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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停车被锁,车辆受损谁之责?

局中局 2024-04-15

停车被锁起纠纷

2022年6月2日

张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

小区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

用U型铁锁将该车的左前轮锁住

并在其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

张贴“车辆违章通知书”

明确告知此车已锁

开锁联系物业并附开锁电话

张某用车时并不知情

车辆发动后

导致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坏

经鉴定车辆损失费为1.8万元

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

后张某就赔偿事宜

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

将物业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8万元

赔偿责任争执不下

业主张某诉称

物业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

私自将其车辆左侧前轮上锁

在自己不知情用车时造成车辆损坏

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

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

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

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责

对张某违规停放在车场进出通道的车辆

进行锁车处置并无不当

锁车只是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

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业主物业各担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

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物业公司虽在张某车辆

挡风玻璃粘贴提示

但并未联系本人告知或提醒

其直接锁车的行为不太妥当

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瑕疵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将涉案车辆停放在

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

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

明显违反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在先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业主张某自担70%的责任

关于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

属于交易贬值损失

该项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4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相互理解共建和谐


小区是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区的秩序如遇小区内车辆违停应首先拨打车主电话通知挪车若被拒绝可予以告诫依法依规处置甚至报警在小区的行车通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直接影响小区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属违法违规不良行为业主理应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合法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相互理解支持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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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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