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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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革命英雄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光等出庭履行职务。何克希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案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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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1月23日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受邀出席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论坛,并在现场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论坛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司法规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某A科技公司、襄阳某B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某软件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四: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五:直播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杭州某科技公司与汪某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例六:社交平台数据的性质及数据爬取行为的认定——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七:网络直播数据造假行为的司法规制——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涉众信息数据的权益保护——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何某、石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九:对平台大数据监测结果的司法审查——某网络公司与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以“撞库”方式获取经销商数据库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一: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司法规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某A科技公司、襄阳某B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被告推广宣传一款聚合式智能刷流量软件,能够自动打开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自动实施批量点赞、评论和随机转发等系列指定动作,实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引流同行粉丝等目标,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案对通过刷量引流虚构平台数据的行为给予负面评价,认为该类行为不仅会动摇算法推荐功能的基石,亦会影响基于算法推荐形成的平台运营管理、商业推广秩序和正常用户体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二: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某软件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原告是某电商平台运营管理者,其将平台上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形成数据分析产品,为用户提供决策参考。被告购买原告的数据分析产品后,允许他人以远程登陆形式使用该产品,并收取报酬,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该案明确了网络平台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未经许可直接将他人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工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三: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被告于2019年在其运营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发布了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企业清算信息”,但并未说明该信息系历史信息,造成用户误认为系新变动信息,引发高度关注,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该案明确企业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以防止不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公共数据使用者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数据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例四: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被告开发运营“某群控软件”,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在原告运营的某社交软件上,好友聊天、朋友圈点赞评论和转账等信息的批量获取和批量同步互动,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该案明确了数据控制主体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益”的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案例五:直播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杭州某科技公司与汪某商业秘密纠纷案此案中,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被告利用工作权限分析原告运营的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掌握中奖规律,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高额奖金。离职后,仍继续登录后台刷奖,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明确数据类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可依据秘密性要件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反映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经营效果,体现用户打赏习惯和消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可为经营者提供用户画像、吸引流量、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案例六:社交平台数据的性质及数据爬取行为的认定——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原告是某社交平台的运营方,被告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原告运营的平台数据防护措施,爬取平台上用户上传的文章信息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原告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该案明确基于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进行限制或破坏,干扰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该网络产品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减损消费者福祉的,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规制。案例七:网络直播数据造假行为的司法规制——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此案中,被告开发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使得用户可在原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操纵关注数、点赞、评论、送礼物等直播数据,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该案明确通过操控真实批量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以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方式,帮助网络主播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使平台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平台数据和直播热度的真实性,该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案例八:涉众信息数据的权益保护——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何某、石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中,何某通过登录电商平台客服账号,使用爬虫软件爬取店铺客户订单记录(包括订单号、姓名、电话、收货地址、物流单号等)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提现获利。检察院遂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该案明确数据控制主体在收集、使用该类数据和信息时应当遵循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正当、合法、必要等原则及具体规则。数据控制者未经授权许可收集、使用数据控制主体所控制的信息数据,将可能同时侵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人格权益以及数据控制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案例九:对平台大数据监测结果的司法审查——某网络公司与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此案中,被告李某称其手机丢失后,网络支付平台账户被盗刷,遂向原告反馈并获理赔。后,原告后台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发出警报,提示被告系虚假申报索赔,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1元。该案在审理中,法院采纳了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形成的结论,明确在用户不能对其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案例十:以“撞库”方式获取经销商数据库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被告在获得原告企业会员账户和密码后,不断登录原告企业网站付费会员账户、密码,以“撞库”方式查看、获取、使用原告经销商数据库信息,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5万元。该案明确经销商数据库系经脱敏、聚合、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具有商业意义和商业价值,可以获得保护。他人在获取相关数据库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限度的原则。以“撞库”不正当途径获取经销商数据库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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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买家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了

限时抢购、限量发售“NFT数字藏品盲盒”……当这些关键词同时出现不仅会吸引大量“围观”还有可能引发新类型纠纷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运营有专门从事数字艺术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原告王某(化名)是该平台用户。今年2月,A公司通过上述平台发布抢购公告,称一款“NFT数字藏品盲盒”将限量发售。公告内记载了价格、抢购时间、限购数量等发售详情,并附有购买通道二维码。公告底部提示,抢购时需填写与实名认证一致的手机号,且一个手机号只能抢购一份。平台将剔除未实名认证、个人信息填错等无效订单,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原告王某诉称,其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了一份A公司发售的“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A公司一直未予发货,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王某认为,A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被告A公司辩称,为防止部分用户利用外挂软件进行非正常抢购数字藏品,以及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抢购规则,平台在发售商品前特地发布了抢购公告,并载明注意事项。因王某在下单时填写的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与实际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处理。A公司认为,该合同并未订立,即便合同成立亦已根据约定进行了解除,原告接受了退款,无实际损失。且该数字盲盒已发售完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而本案特殊之处即在于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标的物系NFT数字藏品,故需要先确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虽然A公司发布的抢购公告在形式上属于要约邀请,但该公告中的发售详情、购买通道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王某通过该公告提供的购买通道选择数字商品盲盒时,上述内容即可视为A公司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要约。当王某以成功提交订单的方式“承诺”时,上述内容即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且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抢购公告明确,A公司针对未实名认证或个人信息填错等情况,约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从王某提交的订单详情来看,其填写的手机号第四位数字及身份证第六位数字均不符合要求,属于个人信息填错的情形。A公司将王某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属于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具体表现。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A公司退款给王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违约或违法之处,王某要求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赔偿损失99999元的备选诉讼请求,也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NFT数字藏品交易系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新兴产业。关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如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数字藏品电商经营者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均需通过裁判予以明确。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NFT数字藏品是基于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所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因此,NFT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财产范畴。NFT数字藏品这一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双方交易的对象,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案涉交易转移的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从双方的交易表现来看,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在案涉NFT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本案中,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对于双方争议的“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产业合规化需要、个案具体需要综合考察。当NFT数字藏品经营者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约定,系基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基于防范NFT数字藏品交易风险、促使NFT数字藏品交易合规化运营的现实政策监管导向,还是基于NFT数字藏品平台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时,则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确认相关格式条款的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当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作出的合同解除约定不具有正当性,用户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均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NFT数字藏品具有“非同质化”的特征,每一份NFT数字藏品均具有不可复制的唯一性,一旦发售,便无继续履行或第三人替代履行的现实可行性。同时,由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次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数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计算NFT数字藏品交易中的违约损失相比较一般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失,更加直观精准、便捷高效。★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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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法院:不支持“七天无理由”

60只花瓶全被“无理由退货”谨慎商家起了疑心01小李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售卖花瓶等装饰物。某天,一名买家从该店购买了一只花瓶看样,随后以5800元的价格下单了60只花瓶。小李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但收货后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小李觉得事有蹊跷,毕竟买家看样满意后才下单,于是立刻致电买家确认情况。沟通过程中,小李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考虑到商品仍在退货期内,小李同意了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谁知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递,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经多次沟通无果,买家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花瓶能否“无理由退货”成为争议焦点02买家诉称,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无破损的状态,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却以商品使用过、有水渍、影响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退款。买家认为,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商家辩称,买家退回的全部货品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有明显使用痕迹,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商誉考虑,其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不需承担运费。庭审过程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这批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其认为,花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内申请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法院:使用过的花瓶并不完好不支持无理由退货03法院认为,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此外,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效为15天,但要求“使用情况: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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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当天尾款支付失败,买家起诉平台,法院判了

“双11”当天,尾款支付可不是一件易事。一名买家因为“双11”当天没能付成尾款,觉得系统故障让自己蒙受价差损失,于是将平台告上法庭。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尾款支付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于“双11”期间参加预售活动,11月11日需付尾款5000余元。但在“双11”当天,原告因系统原因无法完成付款,导致其无法按照活动价格购买商品,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电商平台赔偿损失及律师费合计13000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签署的用户协议,系统故障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且被告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反映支付问题后,被告于极度繁忙的“双11”期间完成一系列补救操作,成功将其订单的尾款支付时间延长至11月12日23点59分59秒,但原告后续并未支付尾款,还有一笔订单付款后又自行退款,表明原告购买意愿并不高。在被告已经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原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种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约定。故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判要点①原被告缔结用户协议时,已就系统故障的免责事由予以明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基于提供平台服务客观上一定会受到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的制约,故上述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未能支付尾款为系统原因所致,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排除存在其他因素致使尾款未能成功支付。②“双11”活动当天,原告向被告反映问题后,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成功延长涉案订单的尾款支付时间,已尽到平台义务,原告可在延期时间段内选择支付尾款或重新下单购买。故原告关于活动机制都已失效的主张依据不足。尽管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事后已通过其他方式购买了相同商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后购买的价格相较“双11”价格存在差额,对其造成价差损失。且涉案商品在“双11”当天的活动价格,是因为使用优惠券、红包、折扣等虚拟权益所致。这些虚拟权益的性质并不等同于现实货币,在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并不能换算成同等价值的货币予以支付。③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并未规定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形式,并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温馨提示大促活动中的优惠券、红包等,是平台为促销发放给消费者的虚拟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虚拟权益只在实际购买商品时才能发挥相应价值,并不等同于现实当中的货币,因此,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时,不宜简单地将上述虚拟权益直接作为索赔金额。同时,当用户遭遇技术障碍,平台需尽力提供帮助,不断优化用户的网络购物体验。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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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元宇宙”平台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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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侵权短视频不力,平台被判赔30万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在应知用户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实施侵害两原告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虽然采取了通知-删除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应对A平台用户提供38条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的民事责任。案情速递👉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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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解构涉网知产纠纷 创新知产智审系统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浙江高院指导下,针对绝大多数涉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小、案件数量多、结构化特征明显的特点,从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为突破口,上线知产智审系统,充分解构涉网知产纠纷,优化诉讼流程,精准构建知识图谱,持续迭代更新,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通过知产智审系统审结案件2000余件,平均审理期限32天,一审服判息诉率97.96%,自动履行率85.69%,无一发回改判案件。一、解构侵权行为,让起诉应诉更简洁知产智审系统对上万件涉网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进行深度解构学习,形成了要素化的起诉和应诉规则。针对原告起诉,系统从权利作品、权利主体、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四大维度形成要素式的起诉界面,原告无需求助专业律师,只要填写要素化的表单信息,系统就会自动生成起诉状,大幅降低原告维权门槛。▲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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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跨境贸易司法解纷平台

⚫2021年11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运行全国首个跨境贸易司法解纷平台。该平台集中受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跨境数字贸易、互联网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通过一整套多元化、立体式的纠纷化解途径和体系,对接调解、仲裁等,比照APEC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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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经许可向内置支付软件提供用户信息,法院:违法!

10月2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大型电商平台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的信息处理行为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责令立即删除原告个人信息,以书面道歉信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案情速递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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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场控破坏平台算法公平,构成不正当竞争

你有想过吗,你关注的“金牌主播”可能“水分很大”,全靠“神器”涨粉。这种借助场控软件制造虚假流量的做法,将导致直播流量数据失真,进而破坏平台算法公平,损害直播平台、其他主播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提供直播场控软件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本案不仅涉及直播这一新型商业模式,还涉及流量数据造假,破坏平台算法公平。通过界定提供场控软件虚增流量数据的不正当性,引导经营者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精准打击网络账号租赁、交易产业链需求端,整治互联网黑灰产,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直播产业环境生态。案情速递原告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运营主体。被告A公司是一款直播场控软件的服务提供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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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个账号“爬取”数据,这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说到近几年的网络热门词汇,爬虫必然能够上榜。它已成为互联网常用工具之一,可以实现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抓取。怪不得网友们都想掌握这样一门先进技术。但是,不当使用爬虫技术,也可能损害他人利益。9月14日上午,我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不正当使用网络爬虫工具抓取微信公众号相关数据的典型案例。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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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能否根据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处罚?法院回应来了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平台算法规制的典型案例。通过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司法审查,厘清了平台行使算法权力的合理边界,明确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程序正当性标准,确定了平台公开算法规则、合理解释技术原理、第三方专业机构验证等判定规则,形成平台、用户及公共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为构建平台算法裁判规则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网上冲浪的时候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网友投放的商品链接其实这是一种常见的推广手段但是部分推广者为了获取收益采取不当方式吸引用户点击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网络服务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存在违规推广行为,平台有权采取处罚措施。该判决现已生效。案情速递原告小张(化名)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账户并开展推广活动。经大数据排查,被告认定原告账户“流量异常”,冻结账户内佣金17万余元。为证明原告确实存在采用作弊方式不当牟取佣金利益的违规行为,被告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采用的监测方法进行鉴定。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署的协议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排除原告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同时,被告拒绝向原告披露判定流量异常的证据,有违合同目的实现。佣金系原告通过推广业务赚取的收入,即便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冻结当月全部推广佣金的措施亦属显失公平,故要求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账户内佣金的冻结。被告辩称,原告注册账户时已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即表示其同意由被告对其推广数据进行监管,并认可平台规则以及平台对认定违规的逻辑与标准,被告有权对推广数据进行抓取、排查,对推广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原告“引流”的绝大多数买方并未实际浏览被推广商品信息,推广数据确存在流量异常现象,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已经违反相关推广规定。同时,被告作为平台方履行监管职责出于善意,并不以通过处罚措施获得利益为目的。裁判要点1不能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进行司法审查。大数据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如不对算法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就会形成以专业技术分析代替司法判断的局面,司法权威将受到挑战。同时,法律判断也不能代替专业技术判断,而是要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对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否则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中的源代码记录,难以证实大数据逻辑演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平台的自动化决策并非纯粹工具性角色,面对算法权力不断嵌入社会生活的局面,司法机关应当对这种重要的社会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在平衡平台、用户以及公共利益关系的前提下,促使平台算法逻辑构造趋向公开、透明。2专家证人接受法庭质询,其陈述意见具有相当合理性。对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公证可以保证算法源代码的客观性,却不能体现算法逻辑构造的合理性,需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证。平台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推演算法逻辑,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通知平台的算法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通知用户有权委托专业辅助人出庭提出质疑并反驳对方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本案中,由代表法律专业评审的法官和代表大众评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专家证人陈述意见具有相当合理性。3利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平台自治是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背景下,扰乱网络空间正常交易秩序现象严重,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刻不容缓。在治理手段上,行政机关的公处罚效果较好,但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客观上需要网络平台积极参与治理,通过签署网络服务合同、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平台对海量交易进行高密度排查,只能借助算法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很难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排查。4平台自治程序具有正当性。平台行使算法权力应当公开透明,事先披露治理机制、管理规则以及相关技术原理。在平台自治过程中,用户有权对自动化决策提出质疑和申诉,进一步知晓算法逻辑构造。本案原告在申诉程序中辩称自己一直通过其他平台进行付费投放推广。经查,原告主要推广活动并非通过上述平台,其提交的视频证据证明力低,难以采信。5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具有权利义务上的一致性。一方面,涉案推广模式具有鲜明特点,系借助被告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实行“一对多”推广,用户因此获利。如果缺乏大数据分析,涉案推广模式便存在算法上的障碍。而在海量的推广交易中,平台只能借助大数据分析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制裁违规推广行为。另一方面,在算法契约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用户有权要求平台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仅记载源代码和相关数据的分析报告尚不足以证明算法权力的合理性。面对用户质疑,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平台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在履约阶段进一步追溯自动化决策,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促使算法契约的合意趋于完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判定用户存在违约行为并开展治理活动。#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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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标识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王星记”商标侵权案今日宣判

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旨在保护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市场上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标识所有人的权益,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仍应以确保商标注册制度不被动摇为基本原则,故其适用应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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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模板也受法律保护!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今日宣判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但著作权侵权纠纷随之涌现。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亟待明确。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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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害“头条”“今日头条”商标,赔偿300万元

“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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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为方便用户制作“大咖”同款短视频,一些社交平台提供可以替换内容的短视频模板,用户只需替换视频主角就可以获得专属自己的“网红”短视频。近日,“剪映”平台却在某平台上发现一条与自己相同的短视频模板,“剪映”认为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某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在线开庭审理了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影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这是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诉称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平台上发布了“女生节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喜爱,截止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点赞量达到27万次。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经“阿宝”合法授权,二原告依法对该视频模板享有著作权和维权的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运营某APP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及分享服务,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用户在某APP上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同时去除了该视频模版上的“剪映”LOGO及用户剪映号水印,侵害了二原告对“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立即删除某App中抄袭原告的涉案短视频模板;2.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某App的首页显著位置、《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本案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涉案视频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涉案视频中人物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即使构成侵权,对视频进行下载、修改的行为由用户实施,被告仅提供在提供被控侵权视频在某APP上供用户浏览。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金额过高,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如果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额确定。本案将定期宣判。法官说法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流行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的进程,最大化平台生态圈价值。但由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易发生纠纷。本案作为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件,将在审理过程中对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的问题进行研判,对短视频模板独创性认定标准和规则的确立进行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思路;厘清权利人权利保护和互联网内容共享的边界,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方式和范围提供司法参考,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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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公益诉讼赔偿款这样用……首例销售伪劣儿童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宣判

10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吕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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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看直播|全国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10月20日开庭审理

保护未成人权利,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加入其中,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协同治理,实现司法保护与妇联、团委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协同联动,本案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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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挂牌成立 开庭审理“第一案” 800万人在线围观

7月1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个依法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仲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为跨境贸易法庭揭牌。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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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但对于其经大数据分析并脱敏处理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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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数字经济!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疫情期间司法保障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关于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防控疫情服务数字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审理互联网纠纷的意见,努力降低疫情对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影响,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划重点一依法妥善审理网络交易纠纷,保障发挥电子商务保供稳产重要作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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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智能证据分析系统

证据太杂怎么办,一键归类好方便。文章抄袭读不完,重点标注不一般。图片相似眼缭乱,自动识别很简单。视频比对特耗时,轻轻一点就实现。金融借款计算难,罚息复利列清单。什么系统这么强,证据平台有内涵。2019年12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智能证据分析系统,综合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将大量机械、重复的工作将全部交给系统完成,法官们一键点击就能获得证据分析结果,为办案提供了参考,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看看Get了哪些新技能?技能一:心灵手巧制作证据目录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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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在线审理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今日宣判 被告被判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法官说法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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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聚法言】第十期:人工智能介质下审判路径范式构建透析——法律知识图谱的模型构建

人工智能审判面临的挑战之一在于当前目前人工智能审判的“标准化”的要求与当前人类司法的“可靠性、相对性、适度性、独立性、可控性”存在间接的潜在冲突。有人认为,无论是ODR(online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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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称“流量被劫持” 诉请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系涉嫌通过流量劫持实施不正当行竞争行为的互联网新类型纠纷。如何合理界定正常争夺客户资源与违反客户意愿劫持流量的行为边界,并据此确立相应司法认定标准,亟待司法予以明晰。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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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个"比特币"引发的纠纷......

这次庭审在原来三平台融媒体直播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平台,实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新蓝网、今日头条四平台同频向社会公众播放庭审实况!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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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新鲜出炉!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服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结合2018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特从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十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发布。他们是......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to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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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我院首例恶意投诉案今日宣判!

法院还查明,被告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导致原告淘宝链接被删除,且受到降权处罚。涉案淘宝店铺营业额在投诉前后明显下降,投诉之后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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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全国首创!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啦!

作为全球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用一根网线串起涉网案件审理全流程在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探索中不断创下纪录4月2日启动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6月28日宣判全国首例以区块链为存证的案件6月29日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再创新纪录!正式上线运行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成为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的法院!看了上面的介绍知道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很厉害但是司法区块链是啥你还一头雾水?现在小编就来给你上上课!啥是司法区块链?司法区块链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的全流程可信。该区块链由三层结构组成:👉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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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九)

借用他人身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并实际经营网络店铺的,其经营行为受网络服务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条款中有关店铺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平台商誉损失的约定合法有效。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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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八)

3.目前视频广告仍然是视频行业盈利的重要引擎,白名单机制及贴片广告之外的其他广告模式尚待成熟。法院不宜通过个案认可屏蔽视频广告的合法性,引导视频行业内部竞争的的意义大于屏蔽广告的颠覆式冲击。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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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该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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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本案中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均系在英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由于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对《Peppa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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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六)

其次,著作权法通过对特定类型作品提供有限度的保护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为此,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又会对权利进行限制。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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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五)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在诉前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在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适用。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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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采用网上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宣判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本次宣判首次采用了网上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过线上观摩和线下旁听相结合,公开进行判决并就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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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四)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具体应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对区块链电子存证进行如下审查: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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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核心问题为:案涉产品系药品还是食品;如系食品,系预包装食品还是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且如何适用认证及标签规则。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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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二)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由主持影视作品制作并承担组织与财务责任者享有。虽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为“联合出品单位”,但不能证明实际组织与直接出资参与了影视作品制作的,不能被认定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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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一)

编者按:自2017年8月18日挂牌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值此试点一周年之际,我们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涉网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涉网人格权保护等各方面。今日起,将以“一日一案”的形式在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联合推出,以回顾总结工作。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裁判要点保证人通过其专门研发的APP将制式电子保证借款协议作为APP的一部分提供给借款人与贷款人完成借贷,并将该笔贷款作为借款人需支付的货款归其所有,应视为保证人已确认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点击APP上设置的申请贷款等环节后提交绑定该协议,可视为其确认并接受该贷款协议;作为APP及借款协议中指定的唯一的贷款人,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提交协议后通过在该APP相关系统点击同意向贷款人放款,亦应视作其确认并接受贷款协议。贷款人是否存在超地域范围经营属于行政管理问题,并不影响借贷合同及担保的效力。基本案情2016年8月2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销售其产品某车载娱乐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该商品价款8999元。被告出具个人声明,载明其本人李某某现自愿申请安装该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购买指定商业险附赠交强险)。对于每月还款374.96元,共二十四期一事以及逾期责任本人已经明确清楚。每期还款由本人承担,此产品为分期付款,一旦安装不可退货,本人愿意承担还款与一切后果。被告手机下载注册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APP,注册认证后进入分期购买某某金融页面,分期购详情为:分期购业务是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杭州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开发的分期消费服务。该分期购根据实名用户信用记录,授予分期购的额度,用户可以根据授信,零首付先购买商品,再后续付费(目前支持24期付款,免利息及手续费)。点击进入分期购买确认申请信息页面,确认信息载明: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首付0元、利息0元。确认提交进入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安装网点扫描二维码,确认安装,车主手机端扫描二维码/条码后,页面显示:车辆信息、WIFI名称、车主手机号、ICCID、油卡卡号、确认油卡卡号、同意《金融还款协议》,点击“提交绑定”按钮,显示“绑定成功”。该《金融还款协议》载明: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李某某,保证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车载设备产品的所有信息,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本贷款。一旦借款人在贷款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客户端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8999元;用于购买贷款人指定车载设备,自借款人还款结束前,贷款人对此车载设备享有处置权;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将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借款人支付购买车载设备款的名义直接划入某某公司的账户内,无需再行授权和确认。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字、盖章(指印)或自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在贷款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客户端点击接受本合同之日起生效等。某某公司系本案收付款服务提供方。同日,在被告安装某车载娱乐系统设备、点击确认上述分期购买申请信息并点击“提交绑定”后,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在该APP系统点击“放款”,支付某某公司涉案款项8999元,某某公司将该款项转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日,该《金融还款协议》经过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验证。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通过该APP偿付四期共还款1499.84元。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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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判在“异步时空”进行——我院推出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点击鼠标、滑动屏幕,衣食住行的需求都会秒速得到满足,老百姓对便捷、高效的追求越来越成为美好生活的重要指标。我院自成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探索涉网案件审判规律,全面再造诉讼流程,健全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和规则,构建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在线审判机制。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我院进一步扩展在线审理的时空范围,探索创设了异步审理模式,让审判在“异步时空”进行。什么是异步审理?线下审理模式中,法官、各方当事人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同时、同地、同步完成审理环节。面对涉网纠纷空间跨度大的情况,我院创设了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与法官“隔空”对话,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参与诉讼,有效解决了异地诉讼难、异地诉讼累等问题。随着涉网案件日益增多,因“时间差”带来诉讼不便、增加败诉风险等问题显现。为了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我院进一步优化平台设计,精心打磨诉讼流程,在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探索“错时”的异步审理模式,指引当事人在信息对称情况下非同步完成诉讼全过程。《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中规定:异步审理是指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如何进行异步审理?选择“异步审理”当事人通过手机端或PC端完成起诉、答辩、举证质证环节后,依当事人申请或法官根据案情、技术条件向当事人推送,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的,进入异步审理模式。交互式询问和回复法官主导庭审进程,宣布案件进入询问环节。询问以交互式发问框的方式进行,点击“提交”发起询问,系统自动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提醒,系统会自动提示当前阶段剩余时间。当事人可通过语音或文字方式询问和回复,语音发言自动转化为文字。辩论阶段和最后陈述阶段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可多次回复。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陈述意见,最新陈述置顶,倒序排列。系统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同意调解显示绿色,不同意调解显示红色,所有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可进入调解程序。支持手机端操作异步审理模式所有的功能均支持在手机端进行操作,而且使用手机还可拍摄照片、小视频等直接上传到平台中,便于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整个异步审理的各个节点均为通过多种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阅读相关送达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异步审理有哪些优势?再造诉讼流程,突破时空限制异步审理模式是根据涉网案件特点进行的探索创新,通对对诉讼流程的再造,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当事人可利用空余时间,不同地、不同时、不同步地参与诉讼活动,真正实现了“一次都不用跑”就解决了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周期法官从固定的庭审时间中解放出来,可以在主持庭审的过程中兼顾其他工作,同时可以随时关注跟踪案件进程。各个节点均有时间限制,到期则系统自动跳转到下一环节。通过异步审理,当事人可在20天内完成整个诉讼流程,比传统诉讼审判模式节约一半以上的时间。平衡诉讼能力,保障诉讼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的智能推送系统查看相似案例,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律师获得专业答复,可以精心准备每一个提问,周密思考每一个回答。避免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差距与不对等,不能全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在诉讼上处于不利地位。操作方便快捷,功能全面实用法官、当事人可以使用电脑或者手机随时登陆系统进行操作,具备文字转化、常见格式文件支持等功能,系统通过多种电子送达方式自动提示信息交换动态。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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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跑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7年12月19日,我院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文化”)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播放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其依法赔偿浙广集团十期节目经济损失共计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49.5万元。2017年9月4日,我院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在线开庭审理了此案。浙广集团诉称,其依法享有案涉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案涉作品,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则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同时,咪咕视讯辩称,其已从第三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咪咕文化辩称,其与咪咕视讯并未财产混同,咪咕视讯足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下称“案涉作品”)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庭审中,咪咕视讯承认其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于2015年11月前后将案涉作品上线,并认可其播放的视频时长与浙广集团提供的视频时长基本相同,认为是同一作品。根据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的诉辩意见,我院认为,该案存在以下四方面争议问题,逐一阐述如下: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我院认为,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案涉综艺节目的形成包括了编剧、导演、台词、音乐等因素,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电视播放等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每一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案中,浙广集团提供的多份合同及支付凭证显示,案涉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作为著作权人其对许可奇艺公司使用期内发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2上线案涉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院认为,咪咕视讯侵害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咪咕视讯提交的与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免责声明用以证明其获得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浙广集团提交的奇艺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用以证明并未授权咪咕视讯使用案涉作品,针对前后两者证据证明内容相悖的情形,我院根据证据形式、证据原件与否等方面综合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咪咕视讯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案涉十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案涉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视讯对案涉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3咪咕文化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浙广集团提出咪咕文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我院不予支持。咪咕视讯开设有独立存款账户,有自己独立组织架构,按照《公司法》要求每年进行审计,可以证明咪咕视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中反映了咪咕视讯与咪咕文化有较大规模的关联交易,但两者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冲后差额较小,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已构成财产混同。4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我院对浙广集团提出的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十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判决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496万元。该案中,根据浙广集团、咪咕视讯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我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首先,案涉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制作成本较高,其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也高达23634万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次,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案涉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再次,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官释明需提交案涉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拒不提交,致使法官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我院作出以上判决。法官说法:如何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难题。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让权利人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已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然趋势。该案判决通过对案涉各期节目独立构成单一作品的解析,全面支持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对于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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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科技领域大咖齐汇杭州 聚力共绘互联网法院未来蓝图——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为试点工作汲取了法学专家、科技大牛、实务先锋的真知灼见,在提炼规则、树立标杆,开启未来的道路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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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九大精神 牢记使命担当

连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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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何帆详解十九大关于司法改革的最新表述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起草人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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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杭州互联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观看党的十九大开幕盛况

杜前院长指出,全院每一名党员、干警必须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的新要求,站在新起点,肩负新使命,谋划新蓝图。要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工作,努力实现法院工作新发展。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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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大事件

成立近两个月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勇立时代潮头,在探索涉互联网专门化审判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创造了互联网治理保护的中国模式。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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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精选】协议约定送达管辖 预防化解诉讼风险

在审理中信银行与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系列纠纷案件中,发现中信银行提供的电子借款合同隐含法律风险,表现为在电子借款合同尚未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管辖法院以及复利计算基数等问题。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