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说法 | 一个案例告诉你,遗产继承中的监护人身份证明有多重要!
上一期的《有个说法》
我们讲到了“残疾人工伤艰难寻求赔偿”
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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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将要讲到的案例是
“纷繁复杂遗产继承抽丝剥茧遂人心愿”
何某萍系一级智力残疾人士,2010年父亲去世,生前存款1.2万元,无其他继承人,何某萍是其唯一继承人。何某萍的监护人何某芳凭存单到银行提取该存款,被银行柜员告知无权提取。
何某芳到区残联寻求帮助,区残联指派了公益律师,律师首先帮助何某芳起诉银行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经过细心准备、整理材料,进行网上立案。
立案一周后,收到法院告知,不同意立案,因为银行不是继承诉讼的当事人。
而后何某芳、何某萍到法院现场立案。
随后,区残联律师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多次前往派出所摘抄户籍信息。
向法院提供认定何某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指定申请书。
之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何某萍为其父亲的唯一继承人,何某芳作为监护人出庭,并协助何某萍处理财产。
处理结果
何某芳按程序指定为何某萍监护人,并协助何某萍处理财产。何某芳已顺利从银行帮助何某萍取出父亲留下的1.2万元存款。
要点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且其中包含了多场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首先,由于监护人不明确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案例有很多,例如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以及到银行取款等,都需要证明监护人的身份。
有些残疾人未指定监护人,这就需要先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指定监护人,之后便可带着判决书、身份证明以及残疾证到相关机构办理业务。
很多监护人抱怨办事困难,认为房产交易中心、银行等机构故意为难他们,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严格的程序恰好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如果监护人为了自身利益私吞被监护人财产,被监护人又缺乏维权能力,会导致大量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严格的程序正是贯彻了残疾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上海市残联权益保障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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