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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 | 从审判机关到治理中枢:互联网法院的使命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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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请参见《数字法治》2023年第2期,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本文作者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本文发表于

《数字法治》杂志2023年第2期


多数法院都可以实现

“网上案件网上审”




互联网法院的历史贡献,不能仅仅定位于审判方式、审判对象的创新。


第一,“网上案件”作为互联网法院审判对象的特殊性会逐渐丧失随着互联网全面介入社会生活,未来绝大多数案件会与互联网有关。显然,如果“用网络审判网络案件”是互联网法院的核心特征,那么,未来所有法院都可以称为“互联网法院”。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只审理网络购物、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等11类涉网案件。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统交易很多需要借助网络进行,如购房者会在线选房、签约、下单、支付。在无现金社会,绝大多数交易会使用支付宝、微信或网银支付。因而,未来大多数案件属于涉网案件,都有理由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


第二,“网上审”作为审判技术的优势会逐渐丧失。未来多数法院都可以通过技术升级做好网络审判的基础设施,互联网法院的技术优势正在逐步走向常态化。基层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会不断采用网络方式审理婚姻、合同等传统案件。在疫情期间,多数法院都可以做到在线立案与开庭。据统计,全国3500余家法院已经全部对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每日提供在线服务超千万次。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次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互联网法院也在反思,传统法院都成了“互联网法院”,那互联网法院怎么办?而且,随着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司法”的技术创新早晚会被“人工智能+司法”所替代,“审判网络化”会被“审判智能化”所超越。因此,除了审判技术创新,互联网法院还要从制度层面探索司法创新。



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应该有的历史贡献是,推动网络治理现代化,从审判机关变成治理中枢,司法先行,完善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工。当前,数字领域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立法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滞后;相反,受制于有案必审的压力,互联网法院对网络新生事物的认识、处理,比立法、行政更快。简单讲,在立法、行政跟不上数字技术发展速度时,互联网法院除了审判职能之外,还应当实质性地补强立法、行政,对互联网新事物提出规制理念,对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让司法成为立法与行政的推动者、带路人。


网络空间治理司法要先行




现代国家法治体系中,司法机关只进行后盾性救济,法院是被动的裁判者,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这种立法先行、司法最后的国家法治模式,在平稳的农业、工业社会运行良好。工农业社会发展缓慢,新事物的出现往往经历了漫长的试点与商业化过程,立法机关有充足的时间启动立法程序,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强化管理措施。以汽车产业为例,1769年,法国人N.J.居纽就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辆蒸汽三轮汽车,到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才制造出第一辆内燃机汽车,而汽车在美国的普及则是20世纪的事情。而且,如今燃油汽车涉及的交通法律问题和一百多年前并无太大差别。这样的时间跨度和变化速度,可以让立法机关耐心讨论出一个“完美”立法,立法在先、司法最后的格局得以维系。


但是,在数字时代,技术发展速度太快,立法者没有充足时间制定完备的法律。


第一,在数字时代,工业时代的国家治理体系逐渐失灵,立法无奈、行政无力的现象日趋严重。一方面,以民主协商为基础的国家治理模式,不适应数字产业的快速性、规模性。数字产业发展速度太快,立法、行政部门刚刚了解了扫码支付,刷脸支付就来了,而无感支付也在路上;借助互联网的规模效应,新产品一夜之间就可以“千树万树梨花开”。例如,共享单车刚起步,很快就产业化、泛滥化。这留给立法、行政的时间并不多。


而另一方面,以地域、行业为基础的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不适应互联网的无边界、跨行业特征。例如,前些年,互联网金融(如P2P)出现了爆雷乱象,就是因为网络问题的跨地域性,出现了管理真空;而互联网产生的很多新生事物,如数据、信息、账号,到底由谁管理,仍然不明。此外,互联网可以把完全无关的领域连接到一起,如直播平台有表演、销售、教育、融资等多种业务,如果等各个部门理顺管理关系,可能这个行业早已发展成其他形式了。


第二,当传统立法、行政管理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时,互联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治理先锋的优势。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个以互联网问题为全部工作内容的国家机构,此前,网信办、工信部等也均以互联网为工作内容,但是,网信办是一个中央领导机构,更多是宏观指导,无法进行常规立法和管理;而工信部管理内容广泛,且限于行政权的分工,无法对互联网进行全面管理,更无法快速应对网络新问题。


而互联网法院可以引领对互联网的专门化、全局化治理。虽然互联网法院目前只审理网络合同等11类案件,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设机构都会经历从小做起、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互联网法院完成制度、人员配套后,应当可以审理所有类型的互联网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如果只审理目前这11类案件,互联网法院就会变相成为网络法庭。


互联网法院一旦成熟到可以审理所有类型的互联网案件时,必然成为对数字产业全局观最强、反应最快的国家机构。立法和行政机关可以坐等时机成熟,但限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原则,面对网络疑难案件,互联网法院必须及时审理,不能坐等立法完善。


在没有自动驾驶立法时,自动驾驶引发的事故已经需要法院判决。互联网法院必然先于立法和行政拿出国家态度,对很多无章可循的互联网新问题,如爬虫边界、数据权属、算法黑箱等问题,互联网法院的每一次审判都在创设规则;未来数字领域的立法,将仰赖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裁判,立法与司法的逻辑关系将被重构。同时,长期、大量审理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自然会成为对产业政策、治理思路最有发言权的国家智库。因此,互联网法院可以确立基本理念,即为立法完善与行政管理指明方向。


《数字法治: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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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领域司法如何先行




让司法先行以推动立法完善、强化行政管理,是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未来应当通过宪法修改加以确认。当前,可以合理利用现有制度。在网络空间治理思路上,互联网法院有先天优势。在中国互联网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之时,如何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域外经验可循,需要中国自己探索治理对策。


互联网法院应当有担当、有抱负,充分发挥司法治理的功能,通过判决理由、司法建议、会议纪要等多种方式,对数据交易、信息使用、数字资产、算法规则等互联网新问题提出规制思路,进而为网络空间治理提出新对策。


第一,修正现有规定,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很多行政管理规定产生于工业时代,并有强烈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已经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赖于司法纠偏。例如,2016年,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网约车第一案”中,以共享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解决打车难等理由,撤销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专车司机的行政处罚,就是在行使准司法审查功能。


法院无权废除出租车的管理规定,但可以通过“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裁判思路,实际上改变现有管理规定在互联网领域的效力,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当“用明天的法律思维审判今天的案例”,胆子大一点,步子快一点,通过裁判理由树立新法律理念,推动管理规定的修改。


第二,发挥审判职能,为立法真空、管理空白确立规则。任何立法都有滞后性,只不过,互联网的极速发展把立法滞后性无限放大了。互联网产业的新事物,往往在法律真空中发展,对很多互联网创新模式,立法与行政机关在早期一般是不禁止、不肯定。如果坐待立法完善,可能会出现“法律颁布即失效”的尴尬局面,因为届时新的互联网产品又出现了。与立法的尴尬效率相比,直面纠纷的互联网法院,事实上就成了互联网治理的“探路人”。


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有法律依据。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允许法官在法律盲区作业,只是,对互联网新事物,既没有法律,也没有习惯,有的只是法官心中的法律理念。如学者指出,“司法审判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优势,可以通过个案审理,灵活确立规则,循序渐进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面对法律真空处的纠纷,互联网法院的法官自当积极回应时代需求,为空白地带确立规则。


第三,善用司法建议管理互联网新生事物,通过“一个司法判决带多个司法建议”的模式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先锋。互联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出台规定、主动管理新事物?该模式值得探讨。现有制度也允许互联网法院主动以司法建议、指导意见等方式参与网络空间治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据此,司法建议既可以是纠正性的,也可以是建设性的。互联网法院在面对“重大”“普遍性”问题时,完全可以向相关立法、行政机构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立法与行政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书》,积极参与了社会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在这方面同样大有可为。未来,互联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比下达的判决书更多。例如,在审理一起网络售假案件时,互联网法院可以向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立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共同治理假货。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网络空间管理漏洞,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才是互联网法院的历史使命。


此外,互联网法院还可以就审判中发现的新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出台会议纪要,填补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与管理空白。


从“案结事了”到“诉源治理”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是照搬西方模式,而是重新定位法院的职能。法院不仅是司法审判机关,更是社会治理先锋。就“不告不理”而言,司法只能是消极的;就“以审理促治理”而言,司法应当是积极的。一个埋头审理案件的法院,其功能与仲裁机构、调解中心并无区别。法院裁判看起来威严神圣,其实多数简单案件的一审工作,完全可以分流给社会化、市场化的专业机构。在竞争压力下,专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自会有所提高。而超脱于立法与行政,在大量纠纷中发现管理盲区,进而推动社会治理,才是法院独有的优势。审理案件是法院发现社会问题的手段,而参与国家治理才是法院的更高目标。


长期以来,法院强调“案结事了”,近来更是强调“诉源治理”,推动纠纷化解。例如,在审理“疲劳驾驶的网约车司机撞伤闯红灯的外卖骑手”案件中,如果法官只是按照交警划定的责任比例,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并无难度。法官更重的任务是发现其中的社会管理问题,具体包括:


一是网约车平台缺乏安全管理,给驾驶超过8小时的司机派单,法官应当向网约车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强化平台责任,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强化安全检查和管理。二是点餐App过度运用算法提升派单效率,催促骑手争分夺秒,存在安全隐患,法官同样应当向点餐App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消除“速度至上”的交通风险。三是电瓶车的设计超过了25公里/小时的最高时速限制,法官就应当向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消除电瓶车“马路杀手”的隐患。


类似案件中,法院审理的不只是纠纷本身,更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只有消除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才会越审越少。诚然,部分法院限于结案压力,只能就事论事,很难做到“诉源治理”,其结果就是案件越审越多。


无疑,互联网法院不只是一个审判机关。除了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之外,互联网法院还要从制度层面引领司法改革。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管理理念开放的中国,有能力为人类司法制度革新提供新样本。如果恪守传统司法理念,互联网法院最终会踏步不前。互联网法院应该将互联网思维代入司法职能,在互联网领域实行司法先行,为中国乃至世界的互联网立法与行政管理提供立法思路、管理理念,成为立法与行政的向导,进而成为数字领域的智慧大脑、国家CPU。


中国要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贡献智慧。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过快,立法、行政相对落后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不能辜负了国家的重托,应勇挑重担,从“最后一道防线”的裁判者变成时代问题最快的答题者,为互联网立法真空、管理空白,给出司法答案。只有奉行积极的司法治理理念,互联网法院才能为国分忧、为民造福,更为全球网络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中国并不缺一个审理互联网案件的法院,而是缺一个探索未来法治模式的机构。


END


本文来源:《数字法治》杂志2023年第2期

本文作者:高艳东

本文编辑:钱岙轲 

本文审阅:冯然然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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