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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方壮毅、姚佳嘉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19年底,武汉出现了新型冠状肺炎的病毒,该病毒的传染性极强,其惊人的传染速度不仅让武汉迅速沦陷,也使全国疫情肆虐不止。经过调查,这场疫情的病毒来源为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这是继非典席卷全国之后,又一起由于野生动物的交易与食用引起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野生动物保护中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野生动物交易与食用存在立法漏洞、以及实践中相关部门的保护与惩罚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一系列的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执法问题相继暴露。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制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文章将阐述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制中的立法、执法问题并提出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


(一)对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与食用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老百姓对野味的评价多为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因此,在全国各地无论是药酒、煲汤、焖煮菜肴,只要有野生动物的成分,食物在经营时销售价格会大大提升,从而导致野味交易与食用十分盛行。2020年2月24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只是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而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交易与食用并未明确严格禁止,存在着法律漏洞,因此才导致如今疫情再次席卷全国。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重要决定,《决定》的颁布是为了在法律修改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尽管这项重要决定的出台实施无疑为群众打赢疫情阻击战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但这样是远远不够的。今后,对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提上立法日程。当前《决定》的出台仅仅规定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但是对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与食用的法律规制仍不够完善,相关政府部门该如何监督和执行这项决定、违反该项决定的处罚是什么、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今后亟需攻克的难题。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


野味交易与食用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在经历了非典事件后仍未在法律上引起重视,从而出现以同样的原因导致的全国性的疫情出现,此次疫情的爆发导致人类受害,但野生动物何尝不是受害者呢?所以,通过这次的疫情爆发,也可以看出我们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立法滞后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是该条法律条文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其制品,而对于一直猖獗的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收购、虐待和食用野生动物这一系列问题都十分欠缺刑法上的保护与惩罚。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而违法活动所获利润高是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制十分重要,亟需提上日程,及时解决立法滞后所带来的问题。





//二、执法方面的不足//


(一)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


疫情发生后,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之后,全国各地多家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场所进行了封闭控制管理、野生动物交易点也关闭了多处,全国对野生动物交易和养殖进行了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依旧泛滥,相关产业规模甚大;另外野生动物的养殖和交易很分散,多数在较为隐蔽的地方,处理野生动物的卫生环境极差,即使不是野生动物自身携带了病毒,这样的环境也容易滋生各种病菌。或许在当前疫情肆意的期间,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变强了,但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疫情一旦有所缓和,执法力度很有可能会有所减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部门虽众多,但是职能过于分散,监督检查经常不到位,以及执法部门没有及时更新对野生动物物种分布、数量变化、种群结构等方面的实时调查、监测评估等工作,这些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强的行为都易导致出现漏网之鱼。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衔接不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衔接工作还不完善,行政部门查处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移送变为刑事案件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轻,而另外一方面则是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没有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良好衔接工作机制。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行为人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行政处罚的力度小,非法所得的获利大,因此打击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一直效果不明显。




//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尽管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但是后续《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也必须提上日程。在立法上,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且应当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案件的界定标准等问题。


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不仅仅要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其制品的法益,还要保护所有野生动物的法益。对于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收购、虐待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要考虑是否需要增设相应的新罪名,还要完善野生动物濒危物种、生存环境、资金支持、政府监管、处罚措施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及时补足立法上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漏洞和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逐渐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分级分类的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许多法律条文的规定是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管理和保护少之又少。所以,法律应当扩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将所有的野生动物纳入立法保护当中来。另外,法律应当进一步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级分类的保护和管理。虽然法律已经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对于易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像易携带SARS等多种病毒的中间宿主果子狸、体内含有鼠疫杆菌的野生土拨鼠、狂犬病毒的自然宿主浣熊、易携带各种病毒的蝙蝠等疫源野生动物分为一类,采取重点保护措施,并因此设置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加以保障。这样分级分类的管理既能做到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还有利于降低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对野生动物进行更好的保护。


(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虽然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部门不少,但是职能相对分散,因此造成监督检查的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野生动物进行监测、保护、疫病防治,以此收集数据,建立野生动物大数据库。另外,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时监测更新区域内水、陆、空等不同的野生动物的种群分布、活动轨迹及行为习惯,从而既可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可以从根源处防止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在人之间传播。各部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积极协调、合作进行监管工作,高效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执法的效率,加大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打击野生动物相关的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这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爆发再一次向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宣传教育来呼吁民众禁食野生动物,而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此实现控制和监管。


然而,目前的法律规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制是不完善的,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现有的法律和通过执法将法律规定落实到位,不断建立完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机制,保障野生动物的合法权利,并且从源头处预防疫情的发生。





方壮毅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



姚佳嘉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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