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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谁的意志?

韩震武 导盲犬C
2024-09-22

中国民主的一份高分答卷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

剪纸:葛传民

法律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邱 本

在论及法律的本质时,一般教科书往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深入反思,发现历史上的法律是如此,野蛮法、专制法是如此,但现代法律不这样,法律的趋势、真正的法律不这样,它们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现代法律的缘起来看,法律是被统治阶级发明的,用来对付抗御统治阶级的工具。统治阶级可能不需要法律,也不喜欢法律。古代好像没有哪个统治阶级愿意向自己开刀,对自己立法,限制自己的权威,束缚自己的手脚。朕即法律,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统治者大都喜欢无法无天。没有哪个统治阶级喜欢法有明文,“事断于法”,因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要是“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统治阶级“惧民有争心”,因而大都喜欢暗箱操作,更喜欢“术”,因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没有哪个统治阶级愿意在法律面前与他人平等,“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王者犯法与民同罪”,这岂不是与自己作对,与自己过不去。

      “法律是自由的圣经”,法律保障和促进自由。但没有哪个统治阶级真正热爱自由,他们只希望自己自由,不希望被统治阶级自由,他们总是想方设法让自己独享自由,而不愿与被统治阶级分享自由,因为要是被统治阶级自由了,哪有统治阶级的自由。统治与自由是对立制约的,自由的阶级难以统治。统治阶级之所以是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之所以是被统治阶级,就是因为前者自由,后者不自由,后者自由多了,前者自由就少了,所谓的自由就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自由,但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人人自由,同等自由。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不是自由的圣经,法律中的自由是被统治阶级反抗斗争的结果,是他们要求自由的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http://iolaw.cssn.cn/zxzp/200309/t20030908_4586524.shtml中国法学网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没有哪个统治阶级愿意在这张纸上写上人民的权利,只是想在这张纸上写上自己的特权。没有哪个统治阶级喜欢搞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全民选举,都巴不得朕即国家,皇权世袭,独裁到底。袁世凯恢复帝制就是一个典型,不要以为只有袁世凯有此企图,只要有条件或者可创造条件,所有的统治阶级都概莫能外,只不过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遭到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而不成。在特定社会结构里,权利是一个定量,并相互制约,权利在特定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有人多了就有人少。统治阶级之所以是统治阶级就在于他们掌握了权利的分配权力,并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去分配权利,给自己以特权,给被统治阶级以义务。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不是权利的法律,而是特权的法律。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君授的,而是斗争的,权利在于斗争,法律上的权利是被统治阶级斗争胜利后用自己的鲜血写上的,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这是本义的法律,理想的法律、真正的法律。“法”的古体为“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说文•蝄部》曰:“,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与之相比,差距甚远,并不合乎上述“法”的要求,甚至是“非法”。之所以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就是因为两个阶级势力不相当,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能“平之如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不是“触不直者去之”而是“触不从者去之”,从这个角度看,统治阶级还不如独角兽呢,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无公正可言。其实,所谓的公正,只能存在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公正就像拔河,是一种势力的均衡状态;公正只能存在于相互制约的条约下,公正犹如切蛋糕,只有一个先切另一个先拿才有可能,如果统治阶级借助统治势力,公正标准自行规定,必然会偏袒自己,歧视他人,在势力悬殊的情况下,无公正可言。公正是被统治阶级的要求,公正取决于力量对比,在于纠偏扶正,被统治阶级势力有多大,法律的公正就有多大。

法律是阶级斗争的结果,是利益妥协的产物。法律一开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法律是专制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随着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统治阶级被迫作出让步妥协,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中不断得到体现,一意孤行的法律逐渐变成大众意志的法律,法律也就不断完善进步了。进步的法律应该体现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而被统治阶级恰恰就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法律的发展史是被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中不断得到体现的历史,最终体现全人类共同意志的历史,真正成为自由、权利、公正的法律的历史,而这一历史发展的动力在于被统治阶级。
来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中华法律文化网刊载韩国学者孙晟教授的《关于“法”字的起源》的文章,颇觉新鲜。孙晟教授乃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法学院院长,韩国韩中法学会会长,可谓学富五车,德高望重,其考证古体字“灋”字最早出现于公元前1000年康王时代大盂鼎,“灋”字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水”,一是“去”,一是“廌”。“水”字有两种意涵,分别是“神圣”和“惩罚”。惩罚之意,可从《淮南子》中找到证据,其他的一些书也有相应证据,从天文学角度研究水含有神圣意蕴。“去”字可解释为“弓箭”,把“去”看作是“祭器”祭礼。“去”字古时有祝告崇拜之意。三千多年前,女巫主持祭祀大礼,用弓箭来进行占卜,按当时的精神氛围下可释读为祭礼。最后对于“廌”字的解释,大部分古文学家把廌看成是动物,一种因由是把“廌”视为图腾,古代各民族、各国人民都会把一种动物看成是图腾。而孙晟教授认为解释为动物并不妥贴,应解释为“主持祭礼的人”。孙晟教授对于“灋”字的结论是:以三千多年前精神氛围论,“灋”字表示神圣的地方举行祭礼的祭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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