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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城镇内道路地名标志调整为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在线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在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解决了地名管理体制不顺,地名命名、更名‘随意、任性’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现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施行以来,距今已20余年,只作了两次小的修正,亟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


修订后的《条例》对地名命名与更名、文化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解决“大、洋、怪、重”地名问题将有法可依。



中心城区同类型地名不能重名


《条例》明确,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


同时,《条例》明确了地名的类型,列举了九项规定地名的不同种类,并将集镇、自然村(寨)、广场、道、开发区、园区名称纳入地名范围进行管理。


地名命名、更名除了要符合今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外,《条例》还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不重名、不同音的要求。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城镇内道路地名标志调整为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条例》还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设置与维护主体、设置要求,以及移动与拆除的程序。


比如,《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条例》还明确规定,城镇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


“城镇内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主体由民政部门调整为城市管理部门,这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亮点。”李媛说,这样的变化将更有利于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品质。


另外,《条例》还特别将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纳入民政部门管理,也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



地名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


《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另外,《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比如,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为了防止任性更名,《条例》提出,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条例》还规定,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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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上游新闻
本期编辑 | 刘天然 喻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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