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中民企租赁问题法律分析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一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此后,各个地方启动新冠病毒疫情一级响应,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隔离、交通管制、检查设卡、暂停开放公共娱乐场所、禁止聚餐集会、严查提前复工等措施都对广大民营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制造行业和餐饮娱乐行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民营企业因此次疫情影响,不能照常开工营业,如果照常支付租金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营压力。因此,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纷纷发出减免租金的倡议书。那么民营企业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减免租金以减轻其经营压力。明思所以服务民企为宗旨,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01
新冠病毒疫情能否作为减免租金的合法理由?
02
新冠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03
新冠病毒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04
承租方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拒绝支付租金或者支付部分租金,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05
在防疫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者租赁期届满,承租方是否需要撤场或者腾空?
06
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在防疫期间届满,是否可以直接顺延?甚至顺延至防疫期间届满?
07
防疫期间出租方强制要求承租方营业时,承租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08
防疫期间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强制停业时,承租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09
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10
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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