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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观察 | 你的命到底谁做主?从《知情同意书》视角解构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2017-09-06 李岳 百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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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岳 实习助理

事件回顾:陷入扑朔迷离的罗生门
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产妇在待产时,从医院五楼坠亡。事发后,家属和医院双方就“谁拒绝了剖腹产”一事各执一词。目前当地警方和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

榆林市第一医院在3日和6日的两份说明中均称,“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而产妇的家属称,产妇坠亡前曾两次走出病房要求医生为其剖腹产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遭到院方拒绝


记者就此采访榆林市第一医院杨姓院长,他称产妇丈夫“是在胡说”,医生严格按照程序向家属说明产妇胎儿巨大,很可能进行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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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陕西产妇坠楼事件监控视频曝光 院方与家属各执一词


梳理还原事件全过程


  • 8月31日18时05分 产妇第一次自行走出分娩中心


  • 8月31日18时09分14秒 产妇第一次蹲坐并跪倒



  • 8月31日18时16分15秒 产妇第二次跪蹲 之后在医务人员搀扶下回到分娩中心



  • 8月31日19时19分 产妇第二次自行走出分娩中心后与家属交谈 后又在医务人员陪同下回到分娩中心



  • 8月31日20时许 产妇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 进入对面的备用手术室坠楼身亡


  • 9月3日上午10时许,医院官方微博发布有关情况说明,指出“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同时说明中提及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已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 随后,产妇丈夫出具情况说明。产妇丈夫5日在接受采访时,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他称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 9月6日凌晨1时许,医院官方微博再度发文回应,公布了监控截图,对事件主要争议点释疑。医院称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事发窗台高1.13米,无意外坠楼可能;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医院官方微博截图


  • 9月6日上午,对于医院的二次声明,家属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认可,称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


  • 随后,记者联系了医院的杨姓院长,询问坠亡产妇的主治医生能否公开发声,杨院长称涉事的两名医生目前正在接受调查


  • 9月6日上午,记者致电榆林市卫计局,工作人员称,已有人员介入调查“产妇马某在医院坠亡”一事。



事件陷入罗生门...


  • 如今待产孕妇跳楼身亡的悲剧陷入罗生门,医院和家属双方不断拿出新的声明、证据让事件不断反转。真相如何我们只能期待后续,现在一味地对医院管理疏漏的斥责、对家属愚昧思想的批判、或是对孕妇一尸两命的叹息都对于清楚地看清事件本质并无益处。我们跳出事件本身,便会发现不管罗生门的哪个版本,都会有一个避不开一个关键交集——《知情同意书》


问题剖析:一个现实与理论的复杂矛盾


  • 为什么孕妇自己要求进行剖腹产手术,还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呢?


  • 《知情同意书》究竟是何物?


  • 谁来签署才能有效?


  • 为何现实中普遍要求家属来签署呢?


作用:脆弱医患关系的粘合剂


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在通常的情况下,在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其亲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危险,并列出一份术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或手术并发症的文书。让患者或其亲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


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有不同的称呼,如有医院称之为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


在外科手术术前必须要进行手术同意书的签字。一方面是当前各项医疗规范、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外科手术是医疗机构组成部分中出现医疗纠纷的高发区,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是减少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为了让病人及其亲属在手术前能客观认识手术的目的、手术效果、手术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充分享有知情权,让医患双方术前取得共识并加强沟通,签署外科手术同意书是外科手术过程中重要的环节。


本质:对生命权与知情权的一种宣誓


术前签字制度的确立反映了人权精神对医疗制度的影响。术前签字是患者表明允许医疗机构对其实施手术的一种授权行为。


手术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运用过程,手术前准备不充分,麻醉不顺利,器械敷料消毒不彻底,输血出差错,都将影响手术的效果,严重者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由于手术行为的实施能对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产生重大影响,它所具有的物质损害性需要以牺牲患者某一阶段的健康权、身体权为代价来实现治疗目的,通过患方签字让患方参与实施手术行为的决策,让其享有知情权,能从程序上表达对患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


术前签字制度的设计初衷也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情况和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风险向患者作出详细的解释,征求患者的意见等。知情同意权的维护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医患双方在对医疗信息的认识上的鸿沟,加深患者对自身病情及医生治疗手段的了解。


沿革:“知情同意书”的前世今生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规章、法律明确说明手术必须签署术前同意书的主要有:


  • 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手术室工作制度附则明确指出“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

  • 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并于2016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现实:世界范围内均鼓励顺产


首先需要明确,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这是人类自然繁衍最好的诠释。妇产专家表示,较之顺产,剖宫产确实存在对母婴的负面影响。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在医生眼中,保障母婴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都需要视产妇的情况而定。不盲目追求“剖宫产”,在可能的条件下尝试顺产,与医护人员充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母婴安全。


但问题是,法律部门交叉的冲突通过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理解,在没有紧急情况时对于即将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的患者,其自身仅具有同意权但没有签字权,如要最终进行手术等治疗,还必须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样的规定究竟是否合理?


  •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即将于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10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生命健康权属于自然人个人所有,只能由本人行使处分权,即只有患者本人才有权就自己的生命健康问题做出决定,手术同意书需要患者签字才合法。手术同意书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完全知情并同时具备同意能力的情况下的接受手术者本人的签字。


  •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年满18周岁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手术同意书签字的对象应当选择其本人。但是遇有患者因为疾病等因素,难以理解所告知的内容并作出决定而又必须立即进行某项手术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告知并取得同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告知并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对于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告知并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也即是说,剖宫产手术其实首先应取得孕妇的书面同意书;只有根据保护性医疗原则,不宜向孕妇说明的,才需家属签字。


但是,目前颁布关于手术同意书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有相互矛盾之处。在《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家属”、“单位”、“关系人”是手术同意书的签字主体,这与《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之间都存在较大矛盾。


院方:当时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根据榆林一院于9月6日发布的《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但其实,被授权人的授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被授权人的权利再大,也不能大过委托人的权利。因此,当本人(委托人)要求剖腹产时,应该允许本人撤销愿授权,以本人意愿为准,从这个角度看,医院似有一定的推卸责任,当然,不可否认,家属至少在要求破腹产的态度上是不够明确也没有看到诉求的,从法律上看,也有一定责任。



矛盾:患者应然权利与医院实然做法之间的选择


通过前文所述,对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样行政法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具有更高的法律位阶,它明确赋予了患者对于自身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处分权利。


对于孕妇而言,其应当有知晓手术方式、具体操作等内容的知情权;应当有做出顺产或剖腹产方式的选择选;应当有在清晰理解医院和家属等各方建议后最终选出治疗方案的决定权。所以在非紧急情况下,当患者与家属的意见相矛盾,且患者能够进行有效意思表示时,应当以患者的意见为准。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医院对于手术签字制度狭隘理解机械执行,为了医院与可能发生的医疗后果撇清责任,认为必须由家属签字同意才可进行手术。这样便可能在医院与家属的反复沟通之中错失最佳救治时期,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悲剧。


手术同意书签字主体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医院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的权责判定;而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的冲突,致使术前签字主体处于抵牾状态,这便增加了医院与患者亲属之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出现这样的实然现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规范的不清晰,很大程度上还是医院对于脆弱医患关系做出的自我的保护。往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家属,是特殊治疗可能造成后果的直接承担者,通过家属的签字可以加大家属对于可能后果的接受程度,所以医院才会热衷于“家属签字”而不敢轻举妄动


反对:呼吁废止手术前要求家属签字


据悉,江苏省政协常委孙观懋曾呼吁废止手术前要求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一贯做法,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普遍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这份“手术同意书”的。他们认为,这是医院试图通过患方家属签字的方式,将医疗风险转嫁到缺乏医学知识和医疗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产生医疗事故,“手术同意书”就为医方推卸责任留下退路。这样,就时常出现患者及家属不愿签字,医生因此不动手术,因而延误治疗的严重事件发生。即使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医患之间的对立与不信任,从而加重了医患矛盾。


在许多西方国家,手术前并没有什么“签字仪式”。德国的医生在手术前会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告知病症及治疗方案,但最后签字的是医生而不是患方。他们的理念是:我是医生,我的职责让我对手术和治疗负责。


责任:事实真相终会明晰


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不断反转,真相扑朔迷离,也让网络舆论随波逐流。我们需要在这样的舆论浪潮中站稳角度,在现有证据中用最理性的眼睛去看待事件。


网络中不乏有过于激动的群众将待产孕妇的丈夫和婆家人定性为“杀人犯”,或者将麻木不仁的医院定义为“吸血鬼”……这些观点难免太过偏激,如果理性分析各方责任又将如何?


警方所确定的最终事实结论是死者自杀身亡,所以本案将限定为民事生命权纠纷而并不涉及刑事领域。


  • 对于家属方,倘若最终真相是始终拒绝剖腹产而“逼死”孕妇,可能更多的只是受到严重的道德压力;


  • 对于院方,其责任可能更多的存在于管理制度的疏忽、空间设备的摆放、防护措施的缺位等方面,最终将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其对于孕妇的死亡所应担负的责任。


而我们,处在后真相时代,信息繁密,但我们的感官没有扩大感觉的范围,只能更加依赖媒体与自媒体资讯观察这个世界,所以很多人是“信其所信”,哪怕信的未必是真相。医患纠纷在此信息环境下,也更容易在涉事各方的各执一词和群体撕裂、立场站队中被导向激化。


究竟事情真相如何,我们只能等待最终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是无所适从。


正如本案从事件本身跳出,我们在对两个生命造成惋惜的同时,更应当看到其背后的原因。


  • 《知情同意书》究竟利弊如何比较?

  • 其法理价值位阶究竟如何平衡?

  • 未来如何向着更合理的方向改变……?


《知情同意书》对于脆弱的医患关系更多的只能作为安慰剂,医患关系的改变不会一蹴而就,少一些贪欲,多一些责任,相互理解将心比心,愿我们一直走在更好的路上




— END —

部分资料来源于央视新闻、新京报、华商报、

北京青年报、闪电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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