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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实质
法律体现谁的意志?现代法律不是精英的特权,不是统治者的工具。它体现的应该是公民意志,其出台应符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这是法律的生命所在。
伊万·亚历山德洛维奇·伊林(1883-1954)在十月革命后与一批学者被驱逐出境,来到德国柏林,与几位俄罗斯知识分子创办了俄罗斯科学研究院,编辑出版了刊物《俄罗斯之钟》。他用俄语、德语、法语和英语写了40多本书和小册子,还有上千篇文章。我国也曾有一些学者在旧时代被迫出走。“文化大革命”中,有海外关系的人被冠以“特务”、“里通外国”等罪名,受到歧视、打击和迫害,这极大地挫伤了海外华侨华人的爱国热情和建设家乡的积极性。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一复出工作就把海外关系问题的拨乱反正提上议事日程。1977年10月2日,邓小平在接见港澳同胞国庆代表团时指出:“说什么‘海外关系’复杂不能信任,这种说法是反动的。我们现在不是海外关系太多,而是太少。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可以打开各方面的关系。‘四人帮’胡说什么‘地、富、反、坏、侨’,把华侨同地、富、反、坏并列起来。这种错误政策一定要纠正过来”,并指出:“要做大量工作,进行政策教育,全国执行。”拨乱反正过程中地主、富农也绝大部分摘帽了,而且其中不少人为民族复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本小书从社会学、法哲学以及宗教的角度对公民法律意识做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述,提出了“规范法律意识”学说。作者通过对自然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爱国主义及国家的实质的揭示,提出了法律意识的三大公理:自尊、自治、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批判了人们在这三个方面存在的意识错误。法治社会也许是大同之前的次优选择。
法治的前提是不是公民摆脱了神灵崇拜、皇权专制,也摆脱了“青天”之类的个人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