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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解读 | 苏享茂生前错过了多少个自救机会?离婚律师告诉你…

2017-09-15 全国优秀律所 百君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文探讨的资料前提,暂时只能以当事人苏某及其家人在相关媒体所公布信息为限,假定目前媒体公布的信息都是真实且比较完整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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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杜 佳 律师



摘 要

近日,一则WePhone创始人苏某因个人婚姻问题不堪压力自杀的新闻传遍中文互联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苏某留下的文字可以探究到苏某当时的悔恨和怨愤。然从法律角度来讲,苏某本有着更妥当合理的问题解决方式,却因缺乏正确的法律引导和疏解,最终导致不幸发生。


一、基本案件事实


跳楼自杀之前,苏某留下了一份网帖,讲述了自己遭“婚骗”的经过——苏某与前妻翟某在婚恋网站认识,婚前就已经为女方花费百万,且女方至领证结婚前一直隐瞒自己的简短婚史,婚后女方爱撒谎且极有心机的性格令苏某恐慌。两人2017年6月7号领证,7月18号离婚。婚姻关系只存续一个多月,期间苏某为翟某购买海南清水湾住房一栋,特斯拉汽车一台,汇款若干次,累计花费近1300万。离婚期间,为了多获得财产,翟某多次对苏某进行威胁要挟:(1)指出苏某有漏税行为,要举报他;(2)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后者暗示苏某,可以利用亲戚舅舅(公安局不小的官员)关系可以让他的产品下架,让苏某“坐牢”。



最后,苏某签了翟某给他的那份“万恶的离婚协议”,资金断裂的他感到绝望,并最终选择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那么,这份离婚协议究竟写了什么呢?从现有的网络上流传的版本来看,协议书内容大致如下:


  • (1)苏某位于海南省的房产归翟某所有;若苏某不配合过户,需赔偿三百万违约金;

  • (2)苏某一次性补偿翟某一千万,首期已经支付660万,剩余款项120天内付清,如果苏某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翟某10万元的违约金。

  • (3)苏某离婚前后的所有债务与翟某无关,全部由苏某承担。

  • (4)双方离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对方名誉,和对对方及家人人身威胁等,如果发现有违约行为,则赔偿对方壹仟万违约金且承担法律责任。

  • (5)翟某收到苏某全部补偿款后,她及其家人不再打扰苏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及其公司业务,若影响,则赔偿苏某违约金一千万元。


二、苏某生前的法律选项


首先,苏某本可以选择不签订这份置他于死地的《离婚协议书》。其次,双方之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是一经签署即生效,而是有其生效的条件(领取《离婚证》)。即使已经生效,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因此,苏某其实并非无路可走,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之时甚至之后,都曾有过救济自己的宝贵机会。


(一)感情破裂后,苏某可挽回一定经济损失


  • 据苏某陈述,“结婚前我已经在她身上花了几百万的钱”,婚前给付实际为赠予,赠予属于一种合同行为,苏某花费的几百万元并不必然都构成赠予,需类型化处理。如翟某主张苏某的花费属于赠予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且即使构成赠予的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予。既然苏某与翟某感情破裂且充满怨愤,苏某欲最大限度索回“花费”,则无必要自认赠予,而根据具体花费的内容分别启动相关救济,例如若苏某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于翟某名下,在翟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赠予的情况下,苏某可主张借名买房,主张自己为房屋实际权属人,这属于不动产的确权问题,并非返还问题。


(二)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尽管签订离婚协议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但苏某在面对这份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离婚协议时,应积极与翟某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及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关于房产转让


  • 据苏某的哥哥苏享龙讲述,苏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一个多月的期间,为女方购买了海南清水湾住房一栋,即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海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双方各1/2的份额。在有些地方,一般还要考量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率,即谁承担了全部或者主要的付款义务,对于贡献率小的,在房产分割时可以少分。在婚姻关系存续一个多月的期间内,由男方全额付款购买此房产,女方的贡献率显然是很有限的,而《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翟某一人所有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


2、关于一千万的“精神抚慰金”


  • 根据我国《婚姻法》,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也无可厚非,但苏某与翟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000万不但没有给付补偿款的法定事由,对于面对资金链即将断裂威胁的苏某来说,亦可能超出了其支付能力,形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将所有债务归在苏某一个人的身上的条款,苏某是应该予以拒绝的。


(三)离婚协议签订后,苏某也可柳暗花明及时寻求救济


1、在至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之前,苏某对其被胁迫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领取《离婚证》以后才生效。在未领取《离婚证》之前,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2、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当事人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在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苏某提供的微信截图,以及可以搜集的其他证据,可以初步认定翟某存在胁迫行为。苏某可在离婚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以存在“胁迫”为由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并诉请翟某返还现金及房产。


3、控告翟某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翟某极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婚姻关系并不会阻止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因此,在离婚前可以不签订这份不平等条约,即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也可通过民事与刑事两条路径事后维权。


三、法条依据


《物权法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语


其实,事情远没有苏某想象的那么绝望。女方要挟的内容,其实可以补救,偷税漏税,可以进行补税,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女方“要挟“将会举报其偷税漏税、举报其经营业务属于“灰色地带”,以让苏某“坐牢”,这实际上已经涉嫌敲诈勒索,苏某还可以通过刑事报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苏某有一个强大的内心,有一份积极向上的信念,那么他就不会选择“跳楼自杀”的方式来进行抗争,若苏某在遇到此类法律困局时,能够及时征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准确认识法律责任,选择正确的路径维护权益,那么悲剧就不会这样无情的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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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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