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姓名是你的,但能随便用吗?

2018-01-11 李发举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李发举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执业领域主要为公司、知识产权




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第十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前述规定使得姓名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交织在了一起,并与商标权等相关权利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性。



从实践情况来看,XX张三XX经营部、XX李四XX公司等企业名称屡见不鲜。人们似乎也习惯于用投资人的姓名作为字号或者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将其融入企业经营之中。但是,作为企业投资人真的可以随便将自己的姓名用于商业经营吗?


下面,笔者以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例,解答前述疑问。


基本案情:


北京庆丰包子铺(简称“庆丰包子铺”)自1986年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面食,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开业时间为1956年。庆丰包子铺月坛店于2007年被相关机构认定为“中国风味特色餐厅”。后,庆丰包子铺先后注册了“慶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服务项目)以及“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核定使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为宣传自身品牌,庆丰包子铺先后投入了450余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


2009年6月24日,庆丰餐饮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庆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及咨询。经营过程中,在其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了“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


庆丰包子铺遂以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庆丰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庆丰包子铺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庆丰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庆丰包子铺相应财产损失。


律师分析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一、庆丰餐饮公司侵犯了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前述案例中,庆丰包子铺在餐馆服务上注册的“慶豐”商标以及在包子等商品上注册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慶豐”与“庆丰”是汉字繁体与简体的一一对应关系,呼叫亦相同。“老庆丰+laoqingfeng”则完全包含了“庆丰”的文字。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为庆丰餐饮公司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庆丰包子铺。庆丰餐饮公司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借了公众对庆丰包子铺服务和商品认可的“东风”。


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徐庆丰享有合法的姓名权,有权合理地使用自己的姓名。徐庆丰将自己名字作为公司注册名称,并在庆丰餐饮公司的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徐庆丰的前述行为已经属于对其姓名的商业性使用。徐庆丰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前提下,将相同文字注册为字号并突出性使用,可以认定其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目的,如此使用已经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利用。庆丰餐饮公司(即使获得了徐庆丰本人的授权)的不当利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误认,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理,庆丰餐饮公司为攀附他人知名度,擅自将庆丰包子铺的字号作为自身的字号予以使用,经营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庆丰包子铺未侵犯徐庆丰的姓名权


据前所述,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侵犯自然人姓名权的表现形式包含以下三种: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即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 2)盗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 3)冒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本案中,暂不考虑庆丰包子铺是否成立在徐庆丰出生之前,由于庆丰包子铺并未干涉、盗用、冒用徐庆丰的姓名,因此,即便庆丰包包子铺这一字号中出现了徐庆丰本人的姓名,由于其存在干涉、盗用、冒用的故意,庆丰包子铺亦不会侵犯徐庆丰的姓名权。


综上,虽然自然人享有合法的姓名权,有权合理地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在使用自身姓名时,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当然,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前提下,我们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铺字号或商店名称本身亦不会对他人在先权利产生损害,自不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ND —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阅读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百君官网,了解百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