益决定/不分割可能性较大

结婚后

一方个人财产

夫或妻

子女或者夫或妻一方父母

夫或妻一方

子女或者夫或妻一方父母财产/无需分割


但该表只能作为简单参考之用,因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重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也并不统一,要想积极应对家庭结构的变化,对个人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加以防范,还需由专业律师结合客户的婚姻资产合法保护的个性需求,解析不同客户需求的不同保单结构设计,最为恰当的设置保险关系,让人寿保险的理财、保障及传承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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