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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检察院对新华字典等出版物进行专项检查,为何会被认定为执法不当?

法律经典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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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桂林检察 广西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转自/ 法眼观察

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消息,6月5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经核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对小学教材、少儿读本的专项检查存在履职不当行为,并已责成该院进行整改。


原文如下:


严格依法履职 规范专项检查工作


2022年6月1日,我市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自行联合该县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等行政部门到学校、书店对小学教材、少儿读本进行专项检查,次日在该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净化未成年人阅读环境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对问题书籍开展专项督查》的工作信息,引发舆论关注。按照自治区要求,我院及时组成工作专班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存在履职不当行为,我院已责成该院进行整改。桂林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强化规范司法,严格依法履职,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4日



━━━━━

此前:全州发现新华字典及儿童读物存低俗化内容与配图,责令下架


广西全州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6月3日,“广西全州县检察院”公众号发文称近日,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以及各类儿童书籍频繁上热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插图内容存在人物面貌丑陋诡异、场景行为不当、中国地图、国旗画错等问题引发争议,也加剧了大众对孩子审美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忧虑。

为学生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6月1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教育局、全州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全州县2所小学、新华书店等城区多家书店对相关小学教材、少儿读本进行专项督查,充分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检察官和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全州县城关完小、城北完小图书馆与学生正在使用的学生教材、书店上架的少儿读物与学习字典,重点关注引起争议的教材、读本,尤其是教材内容、插画,要求各书店逐本进行审查、清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规范下架,确保教材、读本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符合大众审美习惯。

检察官和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文件阅览、询问情况等方式,对学生的书籍存在的个别问题现场与相关负责人沟通。

检查过程中,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发现某些书店售卖的部分新华字典及儿童读物存在出低俗化内容与配图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下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书店严防小隐患累积成大风险。

此次专项督查行动进一步净化了辖区内未成年人阅读环境,下一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三方力量,共同加强对儿童书籍内容的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中有1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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