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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庭审发问被告人(四):注意事项

张福杰 争鸣刑辩 2023-09-12

笔者已经在上文讲了发问目的、问什么和怎么问,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庭审发问的一些注意事项。

在执业过程中,笔者就多次遇到过辩护人的发问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或者辩护人的发问方式、内容对其当事人极其不利,甚至有过当事人与辩护人在庭审中发生激烈争吵而当场解除委托。

这样的场面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尴尬的,律师的工作也将不被法官、公诉人、同行、被告人所认可。因此,辩护律师在了解了基本的技巧之后,亦应了解法庭发问这场“游戏”最基本的一些“游戏规则”,有一些错误是辩护律师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


1


辩护律师发问应当避免啰嗦、重复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个道理,即法官手上承办的案件是要远远多于辩护律师承接的案件,因此,庭审的时间永远是有限的,即便你遇到了一个足够宽容的法官。


笔者经常在庭审中遇到有的辩护律师,没有认真听取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发问的问题,不断地重复发问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此时,极其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打断。如果后续仍然继续重复、啰嗦发问,甚至会遭到法官的严厉制止,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场面会过于难堪,也会让当事人产生辩护律师不专业的看法。


2


避免诱导发问


诱导性发问是庭审规则明确禁止的,也是公诉人会极力反对的一种发问方式。诚然,辩护律师、公诉人的发问通常会带有“诱导”目的,但方式上应当避免直接、明显地诱导发问,尽可能地选择迂回地引导性发问方式。


3


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不要发问,避免问出不利的事实


辩护律师对于自己当事人的发问一般在庭前辅导时都有过演练,基本不会出现回答有较大偏差的情况,但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慎重。在发问其他同案被告人之前,应当对于答案有所预测,如果把握不准,或者同案被告人的回答有可能对你当事人不利的,宁愿放过这个问题,也不要铤而走险。



4


不要与被告人辩论


在庭审发问过程中,笔者经常遇到与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相互辩论的情况,这是辩护律师应当极力避免的。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向法官展示案件事实的过程,发问的规则是问答的方式,因此,辩护律师应当仅提出问题,在被告人的回答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发问的方式和内容,而非与被告人进行辩论。当然,辩护律师可以在发问的时候对于被告人的回答进行适当的总结。


5


铺垫不宜过长,抓住重点,避免纠缠于无关紧要的问题


有的律师为了避免直接的发问被法官制止或者同案被告人回答不利,会设计一系列的铺垫问题,以迂回的方式接近想要的真相,这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发问提纲设计的目的所在,本无可厚非。但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是,铺垫的问题不能过长,若连续问了7、8个铺垫问题,法官极容易失去耐心而打断你的发问,打乱你发问的节奏,甚至让你失去发问的机会,毕竟法官对于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耐心有时并非同等。


笔者也遇到过同案辩护律师单纯为了发问而发问,发问的问题无关痛痒,仅仅是为了完成工作的情况,此种行为亦不可取。庭审发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展开,避免象征性的发问,不要为了发问而发问。



6


永远不要说最后一个问题


有的律师在发问的过程中,会像口头禅一样的说“问你最后一个问题”,这个习惯最好还是改掉为好。一来,问完最后一个问题,有可能你需要继续追问,二来,庭审发问并非一轮结束,可能需要补充发问,三来,遇到较真、不耐烦的法官,可能直接打断你的发问,使场面变得难看。


7


注意发问的语气和姿态,对被告人应当保持关心和尊重


无论是发问自己当事人还是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先表明自己的身份,而且发问的语气应当尽可能的和缓、尊重,以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对立情绪,万万不可以用高高在上的态度“审讯”被告人。在遇到被告人情绪激动时,辩护律师更应该进行必要的安抚、关心,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官休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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