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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搞搜索降权、捆绑销售或涉垄断!黑龙江发布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作者:黄莉玲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平台市场公平竞争,6月13日黑龙江省市监局发布《黑龙江省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这份指引主要分为总则、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反垄断合规管理和附则四章,一共十八条。需要说明的是,指引是对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指引要求,平台企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或者组织达成、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根据解释,垄断协议包括书面、口头等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指引亦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认定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将考虑到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平台企业控制市场的能力、平台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企业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南都记者注意到,指引第八条特别列明多项具有鲜明平台企业特性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分别为:

(一)利用资本、流量、数据等优势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行为。

(二)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三)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四)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定交易行为。

(五)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六)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除了强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从排除、限制平台企业市场竞争外,指引还关注到市场垄断与行政性垄断交织的现象。

指引第九条规定,平台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指引提醒,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平台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披露,黑龙江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模式,严格执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据悉,2022年黑龙江持续开展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工作。全省共清理存量政策措施6729件,修订61件、废止448件;共审查增量政策措施3186件,修改调整15件。

至于反垄断合规管理方面,指引鼓励大型平台企业设置专门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对于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平台企业,建议可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的反垄断合规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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