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梁市监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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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就银川燃气爆炸事故答记者问:市监部门在气瓶管理环节上没有一抓到底,商务部门没有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新华社记者就该事故调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记者:事故调查组是如何组成的?调查的过程和结果是怎样的?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燃气、消防、气瓶、管阀、爆炸和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物证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询问谈话、理论计算与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重点调查了涉事烧烤店以及气瓶检验、充装、配送等4家企业,宁夏、银川、兴庆三级党委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商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公安等7个相关部门,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富洋烧烤店和气瓶检验、充装、配送等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记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原因有哪些?答: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检测,经水介质模拟液化石油气喷射试验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实验验证,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爆炸数值模拟,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违规向烧烤店配送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嘴瓶”,店员误将气相阀调压器接到液相阀上,使用发现异常后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处置时又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导致大量泄漏喷出,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厨房内明火发生爆炸进而起火。由于没有组织疏散、唯一楼梯通道被炸毁的隔墙严重堵塞、二楼临街窗户被封堵并被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完全阻挡,严重影响人员逃生,导致伤亡扩大。这起事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一是送错气瓶。富洋烧烤店用气设施没有气化装置,按规定只能使用仅有气相阀的“单嘴瓶”,而配送公司却违规配送了“双嘴瓶”。二是接错瓶阀。店内的“双嘴瓶”调压器本来接在气相阀上,但事发前一天晚上,烧烤店员工为方便打扫卫生,卸下调压器,旋转移出“双嘴瓶”,但在移回原位时液相阀和气相阀朝向异位,员工误把液相阀当成了气相阀,并将调压器错接到液相阀上。一旦开阀使用,极易导致调压器损坏、液化石油气泄漏。三是擅自拆装。事发当天晚上,店员拧开阀门用气烧烤时发现异常、闻到异味,相继两次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在第三次卸下调压器后又违规拆解,发现损坏后致电询问配送公司,但没有听从劝阻,自行购置劣质调压器又接回液相阀上。在第四次拆卸调压器时,由于未关闭阀门发生泄漏,此时本应紧急关闭阀门,却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处置中又误拉连接软管,使接口进一步松动,导致泄漏加剧。四是泄漏爆炸。经模拟测算,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平均浓度达到4%-5%,达到爆炸极限,事发时因现场有正在使用天然气烹煮的灶具,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发生爆炸,进而引发起火。五是伤亡扩大。没有组织疏散,烧烤店经理让店员赶快报警,但没有通知一、二楼顾客撤离,错失了人员逃生的最佳时机;唯一楼梯通道被堵,富洋烧烤店作为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本应有2个楼梯通道,但实际只有1个,又被炸毁的隔墙、冰箱等物体严重堵塞,二楼部分被困人员无法通过该处逃生;二楼临街窗户被堵,店主在装修卡拉OK包房时为隔音用装饰板、岩棉等封堵成墙,又采用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将其完全封堵,造成“堵上加堵”,致使二楼部分被困人员无法通过窗户逃生,最终造成二楼被困人员伤亡扩大。记者:这起事故中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答:事故调查组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专项整治敷衍了事。2020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部署迟缓、推动不力,流于形式、层层拖延衰减,致使50公斤“双嘴瓶”违规检验、充装、配送、使用等全链条突出问题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治。二是源头管理失职失责。2021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一批了之,从主管副职到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也都一阅了之,既没有转发更没有研究提出落实措施,致使这一全国性的专项工作在宁夏断档落空。充装公司宁夏龙江公司2016年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无一人持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也无资格证书,但银川市燃气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层层把关却层层失守,为其发证。监管和审批部门不履职不作为,在源头管理上就为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三是气瓶检验充装弄虚作假。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双嘴瓶”必须符合液相阀与气相阀口径有明显区别的规定,以避免接错导致事故。但负责检验的宁夏国华公司没有执行该要求,对送检的涉事气瓶没有更换大口径液相阀,致使不符合标准的涉事气瓶通过检验,流入市场继续使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四是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管理混乱。涉事燃气经营配送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长期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但银川市燃气管理部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从未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且该公司配送人员不掌握燃气知识和检修、抢险等技能,没有告知富洋烧烤店“双嘴瓶”的接错风险,任由餐饮用户自行更换。五是餐饮场所安全失管漏管。银川市燃气管理部门只将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管理对象,未有效督促加强餐饮场所等用户端的监管和指导。银川市餐饮企业共1.2万余家,市商务局擅自缩小管理范围,只对274家“在库”餐饮企业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安全管理,致使富洋烧烤店等此类餐厅长期游离于行业管理之外。六是执法检查宽松软虚。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的2022年2月至8月,银川市在1万多家燃气使用单位中仅执法检查20家,实施行政处罚500元,力度明显偏软;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在燃气行业日常执法中不主动作为,坐等燃气管理部门送线索上门,2019年成立以来仅主动查办1起燃气案件。记者:这起事故中涉事有关企业存在哪些具体责任?答:事故调查组查明了涉事有关企业存在的相关问题,对富洋烧烤店、龙江公司、铂澜公司、国华公司等4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富洋烧烤店违规使用管道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双气源”,未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超过2米的橡胶软管、可调节式调压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未安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在装修时未按要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违规将二楼外窗全部封堵,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要求,且未申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员工不掌握燃气安全相关知识,不清楚50公斤“双嘴瓶”安全风险,违规操作处置。未制定燃气应急处置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现燃气使用异常后未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关闭瓶阀并等待上门维修,而是自行购买调压器更换,在燃气大量泄漏时,未组织人员立即撤离。龙江公司作为充装企业违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人员不足,违规用铂澜公司员工充当本公司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违规在50公斤新标准“双嘴瓶”液相阀“加芯”,将其变为老标准气瓶,放任其流入无气化装置的餐饮场所,带来错接风险。违规长期使用“口袋码”充装非自有气瓶,向无燃气经营许可的铂澜公司和30多个“黑气”贩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严重不足。铂澜公司作为经营配送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相关从业人员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培训考核。配送管理混乱,将不符合规定的50公斤“双嘴瓶”送至无气化装置、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富洋烧烤店,并一次性配送2只,放任用户自行换瓶连灶。入户安检流于形式,未尽安全宣传义务,未告知50公斤“双嘴瓶”安全风险,未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富洋烧烤店停止供气。国华公司作为检测企业在无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检验员的情况下,违规通过“挂证”、冒充有证人员等不正当方式骗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继续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未按要求为涉事气瓶在内的老标准50公斤“双嘴瓶”更换新标准大口径液相瓶阀,放任不合规气瓶流入市场。气瓶检验弄虚作假,无证检验人员不按技术规程进行气瓶检验工作,并多次假冒有证人员签名出具气瓶检验报告。另外,为涉事企业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哈纳斯公司)不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发现富洋烧烤店使用“双气源”、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切断阀等问题后,未按规定停止供应天然气,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记者:此次事故暴露出哪些深层次的教训?答: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集中暴露出当地燃气安全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查缺补漏。一是该坚守的安全红线没有守住。事故暴露出,一些干部对这个观念不够明确、不够强烈、不够坚定,松了红线、破了底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任何时候都要有戒惧之心,坚决守牢守好红线,避免重蹈覆辙。二是该有的强烈责任感却放松懈怠。地方一些干部安全风险意识差,有的部门领导干部对“三管三必须”认识仍有差距,调查询问时一个“必须”也没有答对,更没有主动管主动查;有的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检查,等着别人提交线索,执起法来还“放水”;有的部门日常排查整治不履职,一股脑地推给乡镇街道和基层网格员;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把执法错当成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认为自身没有执法权就不去管,导致行业安全管理悬空。这些问题不是能力问题,根子是责任心问题。安全生产是一项实打实的工作,必须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绷紧神经,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三是该全链条监管的却掉链断档。燃气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哪一个掉了链子、出了问题,都会引发事故。宁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银川市市政部门作为燃气主管部门,在牵头抓总这一环节上没有发挥好应有作用,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在气瓶管理环节上没有一抓到底,商务部门在餐饮行业管理上没有同步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综合执法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在安全监督检查上不严不实。安全生产不是某一家的事,全过程全链条监督管理的特点非常明显,涉及到的所有部门都要从不同角度一起用心用力,只有各个环节都守住了,才能织密安全保障网。四是该用打非治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专门突出强调打非治违,但银川市、兴庆区燃气领域违法行为猖獗,却没有得到有力整治。像铂澜公司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10名配送人员8人没有资格证,竟能自成立以来“一路绿灯”配送长达5年之久,而相关部门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等多次行动中从未到该公司检查执法,任其明目张胆公开违法。这也警示我们,执法手段一定要融进专项整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公开典型执法案例,以点带面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成效。五是该抓实的安全基础没有抓到位。银川市之所以“黑气”和“黑气瓶”屡禁不止,与燃气规划布局、充装站点建设、农村用气等基础工作推进缓慢有很大关系,满足不了群众需求,催生了“地下”市场,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信息化智能化在线监测监控是加强燃气安全的有效手段,事故暴露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欠账。事故还暴露出燃气充装、配送、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位,员工不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干部是决定因素。这也警示我们,抓好干部队伍作风能力素质建设是确保安全成效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否则发再多的文件、作再多的部署都会落空。记者:对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答:为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餐饮等行业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整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要注重从体制机制、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布局、市场准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末梢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要抓好干部队伍整顿,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各地区要加快制修订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优化燃气企业数量和供应站点选址布局,优化天然气业和液化气业比例,从源头上铲除“黑气”贩子和市场无序竞争的土壤。要对燃气经营和气瓶充装许可严格把关,坚决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加快推动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瓶改气”“气改电”,从源头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严格实施餐饮企业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发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资质许可条件评估。三是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各地区要督促燃气管理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要督促商务部门准确认识餐饮行业管理部门定位,积极督促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燃气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切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完善协作机制,针对“问题气”、“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等紧盯不放,顺藤摸瓜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装、违规销售等上下游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果。对于查处的销售伪劣燃气具案件要及时通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产销两地联动机制。要加强行刑衔接,同时要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四是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迅速开展行动,组织专业人员逐街逐企逐户迅速彻底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全面禁止餐饮企业使用“气液双相”和“液相”瓶,举一反三全面整治餐饮企业使用“双气源”、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问题。组织餐饮企业集中更换合格软管和调压器,加装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或更换合格燃气灶具,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全面整治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不足、障碍物封堵门窗等违法行为。组织对燃气具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排查,防止漏查漏管,对“三无”等违法违规产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五是完善法规标准,提高适用性和强制性。根据燃气行业发展现状,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地方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严格落实燃气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标准,一体化考虑修订商用燃气“灶管阀”技术标准。六是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气瓶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组织对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轮安全轮训;组织餐饮企业在厨房张贴醒目警示标志和应急处置步骤,指导从业人员科学处置泄漏险情;制定餐饮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强化应急演练。要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教育。要依托专业院校加快培养燃气专业人才,补齐专业人才短板。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来源:新华社
1月27日 下午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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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宁夏市场监管厅书面要求对涉事检测公司降格处罚,厅长被免职;银川兴庆区分局按最低标准处罚,副局长和特设科科长涉嫌职务犯罪

新华社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作出部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5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66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富洋烧烤店实际控制人张洪显、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宁夏铂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礼和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等1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11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永宁,银川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本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原副局长刘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特种设备科原科长周怀国等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时,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银川市政府,兴庆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和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6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马汉文,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有军,城建处处长赵玉军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少华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特种设备局局长周建福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甲锋,银川市兴庆区委书记张青雅,兴庆区委副书记、区长邓彦林,兴庆区委常委、副区长闫军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新民,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牛东学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主任张伟军,副主任梁安平、侯松茂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行业管理科副科长侯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科科长黄涛政务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积极稳妥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在全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召开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自治区党委全会,审议并出台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处理作出决定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迅速召开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深刻反思,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问责,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作出安排部署。来源:应急管理部【声明】本号注册于2018年2月12日之后,根据国家监管部门要求无留言功能,投稿及各类事项联系邮箱:lsc2866@163.com。本号注明“来源”的文章均转自相关媒体或网络,不代表本号观点,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本号会及时处理。
1月27日 下午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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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部门对“毒芹菜”案件没有查处权了?基层执法人员千万别被误导,否则失职渎职的板子等着你!

昨天,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部法律的修改,广大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自始至终都十分关注,因为其与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密切相关。从几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分工一直没有“颠覆性”的改变,从昨天公布的修订全文看,在两部门职责分工方面与征求意见稿没有任何改变。但出人意料的是,有几个公众号在转发这部法律全文时,加上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按新法第70、71条等规定,榆林芹菜案等违法行为由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负责。”此种观点一出,立即在多个业务群引发热议。为避免这一错误观点对基层执法人员产生误导,老梁马上发朋友圈进行了提示,但误导还是已经产生了。唉,看来,老梁还是得专门说说这个事儿了。为啥说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管辖权的观点是错误的?下面咱们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三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四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之一的,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这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农产品监管职权的最初来源。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注意,这时的《食品安全法》仅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要遵守本法规定,并不包括现行法中的“市场销售”。重大变化发生在2015年。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食品安全法》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被修改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注意,这时候《食品安全法》的“但书”内容已经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其实从这个时候开始,市场流通领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了。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迟迟没有修改,致使从那时开始,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还能否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个问题上,在基层执法中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自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二条第二款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开始,市场流通领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了,而市场监管部门仍然能够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的应当仅限于除“食用农产品”以外的其他农产品。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食用农产品了。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修正,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将原来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修改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这次修改只是表述更加直观而已,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近两年,经过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复强调或明确答复,基层逐渐统一了认识,再坚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食用农产品的已经微乎其微了。现在,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终于公布了,其中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来是与《食品安全法》实现了无缝衔接,老梁想,这下以前持错误观点的那“微乎其微”的人也该转变观点了,没想到新法刚刚公布,就出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已无管辖权”的观点。据了解,持这一观点的人归根到底还是出在对《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的误解上。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话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这一句话是大原则,就是说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所有行为,都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后面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只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等具体规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对《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能够作出这样的理解,显然是由于不知道法律“但书”是咋回事儿所导致的。在法律条文中,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例外、相反、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被称为“但书”。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与前段构成例外关系。如《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中“但书“表示的是前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国刑法。——与前段构成相反关系。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中“但书”之后的部分所规定的与前部分相反。——与前段构成限制关系。如《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该条文中的“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限制。——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该条“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补充。在行政法中,“但书”用于“例外关系”的情形较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说的是:可以免予处罚,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涉案食品还是要没收,这个处罚不能免。同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但书”也属于这种“例外关系”,准确理解本条款有关“市场销售”的规定就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管理不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而是要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也就是说,只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之外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才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准确理解“但书”,就会发现,只要用上“但书”的,后段内容肯定是针对前段内容说的,如果前后内容说的不是一个事儿,那就不会使用“但书”,就要分别表述。不但法律上是这样,日常生活中也是这样表述的。比如我们可以说“机关干部明天早晨七点前必须到单位扫雪,但58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参加。”这肯定说的都是扫雪的事儿,“58周岁以上的”是例外。但我们不能说“机关干部明天早晨七点前必须到单位扫雪,但58周岁以上的不能到单位吃早餐。”——如果这样说了,那就是病句。因为这是两个事儿,要说也要分开来表述,不能用“但书”的表述方式。综上不难看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既然使用了“但书”,既然“但是”的前段说的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那后段说的也肯定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管理”。也就是说,如果后段说的不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管理”,而是“质量安全管理”以外的事儿,那就不能用“但书”。说了这么多,老梁觉得应该是说明白了。因此,老梁提示广大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千万不要被“没有管辖权”的观点所误导,对“毒芹菜”,该管还得管,否则失职渎职的板子随时都可能打到你身上。要知道,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个错误,可比所谓的“过罚不当”要严重多了!【法律链接】全文公布!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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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全文公布!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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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芹菜案”被国务院大督查“纠正”?其实这类案件全国多了去了,建议司法部将该案做成“指导性案例”从“根儿上”解决问题

昨天,榆林“芹菜案”被国务院大督查“纠正”的消息上了热搜,今天继续发酵,法治日报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半月谈公众号、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继续以《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当地》为题对事件进行报道。除新闻中重点报道的罗某夫妇的蔬菜粮油店外,国务院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还认为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查办的案值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罚款却超过5万元的21起食品案件均属于“过罚不当”。老梁要说的是,其实岂止是榆林,如果国务院大督查关于榆林“芹菜案”过罚不当的定性准确的话,那么可以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这类罚款超过5万元的“过罚不当”案件可多了去了。“5万元”是啥?“5万元”是《食品安全法》对绝大多数食品违法行为设定的“起罚点”。“过罚不当”的说法从何而来?来自于《行政处罚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句话。这句话的精神是“过罚相当”,违背这一精神的就是“过罚不当”。这句话可不是什么新东西,从《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这句话就写在了这部法律里,后经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再经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这句话一直都一字未动的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是长期在执法实践中摸爬滚打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知道《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这一原则和精神吗?当然不是!既然知道,那为啥对“芹菜案”或“拍黄瓜案”这类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不直接适用这一原则大幅度减轻处罚,而非要“冒天下之大不韪”罚款5万元以上呢?其实,了解实情的人都清楚,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类案件也不想这么“重罚”呀,这从各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很多符合免罚条件的“食品不合格”案件都积极免予处罚的实际操作中就能看得出来。对类似榆林“芹菜案”这类“食品不合格”案件,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各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几乎百分百都会做“免予处罚”处理的(尽管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免予处罚)。只是对那些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进货证明和来源的经营者(比如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才会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处罚。那市场监管部门为啥不对“芹菜案”这类案件,索性就突破5万元“起罚点”而大幅度减轻处罚呢?市场监管部门当然是有苦衷的。看看下面的案例:2017年5月8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黎明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经营的“生龙佬米酒”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7月20日,该局认定,截止2017年6月8日,黎明公司已销售该批次“生龙佬米酒”18盒,除抽样6盒,货值金额为57元,获违法所得9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故对黎明公司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人民币1万元。宿松县检察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此类案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监局对黎明公司减轻处罚证据不足,放纵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市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书全文点击蓝色标题查阅《市监执法好为难!这边厢,未减轻处罚,检察院介入后五万罚款变三千;那边厢,减轻处罚,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更狠的例子是下面这个: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锦州市某车管理处副处长孙某某在明知相关法规起罚点为3万元的情况下,2008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对394台次违法车辆擅自决定低于3万元起罚点罚款,被检察院指控犯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定,按规定应处罚共计1182万元,孙某某滥用职权实际处罚182.98万元,造成应处罚款999.02万元的损失,其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严重扰乱该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去全文点击蓝色标题查阅《引以为戒!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减少罚款数额,被判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如果说,上面的两个案例还都是基层检察院自己的观点的话,那么下面这个案例可是被最高检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的,说明其观点是得到最高检认可的: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焱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8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9月18日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向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9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经查: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赵焱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典型意义:首先,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注重渎贪并查。下花园区检察院在查办赵焱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注意搜寻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渎贪并查。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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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遭罚6.6万?榆林“芹菜案”被国务院大督查定性为“过罚不当”,对基层市监部门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儿而是好事儿!

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据央视新闻视频报道,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老梁从视频报道中注意到了下面这样一个细节: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从粮油蔬菜店主罗某的上述表述中不难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其“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认定是准确的。老梁还特别留意了督查组与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的对话:督导组询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面对督查人员的询问,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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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典型案例看“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从管理方式上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因而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对于此类权利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处理原则。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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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受记者采访、网上喊冤,被判缓刑的河南80岁老人被重新收监

2019年3月,河南省通许县,时年78岁的老人毛开敬,因当地政府开挖清淤渠道,在他所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毛开敬多次反映情况,希望获得赔偿,但始终无果。2019年5月16日,毛开敬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根据通许县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4日、4月4日,毛开敬在通许县政府门口,采取电动三轮车停放门口、躺在门口等方式,进行维权,并“随意辱骂办事群众”,造成社会恶劣影响。2019年3月29日、3月31日,毛开敬两次在通许县城关镇水利局施工现场,辱骂工作人员。2019年10月16日,通许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毛开敬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随后,毛开敬被释放,回到家中接受社区矫正,并签订了保证书,表示“在缓刑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但在2021年3月,老人突然被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随后,通许县司法局提请法院,对老人撤销缓刑。2021年4月8日,毛开敬被重新收监。被重新收监时,老人已经整整80岁,正因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在通许第一医院住院治疗。通许县法院相关裁定书内容显示,毛开敬之所以被重新收监,是因为“接受记者采访”等。被判缓刑后,毛开敬对判决并不服气,一直在喊冤。相关裁定书中称:在社区矫正期间,毛开敬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私自会客(接受记者采访,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给予其警告处理一次;毛开敬私自接受采访后,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经通许县纪委核查,实属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处理一次。裁定书中称,毛开敬被警告两次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教育,仍不改正,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因此,通许县司法局建议撤销毛开敬缓刑。被两次警告处理后,毛开敬缓刑被撤销,他被重新收监。毛开敬家属表示,因为接受记者采访、发表喊冤文章,老人被重新收监,这件事情令家人们始料未及,“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我们很担心他的身体,在监狱里能不能承受得住,希望能够为他办理保外就医。”毛开敬家属说,3年的刑期,老人目前已经服刑一年半了;期间,家属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石沉大海,“老人并非犯了严重罪行,希望能够让老人早日回家。”来源:陆火Media/陆火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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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减少罚款数额,被判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

马雨佳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行政诉讼案例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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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

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不对应问题,一般不出现具体条文的序号。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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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执法好为难!这边厢,未减轻处罚,检察院介入后五万罚款变三千;那边厢,减轻处罚,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公益诉讼

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行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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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赫然记载:老婆被拐卖至丰县,因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不得已与老婆离婚;被拐卖两女曾向丰县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赫然记载:老婆被拐卖至丰县,因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不得已与老婆离婚;被拐卖两女曾向丰县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