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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3-12-27

最高检印发

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以“数字革命”

助推控申工作高质效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一批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总结基层检察院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双向衔接,以“数字革命”助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这批案例共5件,分别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构建侵害人身权类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据悉,在今年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和“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研判过往司法救助案例,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本地大数据资源,以大数据赋能挖掘救助线索、提升救助效率,实现救助线索及时发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推进。


记者了解到,针对司法救助线索发现难、救助渠道单一、救助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案件,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类案件,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弱势群体扶养类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等案件类型的当事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筛选,总结提炼规则,实现救助线索由人工摸排向智能筛查转变,案件受理由个案申请向类案推送转变,同时基于大数据研判,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形成不同救助政策的叠加效应,并能动参与社会治理,取得较好效果。


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

实体化工作平台

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 检府联动 提升救助效率 接续救助


【要旨】


对于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壁垒,集成司法救助大数据工作平台,并依托平台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通过数据监测及研判,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分类帮扶,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线索发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以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更好保障涉案弱势群体权益的客观需求。实践中,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当事人家庭是否因案致困的情况,一方面,对应当予以救助的对象未能做到“应救即救”;另一方面,除申请人自述或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提供证明材料外,检察机关还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导致司法救助开展时间较长。此外,实践中还出现同类案件或被害人困境类似案件“不同助”现象,影响了救助效果。


【数据赋能】


在加快推进数字检察背景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积极思考数据赋能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践路径,探索构建信息化救助综合平台。经与县相关部门协调,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


该平台为检府联动打造的司法救助大数据平台,主要架构为“一池一制一标准多循环”的大数据运用。“一池”是指,接入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本地数据库汇聚而成的数据池。“一制”是指,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与全县包括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20个相关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综合运用心理救助、民政救济、医疗救助、教育帮扶、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法律援助等“N”种救助帮扶方式,建立而成的“1+20+N”多元救助帮扶机制。“一标准”是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为解决“同案不同助”问题而制定的《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中的各类量化要素,通过建立规则数字算法,构建法律智能模型,精准测算出个案具体的救助金额,确保公平救助。“多循环”是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多部门联合成立平台建设及运用领导小组,目前已与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总工会、妇联、医保局、司法局等单位建立起8条沟通联络渠道,在检察机关借助平台实现快速查询的同时,将司法救助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形成多项循环,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同步开展。


(一)数据来源


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坚持重点导向、需求导向,前期通过人工填录、离线数据导入等方式,将全县低保户、低收入户、困境儿童、残疾人等信息导入平台,数据每月更新一次,初步实现数据池汇集。后期搭建相关互联网、政务内网、检察工作网等网站,并纳入县总工会、医保局、妇联提供的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及“两癌”困难妇女信息,汇集形成容纳6个系统、8类数据和1个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信息汇集中心,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二)数据要素


包括:1. 低收入人群;2. 困境儿童;3. 持证残疾人;4. 困难职工;5. 医疗救助对象;6. 困难妇女;7. 其他困难人员。


(三)数据模型


主要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提炼6条研判规则,构建2个数据模型。


模型一:筛选救助对象数据模型


1.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因刑事案件或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案件致伤致残的人身损害类案件,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类案件,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弱势群体扶养类案件及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等五大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申诉人。


2.分析方法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接收、办理案件时,发现被害人可能为低收入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人群时,及时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上对被害人信息进行检索,综合分析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而锁定救助对象,实现快速开展司法救助。


3. 研判规则


研判规则一: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


研判规则二:被害人因案致困,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研判规则三:其他司法机关未开展司法救助。


模型二:测算救助金额数据模型


1.适用对象


检察机关决定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


2.分析方法


决定给予救助后,根据在平台中筛查出的救助对象不同类别信息,依据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确定的量化要素,首先测算出个案的救助基本金额;其次,将低收入户、困境儿童、残疾人、困难妇女、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测算出追加金额。最终实际救助金额=(基本金额+追加金额)×过错系数。


3.研判规则


研判规则一:救助基本金额的确定。救助基本金额=救助基准金额×(案件类型系数+生活困难系数)。其中,救助基准金额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近3年司法救助金平均发放金额确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案件类型系数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系数(“系数”即为救助基准金额的一定倍数,下同);生活困难系数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1-5倍、5-10倍、10-15倍三个档次。


研判规则二:救助追加金额的确定。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困境儿童、残疾人(1-2级)的,在已测算的救助金基础上,增加5-10倍救助基准金额的救助金;救助对象为困难妇女、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人(3-4级)等困难人员的,在已测算的救助金基础上,增加1-5倍救助基准金额的救助金。


研判规则三:过错系数的确定。根据拟救助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承担的责任情况,确定具体的系数。


(四)数据推送


对于平台能够检索到的救助对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将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教育、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按照“1+20+N”机制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形成帮扶合力。对于平台未能检索到的因案致困相关人员,在走访调查后决定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步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建议采取纳入低保、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等长期帮扶措施。


【类案救助】


(一)主动救助,全面提升司法救助效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对低保户、低收入户、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进行实时筛查和监测,发现存在因案致困风险的,变被动申请为主动救助,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金发放效率,更好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扶困作用,以检察能动履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截至2023年4月,该院通过该大数据平台已成功救助109人,发放救助金117.8万元,同类案件救助金额上下幅度不超过30%,司法救助金平均发放周期由原来的22日大幅缩短至7日。


(二)接续救助,巩固司法救助效果。针对司法救助后部分救助对象可能因病或其他事由导致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情况,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平台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查询,筛查其家庭困难程度有无发生变化。对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救助对象,与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分类帮扶,巩固和强化司法救助工作效果。截至2023年4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大数据平台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37份,帮助救助对象享受低保待遇23人、困境儿童待遇9人,对16名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协调有关部门为困难救助对象减免医疗费用40余万元,减免食宿费用、落实教育扶贫资金8万余元。


案例二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挖掘救助线索 社会大救助平台 联动救助


【要旨】


对于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造成人身伤害,且通过诉讼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要注重推进司法办案、社会救助等数据的共享,通过数字建模实现智能分析匹配,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既实时同步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又积极拓展审判执行环节的司法救助,同时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互动,并借助政法网格员队伍提升困难群众核查质效,有效构建多元联动的救助工作格局。


【线索发现】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2016至2021年本院办理的115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中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案件高达80%,救助案件的类型存在高度的同一性。经走访法院、民政局,发现在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中因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而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大量存在,社会救助对象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司法救助对象中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形也非个别,有必要开展类案救助和联动救助。


【数据赋能】


为解决上述问题,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浙江省检察院数据应用平台和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通过对检察办案、法院裁判、执行等司法办案数据与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筛选,实现救助线索及时发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推进,着力构建高效协同的“1+1+N”多元化救助体系。


第一个“1”是指建立一个数据池,对接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获取低保低边、其他困难群体数据、已开展社会救助数据,并从裁判文书网、法院获取审判、执行数据,与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据汇集,形成一个精准排查救助对象的数据池。第二个“1”是指建立一个机制,联合市委政法委、民政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的意见》,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充分利用乡镇街网格员及时获取因案因病致困人员、残疾人员、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等困难弱势群体信息,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精准开展司法救助和移送社会救助;依托民政局集“一站式受理”“多部门联办”“社会力量参与”“主动预警”“监测返贫”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化社会大救助平台,搭建市检察院与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医疗、住建、人社、教育、妇联、残联、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渠道,实现救助线索信息共享,推动形成能动履职的救助合力。“N”即多元化救助帮扶方式,通过联合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的职能部门及供电、供水等民生企业,并发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救助、医疗救助、生活安置、就学就业援助、教育支持、心理干预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动救助和帮扶,坚持应救尽救、因案制宜、及时精准的原则,切实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生活难题,改善生活条件,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一)数据来源


1.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判决文书、民事判决文书、法院执行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乐清市人民法院);


2. 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来源于乐清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3. 低保、低边户数据(来源于乐清市民政局);


4. 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来源于乐清市基层治理四平台)。


(二)数据要素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涉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数据。


判决生效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数据、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受害人数据。


法院执行数据。


低保低边及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


(三)数据分析规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当事人被违法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据此,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着重针对人身受到伤害、未获赔偿、生活困难3个关键点进行筛查。在刑事、民事法律文书中筛选受害人信息,通过设置过滤条件得出未获赔偿受害人员信息,再分别与民政部门低保低边数据、已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基层治理四平台困难群体数据取交集,初步筛选出可能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对象,再开展进一步人工核查。同时,进行反向筛查,将获得司法救助人员数据与已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进行差集,得到司法救助人员中可能需要进行社会救助的人员,通过社会大救助平台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救助。


(四)数据分析步骤


模型1:筛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未获赔偿的被害人


第一步:筛选出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信息;


第二步:剔除包含“调解协议”“已赔偿”“谅解”等内容的文书,形成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


第三步:将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与乐清市低保低边户数据、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取交集,筛选出属于生活困难人员的被害人信息;


第四步: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情况进行人工核查,确定司法救助对象。


模型2:筛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当事人


第一步:筛选出法院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刑事判决文书和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文书,提取出受害人数据要素;


第二步:筛选出法院执行文书中有关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的执行文书,并提取出申请执行人数据要素;


第三步: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数据与法院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数据取交集,得到可能存在未获赔偿的情形;


第四步:将未获赔偿人的受害人数据与乐清市低保低边户数据、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进行比对,得到可能未获赔偿的生活困难人员;


第五步:对可能未获赔偿的生活困难人员情况进行人工核查,确定申请司法救助对象。


模型3:筛查已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情形


第一步:将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已开展救助人员数据与前两个模型中排查出的未获赔偿受害人数据进行匹配分析,筛选出可能存在需要司法救助情形的人员;


第二步:对上述排查出的人员进行人工核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进行司法救助。


模型4:筛查出司法救助后可进一步开展社会救助的人员


第一步:筛选出已开展司法救助的人员数据,提取被救助人数据要素;


第二步:筛选出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已开展救助人员数据,提取被救助人数据要素;


第三步:从开展司法救助的人员数据中剔除已开展社会救助的数据,确定已开展司法救助但尚未开展社会救助的人员数据;


第四步:针对个案进行人工文书审查、调查,确定需要进一步开展社会救助的人员数据;


第五步:通过对文书中“户籍地乐清”“乐清籍人员身份证号前缀数字”等字段予以筛查,区分需要救助的本地人员及外来人员,针对不同人员建议社会救助中心开展对应救助措施。


【类案救助】


通过对重点案件的梳理,完善数据筛查规则,设置关键数据要素,并通过与社会大救助中心的数据联结,精准识别检察环节和审判执行环节未获赔偿的受害人,实现司法救助人员与社会救助人员信息的智能匹配,及时发现需要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线索,有效提升多元化救助质效。2022年,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利用大数据开展建模分析,筛查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60余条,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20余条。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实际移送社会救助线索16条,开展司法救助42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救助6件、低保人员救助5件、妇女救助24件、残疾人救助7件,发放救助金50.4万元,救助案件数量和金额同比均上升近70%。特别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办案环节,对20余名被害人实现诉讼过程中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脱离困境。


同时,通过联合市委政法委、民政等部门出台联动机制,将数据筛选的案件线索精准推送至政法网格员队伍,实现定点精准核查困难群众情况,推动构建跨部门联动大救助工作格局,有效提升救助的精准性。2022年,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委政法委下属网格员队伍开展家庭条件调查50余人次,协调民政局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开展社会救助12人次,联动救助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三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依托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

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 线索筛查 社会帮扶 监督治理


【要旨】


对于司法救助线索发现难、救助渠道单一、救助力度欠缺、救助标准不一、监督治理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构建智慧救助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分类集成重点群体执法司法数据,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总结提炼规则,实现救助线索由人工摸排向智能筛查转变,案件受理由个案申请向类案推送转变,并基于大数据研判,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双向衔接,形成不同救助政策的叠加效应。


【线索发现】


当前,一些地方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潜在救助基数大、救助线索挖掘难、救助标准平衡难、救扶衔接不充分、监督评价不健全等问题,加之各类救助政策碎片化、信息不对称,导致救助及时性不足,救助条件审核、救助金额量化等能力欠缺,救助程序脱节、救扶协作不畅,一次性救助无法真正帮助重点困难群体走出生活困境,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合力不足。为解决上述问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推动构建司法救助数字化应用平台研究实践中,将司法救助多跨场景应用交由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试点先行。


【数据赋能】


经过梳理相关规定,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浙里政法一体化和本地大数据资源,创建了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构建形成智能筛查、分级救助、社会帮扶、监督治理四个多跨场景。该平台汇集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社会治理中心信息系统等多个平台的数据信息和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通过各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有效促进线索筛查提质增效。


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主要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办案经验,分析救助对象普遍性特征,结合刑事案件办案流程设置救助点,根据罪名不同设置8个分析模型,可根据各地实际及各类专项救助活动进行优化或新增。


(一)数据来源


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坚持需求导向,深度分析线索来源、救助标准、救扶衔接、监督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救助一件事集成办理所涉及的改革任务,以重塑救助业务流程为切入点,通过接口对接、批量导入、专项获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1. 刑事案件数字卷宗。对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刑事诉讼程序节点时间为轴,获取刑事案件数字卷宗,重点文书包括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 重点困难群体数据。根据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接大数据局定期批量下载,归集民政局、残联等12个部门16类数据,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人员、残疾人等。


3. 多元专项数据。根据专项活动要求,从信访部门、社会治理中心等信息系统获取涉法涉诉信访数据等。


(二)数据要素


刑事案件数字卷宗数据要素。


重点困难群体数据要素。


其他专项数据。


(三)数据研判规则


为实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从海量案件数据中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依职权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根据以往司法救助对象的普遍特征及救助关键点,构建“智能筛查”模块,以数字卷宗为基础,根据不同罪名建立分析模型,梳理6类62个关键词或近似词。分析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征,以重点内容为要素进行研判。通过OCR识别抓取数字卷宗关键词,以判定树实现数据建模,同步生成被害人特征信息与已归集的重点困难群体专题数据库信息等比对碰撞得出结论。以结论汇聚为基础,为涉案困难群众精准画像,对救助需求进行“红、橙、黄”三色分级预警。


(四)分类救助,监督治理


分类救助。为实现救助阶段智能分析、救助方式智能组合、救助金额智能推荐,构建“分级救助”和“社会帮扶”模块,通过设置不同权重系数,分级判定困难程度,分档次推荐拟救助金额,实现救助标准量化。根据案件实际,自动推荐救助阶段,精准识别救助类型,智能匹配救助措施,提高困难群众需求清单和救助部门服务清单的匹配度。对筛查产生的重点困难群体数据,经判定暂不符合司法救助的,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通过平台“浙政钉端”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持续跟进救助对象生活情况,及时优化衔接多元帮扶,跟进救助办理动态,实现对救助案件办理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监督治理。以案件办理天数、案均救助金额等数据为参照项目对救助质效实时监管,督促救助案件办理和资金审批。可视化管理救助资金使用进度,实现救助资金的科学高效使用。运用平台加大对特殊类型案件关注力度,部门协作开展多元救助、长期帮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基层社会治理。针对当事人依法申请却因程序问题未应救尽救等怠于履职情形,及时监督纠正,督促依法履职。


【类案救助】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整合救助资源,有效破解救助线索挖掘难问题,实现司法救助一体化办理。如胡某某诈骗案受理后,平台即提示被害人众多且均为老年人,涉及低保户、残疾人等重点困难群体,存在多条重点救助线索,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办理养老诈骗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8件。与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司法救助与就业指导、教育扶助、心理干预等融于一体。开展命案被害家庭司法救助专项行动,通过抓取导入平台的刑事案件数字卷宗中死亡被害人信息,与平台内已归集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重点困难群体数据等进行智能比对,筛查出命案被害家庭救助线索6件,通过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社会帮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中,通过平台筛查刑事案件数字卷宗中被害妇女信息,与重点困难群体数据进行智能比对,发现并办理涉案困难妇女救助案件9件。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还试点开展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归集涉潜在救助群体的政法数据、政务数据,为15项数字检察专项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如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案件,系统研判申请人为重点困难群体符合救助条件的,提示检察官同步跟进司法救助,助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四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依托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

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线索筛查应用平台 联动救助 多元化帮扶 服务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少、救助不及时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聚焦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司法救助线索大数据筛查智慧应用平台,通过数据比对碰撞,精准、高效筛查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变当事人申请为检察机关主动排查,跑出司法救助“加速度”,全力防范化解因案返贫致贫风险,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线索发现】


近年来,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和调研中发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难点在于案件线索的筛查和获取,主要原因为:一是受害人对司法救助缺乏了解,主动申请救助的意识不强;二是部分受害人由于文化水平低、出行困难等,申请救助不及时;三是人工逐案筛查效率低、耗时长、覆盖面小,会出现线索遗漏情况。2021年,单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5件,线索均为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逐案筛查发现,线索获取渠道狭窄,且效率较低。


【数据赋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明确要求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有因案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单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专项活动部署,以数字检察建设为契机,认真研判,大胆尝试,搭建大数据模型,智能化筛查进入检察环节的涉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人员的司法救助线索。


单县人民检察院统筹“内、外”,在充分挖掘内部办案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与县大数据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获取了有关数据。同时与县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单位签订联合救助意见,合力推进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工作。2022年10月,单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正式运行,开启了用数据快速、精准、全面筛查重点救助群体司法救助线索的办案新模式。


该平台系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自主研发的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平台,其主要是通过“两库四比对”模式,快速、精准筛查出司法救助线索。“两库”是指基础数据库和筛查数据库,“四比对”是指通过基础数据库(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数据)与筛查数据库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等四类重点人群信息一一比对。


(一)数据来源


第一部分是基础数据,分别是:1. 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包括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数据;2. 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数据。


第二部分是筛查数据,来源于县大数据局,分别是:1.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包括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边缘易致贫户、低保边缘家庭人员;2. 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3. 残疾人数据,其中包括残疾儿童数据;4. 其他重点困难群体数据。


以上数据分类导入线索筛查平台。基础数据随办案系统即时更新,筛查数据每月更新一次。


(二)数据要素


基础数据要素包括: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检察案件中的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申请人;行政检察案件中的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申请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


筛查数据要素包括: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


(三)数据研判规则


第一步:设定比对点。将基础数据中的被害人、申请人、涉法涉诉信访人与四类重点人群的信息要素设定为2个比对点。


第二步:数据比对。将2个比对点进行数据碰撞,筛查平台自动识别相关案件信息,将信息重合点(即司法救助线索)形成单独列表予以推送。


(四)数据分析核查


检察人员对系统推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核查案件被害人或申请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而快速、精准锁定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


【类案救助】


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第一时间提示检察人员关注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重点人群信息,提高了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效率。2022年10月建模以来,单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碰撞,筛查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83条。其中涉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线索34件,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28名受害人及时进行司法救助,5件线索正在核查中,在救助过程中,单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密切协作,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被救助人解决就业、低保等问题,重拾生活信心。涉残疾人案件线索43件,经调查核实,40名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针对残疾人出行不便的情况,单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上门帮助准备申请材料,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并与县残联联合帮扶,最大限度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及时把党的温暖和检察温情送到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心坎上。


案例五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构建侵害人身权类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侵害人身权 民事类救助 收集救助线索 多元救助帮扶 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对于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可以进行大数据建模,通过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进行数据收集、数据碰撞和对比,全面筛查类案救助线索。在拓展刑事类救助案源的同时,可以依规开展民事类救助案件,有效解决救助案件线索渠道来源单一、救助工作开展不及时等问题。发现社会救助线索的,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开展多元化帮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应当同步依法履职;发现社会治理问题的,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工作机制。


【线索发现】


2022年10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对法院执行监督的申请,受害人张某2017年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各类损失近16万元,但一直未执行到位。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并调查核实了信访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某的儿子张小某正在大学求学,为交学费申请助学贷款18780元,妻子李某罹患乳腺癌,法院虽判决涉事货车所属河南某运输公司赔偿李某、张小某各项损失共计159684.47元,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二人生活较为困难。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张小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二人发放救助金20000元,并为救助金到账开通“绿色通道”,缓解二人的“燃眉之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还联系当地卫健委、妇联、办事处等单位对李某、张小某进行社会救助和帮扶。


案件办结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研判认为,该案情形并非个例,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建模,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案件开展全面排查。


【数据赋能】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刑事、民事监督和信访数据,与法院执行数据和相关行政部门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碰撞比对,探索构建侵害人身权类案件受害人司法救助线索大数据智能平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筛查、挖掘救助线索。


该平台立足检察数据,以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内发现救助线索为目标,坚持不任意扩大救助边界和辅助性救助为原则,涵盖多元化救助、行政违法监督和社会综合治理,按照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理念,构建“一库三模块”的整体框架。“一库”是指可能救助案件库,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法院执行数据和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等单位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依托检察数据与平台收集的行政机关数据进行碰撞,将已办救助案件从中剔除,对受害人进行特征筛查,获得人身损害类案件救助线索。“三模块”包括重点线索收集、多元化救助、社会综合治理3个应用模块。重点线索收集,是指法律监督线索和重点群体的收集,对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等适时进行监督,设置关键词提取重伤、残疾、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多元化救助,是指对排查出的重点群体在司法救助的同时,对有医疗、教育、抚养、赡养、就业、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实现救助线索闭环管理、协同共治、辅助决策;社会综合治理,是指对大数据检索出的司法救助线索进行结果性分析,提取人身被侵害等信息,分析行政机关是否第一时间给予受害人帮扶救助,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数据来源


从以下途径收集数据:1. 检察业务数据,包含刑事案件数据、民事监督案件数据、司法救助案件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 检察信访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3. 人民法院执行数据,来源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4. 相关行政部门数据,分别来源于大数据局、民政局、教育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等单位。


(二)数据要素


检察业务数据要素。


检察信访数据要素。


法院执行数据要素。


行政机关数据要素。


(三)数据分析规则


第一步:获取基础数据。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调取刑事案件受理数据、民事监督案件数据,从检察信访信息系统内调取司法救助案件数据,同时从法院大数据平台调取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数据,从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低保户、防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困难妇女、孤儿、春蕾儿童、失独家庭等数据,形成基础数据池。


第二步:数据碰撞。一是提取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信息和信访人信息,分别与法院执行数据中的执行申请人信息碰撞,得到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救助线索;二是提取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信息和信访人信息,分别与相关行政部门掌握的特殊群体信息碰撞,得到涉案困难群众的救助线索;三是因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无法直接提取刑事案件被害人信息,提取犯罪嫌疑人信息,与法院执行数据中的被执行人信息碰撞,从而得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执行不到位的救助线索。


第三步:数据反比对。将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或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从第二步排查出的线索中剔除。


第四步:设定关键词人工核查。将第三步的数据作为初始线索,按照人身损害、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经济收入等类别设置关键词,进一步深入挖掘,筛选出被害人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急需救治且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等情况。


(四)数据筛选和推送


基础数据导入后,软件就能够自动运行数据碰撞规则,并展示出刑事、民事、信访三类检察数据中含有的司法救助线索数量和线索列表。对筛查出的线索,可返回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检察信访信息系统查阅案件卷宗,通过人工核查确定是否符合司法救助和多元救助条件,提取社会治理要素,并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履职,扩大救助效果,促进协同共治。


【类案救助】


(一)批量发现救助案件线索。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刑事、民事、信访、执行数据,调取行政机关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碰撞,获取初始线索189条。


(二)部门联动开展多元救助。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未检工作室”建立心理测评平台,对筛查出的189名特殊群众全部进行心理测评。对有心理创伤的45人,一对一进行疗程疏导;对符合低保条件的3人,将信息推送给民政部门,并协助其提出低保申请;对有入学转学需求的4人,联系教育部门解决入学难题;对有就业需求的16人,联系人社部门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并安排进入爱心企业就业。通过多部门联合救助营造帮扶合力,扩大救助效果,形成工作闭环。


(三)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使用该模型筛查救助线索过程中还获取执行监督线索12条,制发检察建议6份、口头纠正违法6次,与魏都区人民法院联动,成功帮助3人取得执行款120余万元,实现以履职“我管”促依法“都管”。

深化创新 能动履职以“数字革命”助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高质效发展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的制发背景是什么?是如何实现大数据赋能的?下一步最高检对数字控申建设有哪些新的安排?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也可称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以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为主题印发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新月异发展,我国飞速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工作同步进入信息时代、数字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不能再局限于常规思维、常规认识,要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正确认识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重要性,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融入“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控申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为此,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在《2022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要求,推动控申工作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控申检察大数据,精准高效开展数据分析,推动控申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控申部门紧跟最高检工作部署,自觉对标对表,强化实战导向,以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为突破口,有效服务控申检察办案,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需求,取得较好成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控告申诉“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一年多来各地涌现的优秀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模型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发了这批5个典型案例。



问:在此次最高检印发的典型案例中,大数据是如何实现赋能类案司法救助的?

答:这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打破数据壁垒,积极探索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实现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同时基于大数据研判,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双向衔接,提升了救助效率,增强了救助实效,充分展现了大数据在推动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高质效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案例一中,检察机关依托“1+20+N”多元社会救助机制,建立起容纳6个系统、8类数据的检府联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构建司法救助对象筛选和司法救助金额计算两个数据模型,实现快速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同步开展社会救助、分类帮扶,更好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案例二的模型源于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逻辑结构清晰,数据获取简便,数据要素提取和分析规则精准,能够多层次多维度准确筛查识别需要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案件线索,构建高效协同的“1+1+N”多元化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帮助困难受害人脱离困境,有效实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工作目标。


案例三,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智慧救助平台,分类集成重点困难群体数据,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提炼规则,实现司法救助线索由人工摸排转向智能筛查,案件受理由个案申请转向类案推送,同时基于大数据研判,分档次确定救助金额,初步实现救助标准量化,并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助力基层治理。


案例四的模型聚焦因案致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采取“两库四比对”模式,通过大数据碰撞,第一时间发现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困难群体信息,即时推送给办案人员,及早开展救助帮扶,跑出了司法救助的“加速度”,及时有效防范因案返贫致贫风险。


案例五,针对常见多发的侵害人身权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建模,在拓展刑事类救助案源的同时,积极主动依规办理民事类救助案件,有效解决了救助案件线索渠道来源单一、救助工作开展不及时等问题。该模型还可以通过提取社会治理要素,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职,扩大救助效果,促进协同共治。



问:下一步最高检对数字控申建设有哪些新安排?

答:这几年,整体来看,控申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抓得不错,大数据运用有了一定发展。如全面上线运行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实现四级检察院所有信访线上办理,回复情况全流程监控;又深化网上便民服务,2019年“12309中国检察网”上线,2020年又开通“检访通”信息系统,群众可通过网站、公众号、手机APP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并查询办理过程和结果。与此同时,控申工作的数字化运用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为此,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在今年初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全力融入和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推进研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司法办案监督模型,积极构建控告申诉“数字检察”工作模式。


一要增强大数据意识。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的“石油”,是推动社会发展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变革的重要方式。各级控申部门都要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发挥职能优势,克服就案办案等司法惯性,树立大数据意识,在办案履职中不断释放数据效能,从个案中提炼类案线索,从类案中寻找治理规律,进而实现源头治理,为促进中国法治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贡献力量。


二要主动运用大数据。检察业务系统和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开通以来,已经产生汇聚大量控申案件,形成海量数据,是检察数据的“富矿”。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碰撞、利用,才能发现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发展规律,才能充分运用、有效发挥数据的内在价值。要注意发现控申案件背后的异常现象、共性问题,从个案中寻找类案线索,从类案中寻找治理规律,进而创建监督模型,实现类案化治理、源头治理。


三要加强网上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将信息网络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首要形式。网上信访基本可以实现“足不出户”“零在途时间”,因而更为便捷、高效,也更为安全,有利于群众反映问题,有利于改善信访秩序,也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及早化解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加强网上信访工作,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成为检察机关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


四要注重大数据能力培养。聚焦数字时代对控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借助“外脑”,在控申业务培训中增加数字检察、大数据运用方面的培训内容,提升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强化大数据运用实战练兵,提高控申人员的大数据运用、模型构建、使用和类案分析能力,努力培养一批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控申检察人才。


记者:谷芳卿编辑:郑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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