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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重红利效应视角的环境保护税制度探析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4-09-20



作者:

何   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魏卓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作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此,本文采用县级面板数据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论证环境保护税是否具有双重红利效应,以期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税在促进环境改善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在学术界,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中的第一重红利普遍被认定为是环境质量的改善且基本不存在争议;而第二重红利在不同文献中表现为不同的内容,常见的有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长以及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提升。鉴于我国经济已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本文将环境保护税第二重红利定义为经济增长红利(以下简称“经济红利”)。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文献主要有两类。第一类研究环境规制政策的双重红利效应,如水资源税改革(刘晔 等,2022)、差异化行业碳税(翁智雄 等,2021)、排污权交易制度(张彩云,2020)等,但较少采用实证研究法从双重红利效应视角直接考察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效应。第二类主要聚焦于环境保护税对经济社会的某一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如对经济增长(薛钢 等,2021)、创新升级(孙钰鹏 等,2020)、企业绩效(金友良 等,2020)等,仅有少数研究环境保护税的多重红利效应(文传浩 等,2022)。为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论证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检验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空间溢出效应,并从法律制度环境、环境绩效考核以及技术创新层面论证其对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调节效应。相较于已有研究文献,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现有研究较少采用县级面板数据对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采用时空分辨率更高、结果更精准的县级面板数据从环境污染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两个维度对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提供实践依据。第二,在探讨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环境保护税对环境改善和经济增长具有空间溢出效应,丰富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研究内容。第三,本文论证了法律制度环境、环境绩效考核以及技术创新对环境保护税释放红利效应具有调节作用,行政等级和地理位置会影响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空间溢出程度,有助于后续进一步研究。


二、研究假设

环境保护税通过现金流效应和税收调节效应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环境质量和经济增长。一方面,环境保护税具有直接的现金流效应。征收环境保护税会增加企业现金流支出,在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排污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会挤占生产经营性支出,使得生产规模缩小,导致总产量减少,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但也会降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对环境质量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调节效应能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企业为降低缴纳环境保护税带来的成本,可能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绿色技术升级与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污染处理率,对环境质量和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Porter 等,1995)。此外,环境保护税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制度设计激励企业绿色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假设1。

假设1:环境保护税具有环境改善与经济增长的双重红利效应。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自主制定环境规制策略的能力。环境规制策略包含一致性竞争策略和差异性竞争策略两种。首先,一致性竞争策略可进一步分为本地和邻地环境规制同步加强的“逐顶式”竞争以及本地和邻地环境规制同步减弱的“逐底式”竞争。前者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对邻地产生负的空间溢出效应;后者则相反,会对邻地产生正的空间溢出效应。为吸引投资,地方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通常会作出一系列“逐底式”竞争行为,这不仅会使得本地区成为“污染避难所”,也会对邻地环境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即对邻地产生负的空间溢出效应。其次,差异性竞争策略可进一步分为本地环境规制减弱、邻地加强策略和本地环境规制加强、邻地减弱策略两种。前者可使得本地投资增加、企业迁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但对邻地经济增长可能产生负的空间溢出效应;后者则可能导致本地在短期内丧失部分投资机会,对本地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但会对邻地产生正的空间溢出效应。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假设2。

假设2: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具有空间溢出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1.双重差分模型。为验证环境保护税与环境质量、经济增长的关系,结合上述研究假说,本文构建以下双重差分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EPi,t、EDi,t分别表示环境污染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核心解释变量didi,t为双重差分项,表示《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Xi,t表示各项控制变量;i、t分别表示地区和年份;νi和μt分别表示地区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ξi,t为随机扰动项;∂0为常数项,∂1、∂2为回归系数。

2.双重差分空间杜宾模型。在上述双重差分模型的基础上,考虑空间外溢性,本文构建双重差分空间杜宾模型。

其中:w为经过行随机标准化处理后的地理距离空间权重矩阵,wEPi,t、wEDi,t为被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分别代表地理位置上的邻近地区环境污染程度、邻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wdidi,t为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代表邻近地区政策效应;wXi,t为控制变量的空间滞后项;θ为被解释变量空间滞后项的系数。

(二)变量选取与定义

1.被解释变量。(1)环境污染程度(EP),采用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自然对数表示。(2)地区经济发展水平(ED),采用地区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表示。

2.核心解释变量。(1)双重差分项(did)。根据2018年各地区发布的相关文件,将提高适用税额的地区的政策虚拟变量(treat)赋值为1;将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平移原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地区的政策虚拟变量(treat)赋值为0。将政策实施前(2014—2017年)年度对应的时间虚拟变量(post)赋值为0,政策实施当年及之后(2018—2021年)年度对应的时间虚拟变量(post)赋值为1。did=treat×post。(2)空间权重矩阵(w)。基于邻接关系构建空间邻近矩阵,当两地区相邻时,w取1;否则w取0。

3.控制变量。(1)产业结构(IS),采用第二产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表示;(2)人口密度(PI),采用年末总人口数与行政区域土地面积的比值表示;(3)政府干预程度(GI),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4)消费情况(CI),采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自然对数表示;(5)金融发展水平(FS),采用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自然对数表示;(6)工业状况(ind),采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7)房地产投资(inv),采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自然对数表示;(8)教育支出占比(edu),采用教育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表示;(9)就业率(JR),采用年末单位从业人员占年末总人口的比重表示。

(三)数据来源

本文基于2014—2021年县级面板数据,共获得15 088个县级-年度观测值。鉴于县域层面数据普遍存在缺失现象,参考李志辉 等(2023)的处理方法,对缺失值较少的变量,采用插值法进行填补;对缺失较为严重的变量,选择该县所属的地级市下的所有辖县,并以相应变量的平均值进行填充。为了减少异常值带来的影响,对相关连续变量在1%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县域数据均源自2014—2021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和国泰安《中国县域经济研究数据库》,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略)所示。


四、实证结果分析(略)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将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以及双重差分空间杜宾模型检验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主要结论有:第一,环境保护税显著降低了环境污染程度,提升了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促进环境改善与经济增长双重红利效应;第二,本地区环境污染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受到本地区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显著影响,还受到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显著影响,邻近地区环境保护税实施对本地区环境污染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空间溢出效应;第三,法律制度环境、环境绩效考核以及技术创新对环境保护税释放双重红利效应具有调节效应,地区行政等级和地理位置会影响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空间溢出程度。

(二)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提升其双重红利效应。根据前文分析,环境保护税具有促进环境改善与经济增长双重红利效应。环境保护税是一种惩罚性的环境补偿政策,若在环境保护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将惩罚性补偿政策与激励政策相结合,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因此,本文建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以及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以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此外,建议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的减免优惠。建议进一步扩大减免层级,更好地发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激励效应。比如: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十的,减按百分之九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七十的,减按百分之二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形成多层级的激励减免政策,通过“减排越多、税收优惠越多”激励企业积极减排,进一步加大环保投资力度,从而更好释放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此外,可考虑给予应用节能环保技术、污染大幅减少的企业一定的税收返还,或在以后年度酌情递延缴纳环境保护税税款的优惠,提高企业绿色生产的积极性,助力绿色发展,实现环境改善与经济增长同步提升。

第二,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当前,有关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探讨主要集中于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跨部门协作(田玉林 等,2022)。但本文分析了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具有空间溢出性,即环境改善和经济增长不仅受本地区环境保护税实施的影响,还受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税实施的影响。为更好实现环境红利和经济红利,需要地区间相互配合、共同治理。建议加强地区间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实现跨地区环境保护税信息交换整合,重点关注大型跨地区污染企业的纳税信息情况,促进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充分释放,实现地区间的环境改善和经济增长的协同共赢。

第三,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创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充分释放的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环境绩效考核以及技术创新均对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发挥着调节作用,会影响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释放程度。因此,为促进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的充分发挥,应完善相应的制度。比如:加强生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生产者合法权益保护,提高环境绩效考核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设立绿色技术创新基金,专用于资助企业的环保项目研发、购买环保设备和技术改造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8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何辉,魏卓凡.基于双重红利效应视角的环境保护税制度探析[J].税务研究,2024(8):1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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