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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庭审发问被告人(二):问什么?

张福杰 争鸣刑辩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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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篇文章分享了辩护律师庭审发问被告人(一):发问目的,得到了一些朋友的讨论及支持,在此表示由衷地感谢!
知悉并明确了辩护律师庭审发问被告人的目的之后,下一个我们需要一起探讨的问题就是问什么。换句话说就是我们通过问一些什么样的事实问题,能够达到你的发问目的。笔者试着思考、归纳总结一二,供同仁参考,希望对各位有用!
如上文所讲,辩护律师真正了解了发问、质证、辩论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及逻辑,才会设计出好的问题,赢得法官的尊重,甚至吸引法官的注意力,辩护律师切不可为了发问而发问。



问关键定罪量刑事实,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习惯上称为七何要素,也称侦查七项公式(何事、何时、何地、何物、何情、何故、何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发问基本都是围绕上述七何要素展开,但两者的发问侧重仍有所区别。
公诉人的发问基本是基于七何要素从全面、整体角度全面展示,一般会遵循先空间后时间为脉络进行,极致向法庭展示事情的前因后果、发展过程、伤害结果,最大化的还原事件发生的全部过程及全部细节。
辩护人的发问应更注重于关键的定罪量刑事实,尤其是在辩护意见中拟提出的与公诉书完全不同的事实主张,切记不可过于纠缠细枝末节或者与案件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否则极容易被法官打断,而且容易让被告人摸不清楚你的发问目的。



问事实、证据明显疑点


在庭审之前,辩护律师一般都多次会见被告人,也详细地阅读了卷宗。因此,如果对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部分事实、一些证据的三性有异议,对于这些有异议,甚至是没有证据证明的起诉事实,辩护律师应在发问的时候着重向法庭展示,通过发问引出己方主张的事实,展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为后续的质证、辩论打下基础,做好铺垫。



问重大矛盾


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证据之间经常存在重大矛盾,甚至反映的客观事实完全不一样。面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发问的方式,抽丝剥茧,着重引出证据之间的种种矛盾之处,以事实存疑或者合理怀疑的角度打掉对自己当事人的不利指控。



强调有利事实


对于己方有利的事实,如自首、从犯、立功、未遂、中止等情节,即使起诉书已经予以认定,在发问时,亦可着重向法庭强调一遍,以期许给法官对自己当事人留下一个相对较好的主观印象,甚至是同情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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