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说法 | 肢残协保人员工伤 千回百转终获赔偿
上一期的《有个说法》
我们讲到了“夫妻隐瞒借款导致婚姻生变”
法院这样判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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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将要讲到的案例是
“肢残协保人员工伤 千回百转终获赔偿”
成某系肢体残疾人,2015年8月入职某商旅公司,其职位为送票员,负责送签证等事务,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
由于成某是“协保人员”,其社会保险还在原来的单位缴纳。
协保人员
在90年代后期国企改革期间,有一部分下岗员工(一般是截至1997年底时,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的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因此简称为“协保人员”
2018年6月7日,成某在送签证的路上摔倒受伤, 2019年1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认定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9年3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 应当及时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但商旅公司并未就使用成某的事宜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由于认定工伤的单位和实际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不一致, 致使成某无法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理赔。
成某多次与商旅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商旅公司拒绝赔偿,协商无果。
成某系残疾人,自己也不懂法律,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经多方询问,成某找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分析
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出院记录、工资单、聘用合同等证据材料,成某与商旅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
因认定工伤的单位和实际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社保能否理赔,具有不确定性,但成某在入职前如实向商旅公司告知其身份,如社保不能理赔,商旅公司也应该承担工伤赔偿义务。
征得成某同意后,援助律师多次联系商旅公司,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
但因双方差距非常大,调解失败。
律师代成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商旅公司赔偿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7344元。
仲裁庭审中,商旅公司提出因成某系协保人员, 无法为成某缴纳社保,其与成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不同意成某的仲裁主张,但愿意补偿成某人民币2万元。
处理结果
经反复的评估、沟通、协商,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在2019年4月1日结束,商旅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成某10万元;
2.商旅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也归成某所有,公司配合办理理赔手续。成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要点评析
1.本案中残疾人士成某系一名协保人员。协保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否能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来判断。从人身属性上看,成某的工作由商旅公司安排管理,从经济属性上看,成某的工作系商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商旅公司每月向成某支付劳动报酬。成某虽系协保人员,但不影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2.关于认定工伤的单位和实际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问题:成某在入职前如实向商旅公司告知其协保人员的身份,其对此并无过错;商旅公司依法应及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其并未履行备案义务;社保不能理赔,商旅公司也应该承担工伤赔偿义务。
信息来源:上海市残联权益保障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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