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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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

12月14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贵州高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洪武发布了《贵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三年来,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和省委、省委政法委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在此基础上,贵州高院对近三年全省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深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及成因,分析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难点,并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提出建议,以期能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近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5854件9945人。总体上看,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犯罪案件团伙化作案趋势明显,与2020年相比,2021年审结案件数量增长率高达446%,2022年前十个月审结的案件数量与2021年相比,增长了111.5%。在审结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排前三的分别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从审结的案件看,犯罪分子的技术手段从最初的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诈骗开始向互联网领域延伸。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也从最初谎称中奖、假冒熟人借钱等低端骗术向恋爱交友、网上购物、办理贷款等方向转移,涉及类型较多,且更迭较快,群众防不胜防。相比诈骗犯罪而言,上下游关联犯罪的表现形式相对较少,主要表现为向犯罪分子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号、企业对公账户和公民个人信息等。据介绍,今年年初贵州高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三个工程”经验做法获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通过抓组织领导、抓案件审理、抓综合治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压缩犯罪蔓延空间。白皮书还深入探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兴起、蔓延的多方原因。一方面,从经济活动领域及其方式的改变、畸形消费观念和经济收入不均衡、特殊的区域位置为境内人员出境加入诈骗窝点提供便利,以及对新技术新业态的非法利用等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角度,探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兴起、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另一方面,从电信网络设备设施和应用程序的监管、全民反诈意识的宣传引导以及行业、部门间协同治理等综合治理角度,探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全省法院将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综合治理工作,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的依法严惩高压态势,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统摄下的司法认定难题创新解决,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指导下的社会共治格局的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助力护好更高水平的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增进公众了解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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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某公司诉某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NO.1某县综合执法局因某公司KTV噪音污染问题,于2019年12月4日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同年12月17日,某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次日,某县综合执法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噪声排放仍超标,遂再次立案并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某公司立即整改,并告知将在30日内进行再次监督检查,如仍不改正,将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次日,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2月5日,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典型意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责令相对人限期整改的决定的,应当给予相对人必要的整改时间;只有在相对人逾期拒不整改的情形下,才能依法施以惩戒。本案中,某县综合执法局责令某公司整改,但并未给予合理整改期限,而是在责令改正的次日即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明显违反前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某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管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NO.2某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县开展收购、储藏、生产加工油菜籽,并将生产加工的菜籽油销往该县各学校的生产经营活动。某县市场监管局经多次检查发现某公司销售的菜籽油不合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裁判并判决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6万元。之后,某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对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菜籽油并处相应罚款的处罚决定。某县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及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生产加工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其行为同时违反禁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禁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个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刑罚后,有关行政机关对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阮某某诉某县交警队、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NO.32020年4月10日,阮某某驾驶货车发生碰撞前方余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某县交警队认定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阮某某作出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交警队又以对阮某某未作出驾驶证扣分的管理措施为由,又对阮某某作出罚款1050元、记15分的行政处罚。阮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维持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阮某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典型意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行政机关对阮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第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在未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再次作出罚款、扣分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杨某某诉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案NO.42017年4月12日,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区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对2017年2月25日驾驶货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年7月8日,交管某区分局通知杨某某15日内接受处理。2020年9月18日,交管某区分局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作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交管某区分局在已经知道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后时隔3年才对杨某某进行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典型意义】及时行政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实现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在发现案涉交通事故三年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超出合理期限,违反正当程序,构成程序违法。阮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局撤销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案NO.5某政府因征收与蒲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蒲某某划地安置。后某自然资源局经查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阮某,并认为阮某不符合划地安置条件,故作出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阮某、蒲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解除协议系正当行使行政优益权,遂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通过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方式及时纠错。本案中,由于被征收人隐瞒事实,导致某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错误约定划地安置,某自然资源局发现错误后,及时作出解除协议决定,其行使行政优益权符合法律规定。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行政赔偿案NO.6某县文广局对某网吧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进行查处,扣押某网吧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等物品,并制作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但清单仅载明物品数量,对物品性能等基本情况未作说明,且未经被扣押人签字确认。后某网吧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文广局赔偿。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扣押的部分显示器是否在扣押期间损坏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文广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部分显示器在扣押时已经损坏,应对发还时不能正常使用的显示器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并确认扣押物品新旧程度及性能等,并经行政相对人确认或公证,以证明被扣押物品的数量及性状。若因保管不善致物品损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案涉行政机关虽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但一是清单未明确载明扣押物品的情况,二是清单未经被扣押人签字确认。诉讼中,双方对被扣押的部分物品何时损坏发生争议。行政机关作为扣押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还时不能正常使用的显示器在扣押时已经损坏的事实,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某县文广局提供的扣押清单只能证明被扣押物品的数量,不能证明扣押时已经损坏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绿化工程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赔偿案NO.72017年3月13日,某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对某高速公路设计规划区及两侧30米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并明确告知该范围内土地不得变更使用权、不得再种植多年生植物、不得抢栽抢种,因擅自种植扩大损失的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过程中,某县政府经调查,认定某绿化公司系抢栽抢种,并在之后组织相关单位将某绿化公司栽种的苗木移除。某绿化工程公司遂提起赔偿诉讼,请求判决某县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56.7万元。人民法院判决对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典型意义】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本案中,虽行政机关的强制清除苗木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但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栽种的苗木,属于抢栽抢种。行政相对人因抢栽抢种所取得的利益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依法不应获得赔偿。树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NO.82011年至2012年期间,树某与案外人因杉木的权属发生争议,争议杉木被暂扣于某乡林业站。2017年,某镇政府作出争议杉木为树某所有的处理决定。某县政府复议维持某镇政府的处理决定。随后,树某多次要求返还暂扣的杉树未果。2020年12月,树某因杉木腐烂、要求赔偿的问题与某镇政府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拒绝返还杉木行为违法并要求某镇政府赔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拒绝返还杉木行为违法并判决某镇政府裁定赔偿责任。【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守公正、高效、及时原则;在不能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对暂扣的鲜活产品或其他易腐物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保管不当或延时处理致物品毁损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行政机关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怠于返还杉木致杉木腐烂,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王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NO.9某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次日,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其诉讼期限为6个月。2020年9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准予执行。【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中,某生态环境局无正当理由两年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准予执行。某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某公司行政处罚案NO.10某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欠缴易地建设费3468584.64元,违反《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进行警告、责令限期缴清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某公司,经两次催告,某公司未履行,某综合执法局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作出的超越职权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均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违法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中,某综合执法局不具有征缴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权,其责令某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明显超越职权,且,其在一个决定中同时作出征收的决定和处罚的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审核:赵映、金晶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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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2019-2021年度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

7月27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2021年度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行政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贵州高院副院长王霞出席发布会,对行政审判白皮书作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受邀参加发布会。此次发布的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在体例上进行了创新探索,具体概括为“一总四分”,“一总”即是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和总结,提出全局性、整体性的意见建议,形成统揽全篇的总报告;“四分”即是指对诉讼高发的行政协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非诉执行四个领域进行专题性分析,有的放矢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了四个“分”报告。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近三年来审结的28000余件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既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向案例,又有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反向案例。据通报,三年来,全省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8496件,法定审限内审结率为99.65%,审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116件。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量持续下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态势持续向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2021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017件,出庭应诉率为65.81%。三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全力助推和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全力推动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先后印发《关于推广重大行政争议诉前沟通协商机制的通知》《行政争议诉前协商办法(试行)》等文件,统一全省法院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协商的具体工作程序。全省法院共启动行政争议诉前协商4811件,成功化解1707件。牢固树立“行政诉讼无小案”的“大协调”观念,强化诉中协调意识,注重在诉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2021年,全省法院仅一审行政案件调撤率达到27.47%,高居全国第三位。注重诉后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判后答疑,运用好司法建议,对重点案件判决后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持续发挥好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动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积极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双促进、双提高,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一道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中携手前行、担当作为,凝聚形成更加强大的法治建设合力,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和司法行为中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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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设智慧监督平台 科学有效实施监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部署,与省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等单位共同研发推出集数据汇聚、精准监督、智能预警于一体的“贵州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智慧监督管理平台”。平台以法院顽瘴痼疾整治为突破口,通过制定数字监督清单,建立智能风险预警模型,汇聚整合内外监督力量,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监督管理平台操作界面展示)开启数字监督体系化4月29日下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秘书方顺登录“贵州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智慧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平台),将当天上午召开的省高院党组会议学习贯彻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情况录入平台,提交了党组议题、学习资料、党组成员的表态发言等资料,第一时间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块进行了补充完善。相关领导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则通过平台及时获知了贵州高院党组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贵州高院干警正在操作监督管理平台。杨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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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人西安美院述称:邱石冥原为西安美院职工,其部分画作捐赠给西安美院收藏。贵州省博物馆和石阡县政府来复制其馆藏画作并出版画集,西安美院并未获利。提供馆藏画作给二被告是配合当地政府宣传邱石冥作品。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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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2019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6月9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了7件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我省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案例的发布,不仅对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起到一定作用,更会对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还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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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60件(含旧存152件),其中一审案件1729件;二审案件130件(新收124件),上诉率为7.51%;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件。共审结1649件,结案率88.70%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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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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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网上立案、网上信访?贵州高院手把手教您如何操作!

再次点击“我要立案”,选择立案类型,进入立案界面;按照界面提示选择立案法院,填写当事人、代理人等信息,选择案件类型,并上传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点击“下一步”。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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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的通告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和省委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贵州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二、拟到法院立案的请通过“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拟到法院信访的请采取网上信访、邮寄信访材料等方式进行;查询咨询等相关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三、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确保办理好群众网上立案、诉讼服务咨询、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等相关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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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温馨提示

根据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您及家人的健康,如您在节后上班期间需要解决矛盾纠纷,建议您首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选择相应地区,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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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12月26日上午10点,“黔山雷暴”之冬日阳光执行行动准时开始

届时,<u>@贵州高院</u>官方微博将与全国五十余家媒体一起,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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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档案

档案工作很平凡,但它却是一项承载文明、记录历史、服务大众的事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法院电子化档案已成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的记忆,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档案。
2019年6月9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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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法院新闻

“总结与部署”是岁末年初的“标配”。这次会议对2017年工作谋篇布局的科学性已经为全国法院2017年的骄人业绩所验证,而这些业绩又让我们感受到了另外一层重要含义,那就是“司法领导力”。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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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附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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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举行员额制法官遴选面试 全省法院拟遴选员额制法官137名

12月22日,2017年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面试在省法院举行,全省三级法院208名入额候选人经过考核、考试脱颖而出参加面试。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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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遭遇“天价”?在荔波,可以找旅游法庭来“撑腰”

“自成立旅游巡回法庭以来,一般旅游纠纷都是就地解决,这样快速高效的审理不仅保障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也促进了荔波旅游业的发展。”荔波县大小七孔景区管理总站站长白培胜说。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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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91.83%,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再创新高

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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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帮人开车受伤,我该找谁赔偿?

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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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贵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

贵州日报在次日于头版刊发《我省法院去年结案率排名全国第二》的文章,获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网贵州频道、多彩贵州网、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民主与法制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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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潮院长:2017年,贵州法院撸起袖子这样干……

按照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着力提升干警“四个能力”,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队伍……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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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孙潮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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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