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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丨包子铺销售豆腐脑,被罚1.5万,有多少是新闻报道清楚地---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近日,北京朝阳区一家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在网上引发关注。

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

如何看待该处罚,网上有很多内容,今天我们来好好盘点一下,这个事件,是处罚过度还是依法执法?看官自行辨识。

经营主体

行政许可

从上面可以看出,包子铺的最初行政相对人类别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2018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17日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018年10月29日《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内容: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2023年10月17日《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内容: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

依据可能是《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同步实施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

(三)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冷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处罚内容

当事人有两个被罚记录,均是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分别是2023年11月13日和2020年8月27日做出的。

(一)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在美团外卖平台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热食类食品。销售“豆腐脑(咸的)1169单,售价为6元/单,货值金额为7014元。综上,货值金额为7014元,违法所得为7014元。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二)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0年8月27日

违法内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凉菜,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冷冻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内容:警告。

根据网上资料显示,包子铺持有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也就是说,从目前的网上公开的材料来看,包子铺的许可内容有“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

豆腐脑不在其注册的经营许可项目范围内,并不是网上流传的“无热食类制品制售许可”,而超许可范围经营豆腐脑,不知理解正确与否,看官自行判断。

媒体观点

胡锡进观察:要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没啥大问题,包子和豆腐脑虽然经常搭配着卖,但它们属于不同的食品种类,当事人经营许可的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而豆腐脑属于豆制品,要求不同的经营许可。豆腐脑的制作需要添加剂等,制作过程的安全需要另一套核验。所涉包子铺不具备制作豆腐脑的许可,它自制自卖豆腐脑,如果出事,最严重的情况可能关乎人命。

舆论没怎么说的一个情节是,监管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多次对包子铺现场检查,并且4次给予其已经超范围经营的书面警告,要求其履行增加经营范围的手续,均遭到忽视,处罚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还有就是,食品安全就是一个特殊领域,杀一儆百是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考量之一。超经营许可售卖食品处罚的下限是5万元,朝阳区这次罚款1.5万元,从法律角度看,是相对比较轻的。

了解了所有这些,我们必须实事求是说,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罚包子铺1.5万元,理由是充分的。据了解,该饭店一年销售总额为100多万元,这种规模的餐馆依法经营非常重要,而该餐馆被屡次提醒后仍不及时补办经营许可,被罚并不冤。

上观新闻:如果卖肉包的卖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围经营,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便遭“小错大惩”式处罚,于情于理显然都难逃争议。

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又有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年来,类似的“小错大惩”式处罚已被多次纠偏。如果经营范围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当前实际,就该修正法条以利落实。

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南方都市报: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是有依据的。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新增凉拌黄瓜经营项目,需要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但是如果其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并非立刻便产生被罚款的结果。从相关报道中,似乎并无监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的过程。

央广网:

澎湃新闻:

南方周末:具体详见标题: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一万五:对小本生意岂可如此“用重典”?

行政处罚决定所引用的条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不得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经营。但为什么包子铺卖豆腐脑就超出了经营范围?这确实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据朝阳区市监局的说法,卖豆腐脑是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热食类食品,但是包子难道不是热食类食品吗?既然可以卖包子,说明有热食类食品的经营许可,那为什么又不能卖豆腐脑了呢?

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作出更多说明。那只能再去查更多的信息。从工商注册信息看,这一包子铺的营业执照是2018年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和销售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与食品有关的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再查它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现其被许可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括号里面的这个“限主食制品”,恐怕就是这家包子铺被罚的原因了。虽然都是热食类食品,但包子是主食,所以制售是被许可的,而豆腐脑被认为不是主食,所以就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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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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