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华商实务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的私募基金法律实务解析

华商基金委 华商律师 2023-08-25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下的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今日我们就疫情防控期间的私募投资基金对赌协议相关问题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解答。



对于存在对赌协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对赌目标已经或预判届时无法实现,私募基金投资协议如何处理?


1. 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已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法律实践经验,通常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有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罢工、流行病等。而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汇大机械制造(湖州)有限公司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因此,结合本次疫情的相关事实,我们理解,本次疫情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已经满足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2. 如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义务人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来解除投资协议或免责
答:不一定。在具体案件中,对赌目标在疫情暴发前已经无法实现,较难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如预判对赌目标届时无法实现,援引“不可抗力”则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并举证证明对赌目标不能实现与疫情存在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较高)。例如,以经营业绩为对赌目标,如对赌目标在疫情爆发前已经无法实现,或者预判届时无法实现但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不能证明对赌目标不能实现与本次疫情存在因果关系的,即便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义务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或免除责任,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参考案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案”。


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如何安排?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陆续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的通知》、《关于上线“<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免费远程课程的通知》等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进行明确和指导。根据协会上述通知,我们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 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各类业务是否正常办理?
答: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办理。

2. 申请备案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否有绿色通道?
答:是的,协会针对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备案提供绿色通道。

3. 申请备案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交备案文件有何特殊要求?
答:除提交常规备案信息外,申请机构需在“相关附件上传”页面的“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处上传业务支持文件,该文件统一命名为“抗击疫情医药卫生类私募基金相关情况说明”。文件可以是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尽调报告等。

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的,是否适用备案服务绿色通道?
答:适用。

5. 针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是否适用备案服务绿色通道?
答:适用。

6. 疫情防控期间,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首支产品备案的,如何处理?
答:协会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在管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时限有无变化?
答:各类信息报送时限已通知延长。具体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8.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何新的改革举措?
答:截至目前,2020年,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提出如下改革:
(1)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试点正式上线
根据协会通知,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试点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
根据协会通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已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协会通过AMBERS系统按季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三季度及之后的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
目前发布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暂未包含“投资风格”指标体系,根据协会通知,相关指标预计在2020年底前启动执行。
会员信用报告使用注意事项如下:①不得用于公开宣传;②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视需要“一对一”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另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注意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隐瞒事项或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该功能将会被协会暂停一年,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也可能会被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即将上线
根据协会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将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线,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使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留存的电子邮箱中获取的相关账号登陆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pfid.amac.org.cn)查询其投资的私募基金持续信息披露情况。

9. 本次疫情是否影响私募基金咨询服务?
答:根据通知,协会目前已暂停(1)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层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现场咨询工作,(2)私募基金业务咨询热线400-017-8200咨询服务,恢复时间需待协会另行通知。在前述现场咨询、电话热线暂停期间,私募基金业务咨询邮箱(pf@amac.org.cn)和微信咨询(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照常提供服务。

10. 协会对最新的《备案须知(2019版)》有何解读?
答:2019年12月23日,协会更新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现根据协会2020年2月10日的通知,协会就该最新版备案须知相关问题解读提供免费远程课程,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可登录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https://peixun.amac.org.cn)在线学习。


            本文作者:华商所基金委 

谢谕莹  黎旭  崔福初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往期精彩回顾





律师和企业,关于“风月同天”的另一种解读 | 华商首席合伙人高树分享

疫情过后,律师行业面临的变革和创新 | 华商首席合伙人高树分享

华商研究|拟IPO企业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新型肺炎情势下应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情人节这天,有封来自医院的感谢信 | 华商捐赠消毒水、口罩等物资 守护逆行者!

共克时艰 纾困解难 | 华商致客户及各界朋友的一封信

新春献词|坚定一路同行  一起向前

华商成立“深圳地铁应急法律服务小组”,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助深圳地铁集团抗击疫情

放假不放松 延假不误工 | 华商人“在家办公”的20种体验,宅着就是战斗!

守护一线医护人员!华商向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捐赠1000双医用手套






微信号:huashang_lawyer

邮箱:hsweixin@huashang.cn

联系电话:0755-8891 801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楼整层(总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