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2017-08-25 张智然 律师视野

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最近,一则固始县委聘请该县法院法官担任法律顾问的新闻在网上热传,笔者认为:法官担任这一职位与其身份和职责不相符,故这一做法不宜提倡和效仿。



一、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职责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通常是指:1.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2.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3.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4.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5.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6.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7.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8.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9.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0.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审判案件,然后才是与审判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受聘担任固始县委法律顾问一职,显然超出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职责,也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规定》和最高院颁发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相悖。



二、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角色定位相悖


如前所述,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官的角色定位应该是居中审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官都处于居中的角色,主持着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活动。因此,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不适合为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单边的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聘担任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业务,而不是法官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实际上是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而法官则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其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只能“居中审判”,而不能为某一方哪怕是党委和政府提供单边的法律服务。律师则不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以,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天经地义的业务,法官若是承揽这项业务的话,则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相悖

 

法官一旦穿上法袍,坐在法庭之上,就成了法律的化身,即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而法官一旦受聘担任固始县委的法律顾问,那么必然要维护固始县委乃至县政府及在固始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甚至反映该县GDP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这样势必改变法官“居中”的角色,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也必将大打折扣。试想,如果固始县政府或政府机关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争议,诉讼到固始县法院,那么,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将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依法审判?虽然法官只是担任县委而不是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但考虑到县委在县里的绝对领导地位,法官一方面基于法律顾问的职责,其必须维护固始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机关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这无疑是给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所以说,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损害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同时还可能影响到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固始县委聘请该县法官担任法律顾问一职,其本意是希望法官为县委依法决策保驾护航,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做法因与我国相关法律的精神相悖,不仅不应提倡,而且应予及时纠正。



张智然律师的部分原创文章

刑辩律师应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读《张明楷教授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一文后的几点浅见

“辱母案”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其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及纠偏

聂树斌的“冤死”与王书金的“赖活”

武昌砍头案嫌疑人胡某“持证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贾敬龙为什么必须死 —— 贾敬龙被执行死刑的思考

从雷洋之死,看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涉嫌名誉侵权 ——浅析王宝强离婚声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民众需要了解的是事件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事件的结论 ——庆安火车站枪击案的思考

浅析以“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

法官王桂荣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热点|法官杨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变性男隐瞒变性实情与人结婚,女方可否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 与俞江教授商榷

也谈“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案”行为的定性

《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

如此代人讨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重磅|| 爆炸,缘何而起?

仅有证人证言和来往汇款记录,能认定赌博罪吗?

“谎称劳教警察”身份与人同居并受赠钱财,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无借据却以要债为名将他人扣押并强行取财,是抢劫还是非法拘禁?

彭某“吸毒后”杀死朋友的儿子,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台风“海马”来袭,律师可以不出庭吗?

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 ——《最高院法发〔2016〕21号文》第22条解析

律师袍存废之争

幼儿园生活的结束,未来的日子也就“甘尽苦来了”

随笔|| 热



您可能喜欢的文章

周末推荐|央视张泉灵和县委书记陈行甲的辞职、告别信

周末推荐|美国社会的自信:为什么普通老百姓见到权贵从不点头哈腰?

周末推荐|被宠坏的中国式聪明

柴静: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细节出卖了你的教养

周末推荐|北京的饭局和骗局

周末推荐|那些到美国后被彻底颠覆了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有关合同无效的几个重大问题 | 讲座全文

假日推荐|真实的以色列

周末推荐|美国南北战争的宽容和理解

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最高法改变“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合法”规定,符合3个条件就合法(附判决书)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

王朔:中国社会“四大魔咒”

周末推荐|一个农民的原罪

周末推荐|正确的决定(一篇令人久久不能平静的短文)

对人类文明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

民国风骨,令人敬仰

周末推荐|莫言:这才是世上最可怕的人!

最高法院民一庭: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五人轮奸案均被判无罪:因在非法定场所讯问、同步录像违法

周末推荐|莫言:来不及等待

周末推荐|在美国上大学与在中国上清华北大的本质区别

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

周末推荐|梁文道:这是一个尊严稀缺的时代

“两国交恶,不辱来使”这应该是一个大国最基本的肚量

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强奸犯站出来那一刻,世界为之感动

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

夫妻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最新规定详解(2017版)

你可以没有信仰,但不能没有原则

周末推荐|一个美国法官的风骨

最高院民一庭:30 个侵权类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最高法:婚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年度最佳法律故事:吃饺子没蘸酱油进监狱了

世间如果有君子,名字一定叫胡适

周末推荐|王朔:一群不爱自己祖国的人为什么会爱美国?

周末推荐|张维为:国家是否发达不看强者的高度,而要看弱者的地位

周末推荐|余华:权力在中国的傲慢态度

贺卫方教授在香港的精彩演讲

美国队带了律师,所以成功申诉挤掉中国

对不起,我的朋友都很贵

李嘉诚: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

陈独秀:犯法的是老子,不是老子的性欲

旧文新登|从雷洋之死,看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作者:毛泽东)

香港没有墙,但香港人有一堵心墙(深度好文)







温馨提示:您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文章底端的“阅读原文”进入张智然律师微网站咨询,或直接电话咨询:13902960269。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