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华商以案说法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和提示

周郁萍 黄志雄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0年,每个中国人因新型冠状病毒结为“同一命运共同体”,这场疫情战需要所有人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一致攻克。然而,有些人却在这一场疫情危机中暴露不法动机、利用危机转为了不法“商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些人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大意或为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2月5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全国其他各省、市公安机关亦先后发布了防控期间违法犯罪通告,加大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明知已感染仍隐瞒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销售伪劣、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所律师现将有关通告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案例及有关提示梳理如下,以期为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范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提供相应参考。


一、危害公共安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者,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相关经历,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案例】2020年1月23日,杨某华等四人从湖北武汉市出发经湖南岳阳到达深圳,当晚杨某华在入住南山区一酒店时,对酒店及社区工作站人员故意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且其在被要求于酒店隔离观察期间,多次未做防护措施外出,并出入公共场所。2月3日,杨某华因到医院就诊时,继续向医生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拒绝做CT等医学筛查并直接离开医院返回酒店。2月4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南山警方对杨某华(女,61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对其家属帮助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来源:深圳南山公安微博)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经历。


【案例】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男,38岁)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阮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深圳市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该起案件处理。(来源:深圳公安微博)


(三)明知已感染新型肺炎病毒,拒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致使病毒传播的。


【案例】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四)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进入公共场所。


【案例】2020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1月22日下午、1月23日到医院就诊过程中,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1月26日,范某芳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救治后,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2020年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深圳市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该案件处理。(来源:深圳公安微博)


(五)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以故意逃避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案例】2020年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张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来源:执法手册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点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预防、检疫、控制措施,及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并配合防疫、检疫、隔离管理、隔离治疗,如实披露自身情况。



二、拒不落实政府部门防控措施、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一)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0年2月5日,经深广电第一现场采访,据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监办网格组长介绍,横岗街道在节日期间有6家提前开工,其中2家防控工作没有做到,所以停工,3家企业按照规定要到9号以后才能开工,还有1家公司由于违规严重,被予以查封。


深圳市南湾街道安监办吉厦安格站在2月3日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登记时发现,有3家企业未按要求擅自复产复工。对此,安监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依法对这3家企业进行查封。安监部门现场对三家企业都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其中两家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另外一家属于蔬菜物流配送公司,虽属急需复工行业范畴,但未提交复工复产承诺书及申请表便擅自开工,安监部门要求其补齐复工申请相关材料且经审批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来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案例】2020年2月1日,江苏南通通州区东社镇一家纺织厂的三名员工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来源:中国新闻网)


(二)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深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出租房东王某,将房子出租给邬某(女,湖北省武汉市人)。2020年1月19日,胡某(女,湖北省武汉市人)从武汉来杭州入住女儿邬某的租房,1月22日胡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调查,发现房东王某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且在村干部上门开展疫情防控排查时未如实告知。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房东王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来源:余杭公安微博)


【案例】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出租房东李某,将房子出租屋租给胡某(女,湖北省十堰市人)。1月下旬至2月1日,南苑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排查时,李某在明知胡某的丈夫张某(男,湖北省十堰市人)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导致张某未被隔离。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房东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来源:余杭公安微博)


(三)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深,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0年1月27日16时许,吴某荣在地铁1号线岗厦站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拒绝乘车。吴某荣便在站厅内大声喧闹,影响地铁运营秩序。民警到场处置,吴某荣拒不配合还辱骂民警。公交分局依法对吴某荣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2月1日11时许,唐某梅在地铁5号线灵芝站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拦下。安检员要求唐某梅戴上口罩并测量体温后才能搭乘地铁。唐不但不听劝阻还拒绝配合检测体温,并强行冲闯地铁站厅边门。工作人员在对唐某梅劝阻时还被其扯掉口罩并抓伤了脸部。唐的行为导致地铁站内出现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地铁安检秩序。公交分局已依法对唐某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来源于:深圳公安微博)


【案例】北京公交警方发布消息,1月29日,韩某(男,41岁)在乘坐616路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来源:北京公交警方)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点提示



(一)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目前政府部门采取了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


(二)  为实现疫情期间流动人口出租屋的规范管理,部分地区制定了有关出租房屋的管理通告,规定了业主和租赁中介的申报责任登记责任和所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广大出租房东和承租人员,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责任,配合疫情防控排查。


三、拒绝、阻碍防控措施、妨碍公务违法犯罪



(一)拒绝、逃避干扰卫健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措施


【案例】2020年2月2日15时许,龙岗分局布吉派出所接辖区某快餐店报警称,有顾客等餐时未戴口罩,店员劝说反遭其辱骂和喷口水。民警迅速到场,并将涉事男子卢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日卢某前往该快餐店就餐,在等餐时取下口罩,快餐店店员看到后上前劝说其戴上口罩。卢某不但不听,反而辱骂店员,还朝店员脸上喷口水。经体温检测,卢某体温正常,且近期未去过疫情发生地,也未接触过感染患者。目前,龙岗分局已对卢某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来源:深圳公安微博)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


【案例】2020年1月26日19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坚同其母亲准备在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路段乘坐公交车,因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公交车司机毛某拒绝搭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并告诉陈某坚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规定需佩戴口罩才能搭乘公交车,陈某坚不听劝阻向其中一名辅警吐口水,并用手机打伤其左脸。最后,警方将陈某坚及其母亲强制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2020年2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陈某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来源:广东检察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点提示



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正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公民应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有关防控工作。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一)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案例】2020年1月26日上午,梅州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广福分水岌封路的虚假信息,并迅速锁定了嫌疑人黄某凤、黄某盛。经查实,黄某凤因在微信看到一张地点像广福分水岌的图片,便在家族微信群中发布分水岌封路的文字和图片,在该微信群中的黄某盛则将图片转发并编辑发布在另外两个微信群,黄某凤、黄某盛发布的的消息为虚假信息,其行为属散布谣言,且两人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凤、黄某盛,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来源:平安梅州微博)


【案例】2020年1月26日,网民张某生(男,49岁,居住在浈江区五里亭某小区)擅自将常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应急指挥部发布公告的标题和落款单位中的“常宁市”篡改为“韶关市”,然后在其所居住的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后造成大范围的转发,在网络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日前,张某生因涉嫌在网络上传播“疫情防控”谣言被浈江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来源:搜狐新闻、南方都市报)


(二)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近日,惠州博罗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惠州封城”“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等谣言,误导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博罗警方闻警即动、多警联合,立即对相关虚假信息开展调查,迅速确定并依法查处了捏造并散布传播疫情虚假信息人员。截止至1月27 日,博罗警方共依法处置疫情网络谣言7起,其中罗阳1起,杨村2起,石湾1起,公庄1起,泰美1起,石坝1起;依法查处违法人员8名,其中行政拘留5名、教育训诫3人。(来源:广东省公安厅微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二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提示



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遭依法查处,应正面宣传,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有关疫情信息务必以官方途径公布为准,切勿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药品



(一)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


【案例】2020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日前查获一起销售假冒低劣口罩案件,深圳有市民在位于深圳松岗街道东方工业二路的瑞草堂药店购买到有明显黑色污渍的二手口罩,该店售卖的号称为N95的口罩售价达18元一个。执法人员接报后前往现场查获一批没有任何标签、标识、厂名、厂址,却标称N95涉嫌假冒伪劣的口罩700多个。通过后续调查发现,这家药店已经卖出1800个这样的“N95口罩”,还有24000个号称是高过滤卫生口罩。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新华网)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案例】自2020年1月20日左右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去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其中25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95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有效期均为两年,现已过期),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1月28日,浦江县公安局已对张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来源:金华检察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点提示



口罩是抗击此次疫情的重要“防护装备”。随着疫情的扩散,过去不起眼的口罩成为生命健康防护重要用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药品等均属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一旦查处,将从重处罚,商家切勿以侥幸心理,认为口罩、手套、酒精消毒液等为不起眼的物品而制假售假。


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非法经营



【案例】2020年1月26日上午,天津津南市场监管委接群众举报,一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一款N95口罩进货价格12元/袋,售价却高达128元。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来源:法治网)


法条链接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重点提示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为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不义之财。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发票和凭证等。


七、利用疫情实施诈骗



(一)推销防疫物品、药品诈骗


【案例】2020年1月29日23时许,一事主报警称其在微信向自称是某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的一名人员共购买56400个医用口罩,并支付了81000多元,后发现被骗。同时,长沙市公安局发现同年同月29日晚长沙市也发生一宗同类型的电诈案件,诈骗金额高达7万元。经两地警方合并研判发现该两宗案件均为嫌疑人唐某奇所为。

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唐某奇被抓获,同时串并出湖南、江西等地电信网络诈骗案3宗,其中涉疫情诈骗金额超过15万元,破获了一宗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奇对其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行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唐某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深圳公安发布公众号)


【案例】2020年1月31日,一事主报警称其于29日在“N95口罩批发零售”QQ群购买3400个口罩,付款人民币13000定金后,随后到嫌疑人指定地点提货,对方手机失联QQ被拉黑,发现被骗。深圳警方接警后在肇庆市怀集县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富,其诈骗得手的13000元也被成功追缴。经审讯,黄某富对其网络虚假销售医用口罩行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富已被刑事拘留。(来源:深圳公安发布公众号)


【案例】2020年1月31日下午,刑警支队联合罗湖分局经过快速侦查在罗湖区东晓路将利用网络虚假销售医用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健抓获,追缴事主被骗款8000元。目前,张某健也已被刑事拘留。(来源:深圳公安发布公众号)


(二)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诈骗


【案例】1月30日,揭阳警方侦破全省首例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诈骗案,诈骗分子通过微信、QQ、社交网站等多种方式,冒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民政慈善组织的名义,向群众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来源:平安南粤微博)


(三)以亲属“感染”为名诈骗住院费等


【案例】不法分子冒充学校或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孩子或某亲属疑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缴“住院费”等,骗取受害人钱财。(来源:平安南粤微博)


(四)以提供医院、医疗资源为名索要费用进行诈骗


【案例】不法分子在网上散布可帮忙联系医院提供住院床位,诱导受害人转账,进而将其拉黑,骗取钱财。(来源:平安南粤微博)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点提示



在防控疫情行动中,有关部门启动了打击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疫情类诈骗案。广大群众亦提高警惕,理性对待所接收到的信息、资源,提高防范意识,防范有关诈骗手法。对于疫情的救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已于2020年1月22日联合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了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另一方面,对于疫情防控的爱心捐赠,应认准正规捐赠渠道,通过官方信息予以核实,防范要求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要求提供卡号、支付账号及密码的募捐行为。同时,如发现身边有借助疫情的诈骗行为或者线索,请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八、寻衅滋事



【案例】2020年2月3日,深圳网警接大量网民举报,有人针对当前疫情在网上发布侮辱湖北人民的言论,在网上广泛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民对此极度愤慨。2月4日,深圳警方迅速查获违法人员龙某。目前,警方已对龙某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来源:环球网)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重点提示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众多人的生活工作均受影响,也产生了部分纠纷和矛盾,部分人也产生了偏激的看法,从而借着网络任性发泄情绪,进行辱骂,情节恶劣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对此,建议应当冷静、理性对待本次疫情的实际情况,调整情绪,规范自身言行,切勿认为网络“随便说说”无所谓而以身试法。


九、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一)疫情防控期间不担当、不作为、失职


【案例】2020年2月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针对反映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张钦、陈波、高勤及其他责任人给予免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大过处分等处理。(来源:人民日报公众号)


(二)防控工作不实、作风不实


【案例】2020年1月29日,红安县华家河镇鄢家村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鄢小文的密切接触者鄢成(脑瘫患者,鄢小文的大儿子,16岁),在该镇集中观测点房间内确认死亡。红安县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得华家河镇党委、政府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工作不实、作风不实,已经免去该镇汪宝权同志华家河镇党委书记职务;免去彭志鸿同志华家河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华家河镇镇长职务。(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


(三)防控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本所律师尚未从已披露的官方信息中获取该类违法行为案例,但我国对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点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家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在防控疫情中任务重、责任大,实属不易,在履职中建议应及时对有关决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前的评估和后果的预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降低违法违纪风险。



本文作者:周郁萍律师、黄志雄律师

实习律师蓝庆辉、苏莉

 




周郁萍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政府企业法律顾问



黄志雄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往期精彩回顾





华商实务 | 浅谈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案件上诉期限及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问题

华商实务 I 承租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暂停营业,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有无法律依据?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华商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指引

华商原创 | 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证明实务应用法律问题简析

华商实务| 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共交通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

华商原创 |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银行逾期贷款相关问题之法律分析及建议

华商实务 | 关于抗疫捐赠涉税若干问题解析与配套财税扶持政策呼吁

华商成立“深圳地铁应急法律服务小组”,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助深圳地铁集团抗击疫情

华商原创 | 疫情之下,企业视角的劳资关系与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华商原创 | 疫情期间海外企业和个人捐赠物资、内地旅客通关、进出口企业等海关实务问题解答

暖心!华商律师接力 助香港公司10万个医用口罩顺利报关





微信号:huashang_lawyer

邮箱:hsweixin@huashang.cn

联系电话:0755-8891 801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