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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国内,陈世峰会判死刑吗?

2017-12-25 秦勇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秦勇 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




陈世峰被判了!

有期徒刑20年!


12月20日下午3点,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从12月11日至12与18日,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在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法庭最终接受了检方的20年有其徒刑的建议。


这个结果,让善良的人民群众,多少有点遗憾,不解气!


善良的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表示,如果是在国内,像陈世峰这种穷凶极恶的“人渣”,人民法院非毙了他不可。


事实真是如此吗?


这里选取三个相似的案例,简单地比较一番。


案例一  杨某光故意杀人案


杨某光于2014年11月与有夫之妇关某(本案被害人,女,殁年33岁)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杨某光又与同事贾某产生感情。


2015年10月18日14时许,关某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西路杨某光的租住房内,二人为分手发生激烈争吵,并在分手费数额产生分歧后相互抓扯。关某以死相逼并称要把事情闹大,杨某光遂生杀人恶念。


后杨某光骑坐在关某身上,用关某所穿衣服捂住关的口、鼻,并按住她的头部撞向地面,直至关某停止动弹。杨某光确认关某死亡后,将尸体拖进厕所,用砍切刀分尸,然后用塑料袋、编织袋、密码箱将尸块装好。


当晚,杨某光驾驶川B×××××两轮摩托车分两次将尸块运至德阳市某县某镇,将四肢埋于某村一空地垃圾堆中,将头颅埋于某村一垃圾池内,将躯干抛入河中。


经鉴定:关某系被他人掐颈,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被分尸、抛尸。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杨定光抓获归案。


此案,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某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当事人上诉后,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


  • 被害人向杨某光索要分手费并威胁杨定光,对案件引发有明显过错;

  • 杨某光系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性要小于有预谋的杀人;

  • 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 初犯、偶犯;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

  • 女儿年幼,需要人抚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8月改判杨某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二  袁某故意杀人案


袁某与妻子即被害人李某(女,殁年22岁)于案发前在浙江省嘉兴市务工,并租住在嘉兴市秀洲区新义新村东区。2016年上半年,李某与同事即被害人薛某(男,殁年21岁)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袁某发现后,与李某产生矛盾。


2016年5月22日上午,李某趁袁某上班之际到新义新村东区薛某的租住处与薛约会。上午9时许,袁某因心生怀疑而从工作单位返回租房,未见李某后即反复拨打李的电话,并在小区内寻找李。上午近10时,袁某找到离开薛某租住处的李某,袁某要求李将其带到薛某的住处商谈三人感情纠纷问题,但商谈未得结果。


后袁某和李某回到自己的租房,袁某又打电话把薛某叫来再次商谈。其间袁某与薛某发生冲突,袁某拿起租房中的菜刀,薛某见状躲入卫生间,李某则上前劝阻袁某。袁某持刀连续砍击李某头部、颈部等处多刀,致李某当场死亡。


接着袁某闯入卫生间连续砍击薛某1头部、颈部、双上肢等处数十刀,致薛某当场死亡。之后,袁某离开现场,并于当日12时许在工作单位打电话报警投案。


此案,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袁某死刑。


二审期间,袁某的亲属向人民法院代缴赔偿款15000元。


二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事出有因,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 袁某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

  • 但其作案后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 二审期间其家属又代为缴纳部分赔偿款;

  • 且两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袁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袁某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浙江省高院遂于2017年3月改判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三  张某东故意杀人案


张某东于2003年开始在其妻所在的湖南省桂阳县某卫生院当救护车司机,2004年底,张某东与该卫生院护士廖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其与妻子离婚。张某东离婚后与廖某某同居。廖某某与张某东于2008年底发生矛盾,后廖某某离开张某东来到桂阳县某矿医院上班,期间,张某东到处打听廖某某的下落,并多次威胁廖某某家人。


2009年6月份,廖某某与桂阳县某矿职工李某认识后恋爱,张某东得知消息后多次干涉廖某某与李某之间交往。200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张某东来到桂阳县某矿医院纠缠正在上班的廖某某,后由于该医院报案,张某东又强行将廖某某带到自己开的出租车上,并在出租车上对廖某某进行猥亵(咬伤了廖某某的乳头)。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东。2010年2月10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张某东被释放后仍继续纠缠廖某某。张某东要求廖某某进行赔偿,廖某某不同意,后廖某某为躲避张某东纠缠离开了桂阳县某矿医院。


2010年7月21日上午,张某东拨打通过打听得知的廖某某男朋友李某的手机电话,当时接电话的是廖某某。张海东在电话中再次要求廖某某进行赔偿,廖某某仍不同意。后张某东在电话里又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将自己的住处告诉了张某东。当日上午11时左右,张某东携带1把单刃匕首前往桂阳县某矿区找李某。张某东见到李某后,提出与李某、廖某某进行面谈,李某不同意。此时,李某来到家中厨房做中餐。李某在厨房炒菜时,张某东进入到李某卧室内,正在卧室内的廖某某见到张某东后大声呼喊李某。张某东见状抽出单刃匕首朝廖某某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廖某某当场倒地死亡。李某听到呼喊后持厨房内的菜刀赶至卧室内与张某东发生打斗。张某东又持单刃匕首朝李某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张某东杀死廖某某和李某后,持凶器匕首外逃,李某父亲李至友见状上前阻拦,张某东又向李至友捅刺1刀。张某东作案后持凶器匕首潜逃至桂阳县某矿区后面的小山上,其不久在山上用作案用的匕首割腕自杀,但其自杀未果。张某东自杀不成后将作案凶器匕首丢在了该山上的一草丛里。不久,张某东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下山向守候的公安人员自首。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张某东死刑。


张某东上诉后,提出了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张某东系激情杀人,主观恶性不大,一审判决认定其主观恶性大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东作案后自首但不对其从宽处理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等理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张某东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 本案虽系情感纠纷引起,但被害人在本案中均没有过错。张某东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

  • 张某东在本案中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全案情况,在量刑上仍不足以对张某东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

  •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于2012年5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东最终人头落地!


恰如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落叶,也不会有两件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件!


归纳上述三个案例的关键词如下:


案例一:杨某光


事实:杀一人,手段极其残忍


认定:情感纠纷,激情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积极赔偿,真诚悔过


不认定:被害人过错,立功


结果:死缓


案例二:袁某


事实:杀两人,手段极其残忍


认定:情感纠纷,激情犯罪,事出有因,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其家属又代为缴纳部分赔偿款,两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


结果:死缓


案例三:张某东


事实:杀两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大


认定:情感纠纷、自首


不认定:被害人过错


结果:死刑


至于江歌案的关键词,大家可以自己尝试着归纳。


自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以后,“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还是逐步得到了贯彻执行。除了极少数非杀不可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外,可杀不可杀的坚决不杀,也逐渐被社会各界接受。但是,也出现了“李昌奎案”这样一个意外插曲(此文不赘述)。


日本法和我们的法律,同属大陆法系,在渊源上,都受德国法的影响。即使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但还是可以找到诸多的联系和共同点。日本也是少数几个还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


正如我之前的观点,在日本要把陈世峰送上断头台,难!在国内,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不是有期徒刑20年,极有可能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个人观点,勿喷谢谢,留言区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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