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说基金‖30秒读懂私募基金募集管理规定
可以“自行募集”的主体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并且,管理人必须由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募集基金时,需要首先确定 “特定对象”。评估特定对象是募集基金必须的前置环节,要点包括:
问卷评估的重点包括:
●风险识别能力
(即,多大程度上能看得到风险)
●风险承担能力
(即,多大程度上能挺得过风险)
(相关问卷调查版本可参考中基协推荐版本)
投资者承诺让对方自行向募集方许下书面承诺,承诺自身是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的。
“合格投资者”,是指:
●“具备两大能力”(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净资产1000万的机构”或“金融资产300万或3年年均收入50万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评估特定对象的流程,既可以在线下进行,也可以在线上进行(包括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设置了“确定特定对象”这一前置环节的媒介)。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基金募集相谈甚欢之前,请先确认下“眼神”,认准对的人。
基金募集推介时的三大纪律
无规矩不成方圆,募集基金也有“三大纪律”,要点包括:
私募原则私募,即非公开募集,有限范围内的募集,可以实现“确定特定对象”为前置环节的募集。
因此,无法实现“确定特定对象”为前置环节的宣传途径,是禁止的,例如:
●公开出版资料
●公开发放资料(包括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海报、户外广告
●公共传播媒体(包括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那么,通常哪些宣传途径是便于设置“确定特定对象”为前置环节的呢?主要包括: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线下方式: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通讯媒介: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互联网媒介: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等。
谨慎原则投资有风险,入资须谨慎。作为募集方,在募集过程中的用语,同样应当保持理智与谨慎,禁止:
虚假宣传:包括资料虚假等;言辞片面: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等;承诺回报:承诺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误导判断: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夸大其词: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刺激消费: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恭维标榜: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恶意竞争:恶意贬低同行。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募集基金过程中,忌公开高谈阔论,宜关门促膝长谈。
募集的其他重要环节
审查合资投资者标准●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履行反洗钱核查义务
冷静期与回访
●基金合同中应当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自行约定,亦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
●投资冷静期届满后,从事销售推介以外的本基金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中不得诱导。
冷静期内的回访无效。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纳缴的款项不得从募集账户转出,不得用于投资。
当然,针对一些较专业的投资者,募集方是不需要安排“冷静期、回访”的环节的,这类专业的投资者可简称为“专业投资人士”。
“专业投资人士”主要包括: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违反募集规定的后果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主管部门认定的一定数额罚款。
随附基金募集部分行政处罚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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