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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丨收藏丨54个假期常见问题及法律解决对策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节日

是抛却一切工作烦恼的日子

这么吃,那么喝,

这里玩,那里乐。

那么

在出游“吃喝玩乐购物”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不开心”的事情

遇事不要怕

先拍个照片

或录个视频

发个朋友圈

及时记录这个“意外”

也是以防万一的“证据材料”

局中局”精心整理了

“吃喝玩乐购物”的法律宝典

希望你用不到

如遇到

可以看看有没有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


1、驴友结伴租车出游,驴友甲驾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驴友乙受伤。驴友乙是否可以向驴友甲索赔?

可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偿驾车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的比例。

2、旅游自己记错时间怎么办?
在旅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由于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没能赶上相应航班、车次,影响后续旅程的,需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消费者因此想要终止合同,也可以请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旅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因飞机、火车、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酒店节假日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如何处理?

每到节假日酒店房价难免上涨,但却有一些酒店以虚构原价的方式假打折。对于这种虚假打折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严惩不贷。
4月2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测线索,对湖南珀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客房交易记录、回访入住旅客、询问相关人员、追溯划线价生成过程,发现珀琳酒店为牟取更高利益,在线上订房平台销售“五一”期间房源时,以虚构划线价的形式开展优惠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订房平台,发布“4月30日至5月1日,原价1969元大床房,新人首单享满减券等3项优惠632元,享6.8折价格1337元”等内容的订房信息。执法人员调取珀琳酒店客房成交记录,发现被比较的划线价“1969元”自开业以来未曾实际成交过,系珀琳酒店虚构的价格。珀琳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7月2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珀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折价、减价和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845元。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表示,酒店、民宿的服务与价格,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监管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法吗?
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更不得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非游客自愿的购物安排是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5、买回来的商品是假货怎么办?
购物很愉快,但消费时要选择正规商家!坚持从正规渠道购买,当然,还需要货比三家!
此外,我们还要及时向商家索取购物发票、小票等有效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将其作为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6、游客在既定的游览线路排队参观景点时摔伤,是否可以向旅行社索赔?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游客对受伤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提醒旅行社对游客一定认真履行提醒、告知、劝阻等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7、游客自甘风险偏离游览路线受伤,是否可以向旅行社索赔?

不可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边界的,以合同约定为限。游客擅自偏离既定的游览路线,自甘风险,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当然,旅行社也应举证证明自己事先、事后均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和救助义务。

8、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店就餐后集体食物中毒,是否可以向旅行社索赔损失,主张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可以。旅游中如果食物中毒的食物来源于旅行社提供的餐馆,旅行者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向餐馆索要赔偿,也可以按违约向旅行团索要赔偿。

违约金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则可主张;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旅行社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且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可主张赔偿金,赔偿范围为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9、旅行社擅自变更交通工具、降低住宿标准,游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补足差价吗?

可以。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若提供的交通工具、住宿等不符合约定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及时更换符合约定的交通工具、提升住宿条件等,如果不能补救,需承担赔偿损失甚至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提醒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作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准三星”“准四星”等不明确的表述。

10、家族成员一起出游,旅行社漏买了部分成人及儿童门票,以致大家不能一起参观景点,那么所有家族成员能否取消全部行程、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

可以取消未成行的全部行程。在旅行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返还全部旅行费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1、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去不了可以让朋友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4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12、商店因不能当场支付购物返点费出具借条,导游能否要求商店返还借条对应的款项?

导游要求商店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购物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游要求商店支付购物返点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予支持。

13、参加旅游团,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由保险公司赔偿,按照《旅游法》,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辅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者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游客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既要主张违约赔偿又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将驳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14、饮酒开车,违法又伤身
➤ 聚会喝酒在所难免,以酒助兴,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千万不能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g,小于80mg/100mg就是酒驾,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g则构成醉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聚会喝酒在所难免,以酒助兴,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千万不能饮酒驾车,一个七十五公斤的人,喝一瓶330毫升4度的啤酒或半两53度的白酒,就可达到酒驾标准。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5、滥用不可抗力免责
➤ 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对于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根据旅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6、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 “请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概不负责”。上述说法属于霸王条款。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17、买到不合格食品怎么办?
➤ 购买包装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不小心买到不合格食品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18、买回来的商品竟然是假货?
➤ 消费时要选择正规商家,坚持从正规渠道购买。坚持从正规渠道购买,当然,还需要货比三家!
此外,我们还要及时向商家索取购物发票、小票等有效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将其作为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假期遇上高速路堵车,应急车道不可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同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将面临驾驶证记6分行政处罚。

20、旅行途中遭遇黑车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倘若旅行途中打车遭遇黑心司机,旅客应当冷静应对,及时将谈价过程、行驶轨迹、支付记录等固定成证据,然后收集对方车牌号等信息拨打当地交通运输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21、“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在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2、景区游玩时受伤,景区管理方是否担责?

景区如果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游客受伤,比如游乐设施存在故障,旅客可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因为旅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或者旅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景区的赔偿责任。

23、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合一,长达8天时间,铁路客流有哪些特点?铁路运输周期是如何安排的?

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合一,假期时间长,旅客出行意愿强烈,探亲流、旅游流交织叠加,铁路客流将呈现强劲增长态势。从客流走势看,假期两头以长途客流为主,将出现客流高峰,中间以短途流为主,客流将始终保持高位运行。
今年铁路中秋国庆黄金周运输自9月27日至10月8日,为期12天,在假期前后各延长了2天, 全国铁路预计发送旅客1.9亿人次。

今年中秋国庆黄金周,探亲流、旅游流交织叠加,预计北京、上海、杭州、南京、苏州、天津、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城市都将会成为旅客出发和到达的热门地区。

铁路12306候补购票功能运行稳定,候补兑现成功率达到75%以上。旅客通过提报多个“日期、车次、席别”组合的候补订单,延长候补兑现时间,可增加候补成功率。

24、旅行社遗漏景点,游客可以向旅行社进行索赔吗?

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都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法条链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第十三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温馨提示:首先,我们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要认准具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旅行社;其次,签订正规合同,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详细阅读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或行程计划书,明确团费所包含的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25、旅游购买的商品是“三无产品”怎么办?
买了三无产品可以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购物时选择正规商家,并记得保存购物发票、小票等有效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首先要保护证据,主要有物品和发票等,最好不要直接去与商家交涉以避免发生正面冲突或被抢失证据。
26、办理入住时遭遇酒店临时涨价,该怎么办?
可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原价格,如酒店拒绝,可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本金及利息,赔偿自己额外住宿所造成的价格上涨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温馨提示:酒店的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顾客可收集证据向酒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存在价格欺诈或者价格违法行为,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消费者因酒店服务及管理不到位造成财产毁损或遗失时该如何处理?
可请求酒店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实践中,对于消费者丢失哪些物品,通常是由消费者自己证明,所以在消费者将物品放入酒店房间外出游玩时,应当记得拍照留存自己有哪些物品,以防止财产丢失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

28、中秋佳节,回家看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9、遇到“霸座”别害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30、假期加班,工资如何准计算?

2023年9月29日至10月6日,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共放8天假,其中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2023年10月1日(国庆节)、10月2日及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的天数则是休息日。法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标准工时制休息日加班的可以补休,不能补休的,以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为法定节假日本身就是带薪假期,即使放假单位也要给工资。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分别按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节假日3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既约定了月工资,又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在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应当首先审查约定的月工资是否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如不包括在内,则应以约定的月工资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中金额高者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如约定的月工资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则不应以约定的月工资作为参照,而应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作为参照,以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和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的金额中较高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内,关于试用期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以试用期工资为标准,还是以试用期后的工资为标准,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按试用期内工资为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1、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有的人看到风就是雨,老喜欢在网上发表一些不实言论,编造虚假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2、喝酒要适度,灌酒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如果饮酒者出事了,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3、凡事放宽心,打架成本高
有热心的民警仔细算了一下打架的成本,都在下文了,奉劝大家千万别冲动呀!
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34、相约自驾游,受损害怎么办?

Vol.01
小甲开车带着小乙去郊区游玩,途中小甲注意力不集中,在路过一个急转弯路口时反应不及,一个急刹车差点撞到路边的花坛,坐在后座的小乙头部重重地撞到了前排座椅上。小乙摸着出血的额头,非常生气,要求小甲负责医药费,小甲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菜晓法”课堂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小甲可以与小乙协商,适当承担小乙一定的医药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本案情节,亦应当减轻小甲的赔偿责任。
Vol.02
小甲、小乙和小丙相约自驾游,借用小丙朋友小丁的车,小丁明知小丙没有驾照仍然将车借给了小丙,小丙自信自己开车没有问题,结果驾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追尾了前方豪车。经认定,小丙一方全责。
“菜晓法”课堂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丙作为车辆使用人对于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丁作为小丙的朋友,明知小丙没有驾照,仍然将车辆借给小丙驾驶使用,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Vol.03
小甲等三人相约自驾游,三人找租车公司租用了车辆,结果车辆在路上抛锚,原因在于租车公司交付给三人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租车公司一直没有维修好。
“菜晓法”课堂
根据《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小甲等三人可以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5、旅客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答: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游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旅游服务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6、旅游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或者宣传不符的,旅游者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答:旅游过程中,如旅行社存在擅自变更出行时间、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退还未完成项目的费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旅游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其损失。
37、暑假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属于劳务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构成劳动关系。
38、如果暑假打工期间受伤,能否按照劳动法维权?
因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所以在假期打工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一般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
39、在网上预订民宿,到店后发现房间的实际情况与商家展示的差别很大,游客有权要求无条件全额退回提前交纳的定金吗?
消费者从网上看到商家宣传并且支付定金预订民宿,说明消费者与商家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相应的义务。从网上预订酒店或民宿,因消费者无法进行实地考察或比对,所以商家提供的照片就应当是房间的实际情况,以便消费者决定是否预订,所以该信息应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消费者到店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商家展示不符,商家应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40、跟团旅行受伤,找谁赔偿?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游客本人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游客在旅程开始前,应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书,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旅途中,旅客也应当对周遭环境进行审查,应尽量避免到悬崖边、高处、禁游水域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活动,旅客对上述风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41、合同签订应谨慎仔细审核旅行社身份
案例:
陈女士通过某公司报名参加海南7日游,该公司又把该项目“转包”给其他旅行社。陈女士在旅行期间,因酒店阳台围栏损坏,不慎摔伤。后陈女士把报名公司和旅行社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发现,涉案公司并无提供旅游服务的资质,也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等服务的主体为旅行社。最后,法院判定旅行社赔偿陈女士8万余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经行政许可的主体非法参与旅游行业经营,以及旅行社之间挂靠经营、导游个人挂靠多家旅行社带团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业亟待规范。
作为旅游者,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慎重选择旅行社,可通过网站或APP查看评分、评价情况,也可利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软件或网站,查询旅行社经营现状,包括信用风险信息,司法风险信息等,增强风险规避意识。选择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机构出行,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时,确认好提供服务合同义务的相对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行程安排和行程价格,以防出现另行收费等问题。
42、格式条款应警惕不要被霸王条款钻空隙
案例:
郑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活动,在机场搭乘飞机期间,因气温骤降、郑女士未进食等原因,郑女士身体开始出现不适,并伴随身体虚弱等状况。登机后,被乘务人员询问身体情况,最后被判定为不适合乘机,后郑女士被机场工作人员强制带离飞机。随后,郑女士联系旅行社重新购买机票或退旅行费事宜,均未果。郑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旅费。
旅行社称,双方合同约定“如因旅客自身原因无法参团,旅行社将扣除行程费用的80%”,且最后未能登机是郑女士自身不注意导致的,与旅行社无关,现只同意退还费用的20%。后经法院审理,酌情判决旅行社返还70%旅行费。
法官提醒:
若旅游合同中,规定“如因旅客自身原因无法参团,旅行社将扣除行程费用的80%”,还有类似“中途退团费用不退”“不成团只退费不赔偿”“出现单间游客补房费”等均属于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以免造成损失,发现类似上述行为的,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
43、行程变更可协商 不告知要赔偿
案例:
刘先生和家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成团的12日纯玩豪华越野川藏之旅,但游玩的行程与合同约定不符,有3个景点未去,5座豪华越野车变更为7座普通商务车,原定12日游玩时间变更为11日,且部分游览线路与原行程不一致。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团费。
旅行社称,合同期限已过且行程已经游览结束,刘先生无权解除,旅游线路和游玩天数变更,是因当时下雨导致山体滑坡后道路封闭,属不可抗力因素,当时事发紧急,便积极安排变更行程,尽力满足客人要求,不同意返还团费。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旅行社返还50%旅游费。
法官提醒: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知晓其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和产品。旅游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属于单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未对旅客履行解释说明和及时披露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此外,旅游者若遭遇上述情形,严重损害自身权益的,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旅游局审核认定后,会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44、出行安全不能忘购买保险添保障
案例:
小贾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5天4晚修学营活动。小贾按照安排入住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卫生间浴室门的玻璃划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损伤、右手伸肌腱断裂。后小贾母亲作为代理人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旅行社称接待游学期间,已经向其进行过安全教育与宣传,在游学各个场地张贴了安全标语,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事发后,积极送其住院治疗并主动承担费用。
后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如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修学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小贾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旅游行程和线路。在旅途过程中,若感身体不适,应及时与旅行社团沟通,送医就诊。在出行前,有条件的话可以选择购买旅游意外险,为自己及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45、通过正规渠道购票,代购火车票?靠谱吗?以免上当受骗。
据北京铁路公安处通报,北京铁路警方自9月27日部署开展全面净化站车环境的“平安5号”专项行动至今,已处理治安案件11起,其中行政拘留6人,行政罚款3人,警告2人。
据北京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期间,铁路警方持续盯紧各大客运站,采取公开巡逻和便衣打击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整治黑车招揽、带客进站、恶意讨要等突出治安问题,全面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增强旅客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9月29日8时许,北京南站派出所便衣民警在北京南站二楼自助售票处附近巡视时发现,男子刘某在排队购票旅客中不断穿梭,并不时与身边旅客搭讪,形迹十分可疑,随即对刘某展开盯控。10多分钟后,刘某成功搭讪到旅客黄女士,并以代黄女士购买一张北京南到沧州西的火车票为由,向黄女士索取300元好处费,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最终,刘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同日15时许,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强带领便衣民警在北京西站成功破获一起招揽旅客无票进站并收取好处费的案件,抓获田某等违法嫌疑人4名。目前,该4人已均被行政拘留。
北京铁路警方提示,旅客假期出行要通过正规渠道购票,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广大旅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平安的出行环境。
46、下班回复工作信息是否算加班?
下班回复工作信息是否算加班,要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率及工作内容。若下班回复工作信息占用劳动者较多时间,劳动者在下班后回复工作信息是经常性、有规律性的,而不是偶发现象,劳动者与客户之间也不是简单的沟通交流,我认为以上情形应当认定为加班。
如果上述情况算加班,劳动者如何取证呢?
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加班时,需要注意以下证据:譬如加班或值班安排通知、钉钉打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加班的事实证据。
47、通关被拒,旅行社是否应担责?

周某报名某旅行社的H国七日游,随团从大连出发,到达H国港口时被强制遣返。

旅行计划泡汤的周某越想越闹心,认为旅行社在他们被遣返时没有提供帮助,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违反了双方旅游合同的约定,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周某被H国警方拒绝入境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旅行社事先已告知旅客出境游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存在过错,拒绝退款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行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周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因自身原因无法通关,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被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剩余旅游团款及车费退还周某。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游客出国旅游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旅游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提前查阅入境国的相关注意事项,避免发生被拒绝入境的意外事件。同时,旅行社作为为游客提供专业旅游服务的机构,应及时向旅客讲解相关旅游注意事项,协助游客做好出行准备。如果是非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48、酒店住宿摔倒,谁应承担责任?

李女士和朋友一起报名某旅游项目并签了旅游合同。然而到酒店的第一晚,李女士在夜间走酒店消防通道楼梯下楼时,因光线较暗不幸摔伤,导致骨折、牙齿掉落。李女士将旅行社与住宿酒店一同告上法庭。

酒店辩称,李女士在打开消防通道门时即应注意到其中光线昏暗,旅客在夜间通常会选择乘坐电梯,李女士夜间走消防楼梯的行为不合常理。而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下两层楼找朋友聊天,选择楼梯是正常行为,无论游客选择哪种方式,酒店都应保证楼梯间的照明,尽到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女士指出,自己是随团出行,旅行社应提供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而在自己摔伤后,旅行社没有积极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涉及李女士、旅行社和住宿酒店。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就酒店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对游客尽到警示提醒,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对李女士尽到救助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住宿酒店内,消防通道夜间照明不足,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光线较暗,增加了游客下台阶踩空摔伤的风险,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构成违约;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日常风险有一定判断,在夜间自行选择光线较暗的消防通道楼梯,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风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负一定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李女士自担50%的责任,被告旅行社及酒店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依法应尽到对入住旅客的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入住环境与服务。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各环节中的安全注意等事项。旅行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审慎判断风险,作出合理选择,避免自己身体、财产双重损失。

49、免费寄存物品丢失,主办方为何不担责

在某热门旅游城市游玩的小梦(化名)听说附近有音乐节且不收取门票,便兴冲冲赶到音乐节现场,并委托朋友将自己的背包寄存到服务台,没想到背包竟不翼而飞。小梦称背包内有大额现金以及贵重首饰等,故诉至法院,要求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主办方辩称,寄存处悬挂有“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的提示牌,且本次音乐节完全免费,无偿保管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梦与主办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小梦寄存时并未向寄存处声明由保管人验收,也不能证明寄存物品的实际情况,从监控录像上也反映不出物品的实际情况和丢失情况,主办方通过寄存牌对接办理寄存和领取手续,且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音乐节主办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善意的无偿保管人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进行约束,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游客外出游玩时,应避免将贵重物品进行无偿保管,防范丢失风险。

50、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时,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旅客选择乘坐飞机或大巴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出行,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
民法典对于承运人就旅客人身伤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予以区别规定。具体区别如下:
1.承运人对游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即便没有过错,承运人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可以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待遇同全价票旅客。
2.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824、832条
客运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航空公司等承运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对社会经济交易便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提供者亦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于拟定格式合同时加入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相对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而相对方只有接受和拒绝两种选择。
格式合同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对于减轻或者免除己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两项义务:
提示对方注意;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当然,应由提供方对已尽到上述义务负举证责任。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不能证明其尽到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即该条款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比如一个案例中,王某提前两周以600元的价格订购了某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临时改变行程,王某于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了退票手续。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照机票价格的30%收取手续费。
在该案例中,一方面,退改签条款通常在机票预定界面进行显著提醒及标注,故提供方已经尽到充足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属有效。另一方面,对该条款的解释,应该按照全价还是优惠价的30%比例收取退票费用,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航空公司的解释。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814条
51、订酒店民宿如何避免被坑?
为了避免被坑,告诫消费者,挑选酒店民宿,不能光看价格,“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其实是由消费者造成的,有些消费者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挑民宿就好比挑旅行团,低价团的价格连张机票钱都不够,消费者怎么可能不被逼着去购物。因此消费者要形成理性、健康的消费理念,不能只看价格,更要看口碑,才能避免少被坑,也让民宿市场优胜劣汰,让店家更加珍惜口碑。
“订酒店民宿,用户评分很关键,选4.8分以上的基本上不会踩坑,4.5分以下的就比较难说。”订酒店民宿,看评分很重要。此外,还要仔细看住客点评中的差评,看看差评吐槽的是哪些方面的问题,自己能否接受。当然,消费者对差评也要有基本的判断,分辨出哪些是恶意差评,哪些是真实反映问题,不要被恶意差评带偏了。
经常去住酒店、民宿的人,基本上能判断出商家有没有夸张的成分,毕竟价格摆在那里,“那种照片看上去很豪华奢侈的酒店民宿,一个晚上一两百块钱你觉得可信吗?”
广东消委会也曾发出提示,建议广大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平台预定住宿服务,多方面了解掌握商家基本信息、客房信息,下单前多参考其他住客的评论,要仔细阅读商家设置的订单取消规则、入住时间、房间设施等信息,到店前应提前联系商家核对客房情况,如因个人原因确需要取消预订的,尽早与平台或商家沟通退订事宜。
52、节假日短期出租房屋给游客,“国庆住我家”,可行吗?
中秋、国庆长假将至,随着人们出行热情的高涨,各个城市的酒店、民宿价格也水涨船高。而最近流行起来的“国庆住我家”给了游客们另一种选择。
近日,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文,表示愿意在国庆假期期间,出租自家住宅给游客居住。这些网友多来自热门旅游城市,如北京、上海、厦门、长沙等。
“国庆住我家”,可行吗?
对于这种住宿方式,有网友认为,想法不错,但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权益和安全问题;也有网友觉得“不太安全”,出门在外,居住地点还是应该选正规一些的。
律师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短租是一种新型的房屋租赁模式,是一种共享经济,目前还未有对应法律法规明确短租的性质,也未有相应监管,所以短租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她建议,如果选择这种租赁模式,入住时,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核实双方身份。
她指出,对于房屋租赁,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均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房屋租赁,从实践来看,针对的均是长期租赁,而对于以小时、以天为单位的短期租赁并没有特别规定。
她解释说,若短租适用目前有关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也并不现实。例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若对短租适用此规定,无疑对短租的出租人来说,报备义务过于繁重。
但刘璐也表示,若将短租行为定性为类似于宾馆的经营性行为,则该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因此,旅馆业在我国仍然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需获批后方可经营。
“目前,短租其实是随着社会发展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旅行需求,社会的发展必然是早于法律的更新的。”刘璐说,“我认为在未有法律规范出台的情况下,短租面临着性质定性的风险,出租人可能会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也正是因为短租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可能会存在难以识别入住人身份、出现纠纷难以维权,甚至无法核实入住人是否是被通缉人员等,具有较高安全隐患。对于入住人来讲,同样难以识别出租人的身份、环境的安全性。”
若出现经济纠纷,可及时提起诉讼、仲裁以定纷止争,涉及刑事犯罪的,可及时报警处理。
53、发生纠纷如何进行维权?
可协商、调解以及仲裁,直至起诉
旅游法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是先协商和调解,如果没有解决纠纷再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旅游者选择提起诉讼,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说,消费者如果因为旅行期间与旅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旅游合同纠纷或者民事侵权纠纷可以选择向旅行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旅游合同发生所在地、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诉讼时效来说,一般3年内都可以。”
54、那到底该如何做才能过一个舒心又省心的假期呢?
首先,我们要熟悉一些侵权行为的套路,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从以往的案件数据来看,“零团费”吸引游客报名、压缩行程内景点的游览时间、以非客观理由擅自改变游览行程、降低接待标准,诱骗、强迫游客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这些是常见的一些侵权行为。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这是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
其次,我们在清楚了他们的套路之后,在选择旅行社,合同签订前期就要注意避免这些“坑”。选择旅行社和旅游线路时,不能单纯比较报价,要认真签订旅行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旅行行程、游览景点、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在旅游过程中,自己要注意防范旅游购物欺诈行为,在景区不要购买特别名贵的商品,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景区商店出售的贵重物品真假难辨,我们普通消费者一般很难自行甄别。如果确实喜欢想要购买,那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仔细核对价格和质量,索取发票或收据等凭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价格欺诈、服务不符合标准等情况,这些都是不可少的证据。
最后,给大家梳理一下,发生侵权纠纷后,我们该从哪些渠道进行维权。我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可以和旅行社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不管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整个维权的过程中,我们的旅行合同、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留存好。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文旅湖州、圣港湖州律师、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高法、怀柔普法 、临清市人民法院、马山县普法在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寿光司法行政、苏州普法、北京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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