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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公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知识产权领域、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和经营者承诺的四部反垄断指南。这四部众所期待的指南的起草和公布横跨了五年,见证了中国竞争政策的产生和发展。这四部反垄断指南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总结执法经验、统一执法思路和原则,积极回应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的开创性成就,将在汽车业、知识产权、宽大制度和经营者承诺领域给予企业清晰指引,并进一步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在中国的基础性地位,推动中国更深、更高层次的改革开放。我们分析摘取以下核心看点与您分享。《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汽车业指南)汽车业指南是第一部针对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颁布的行业性反垄断指南。汽车业指南对于其他行业具有参考意义,尤其是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豁免制度,是对中国关于纵向限制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对市场上其他行业经营者的商业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豁免对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设置的纵向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规定。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在相关市场占有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推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指南同时强调市场份额标准不应被僵化运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对相关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心限制不适用推定豁免的核心限制包括: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限制经销商之间交叉供货、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向最终用户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所需配件。关于建议价、指导价和限定最高价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最低转售价时,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指南)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具有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反垄断制度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促使市场达到最优效率状态,增进消费者福利。例如在高通案中,认定当事人存在滥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支配地位,责令其停止滥用行为并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安全港如果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常不将其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垄断协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除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