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年第1期论文速览


共同发展: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条约实践的创新

曾华群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摘要:在简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制背景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BIT实践目标、模式和内容的创新问题。本文认为,"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是传统BIT实践目标的演进轨迹,"可持续发展"是BIT实践目标的新倡议,而"共同发展"可作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BIT实践的创新目标;在传统BIT实践模式基础上,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可借鉴和汲取"可持续发展导向"BIT实践模式的创新因素,通过BIT结构和条款的革新和改造,创造"共同发展导向"BIT实践模式;在既有BIT"国际话语体系"内,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可通过"共同发展"条款的引入、传统条款的"扬弃"和创新条款的采纳,实现对传统BIT实践内容的改革,形成服务于"共同发展导向"BIT实践的内容。


关键词: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双边投资条约;目标创新;模式创新;内容创新

真伪之辨:现行国际贸易体系对美国“不公平”?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自由主义国际贸易体系"实力界定收益"的基本逻辑,自身霸权的衰弱是导致美国现时相对收益下降的根本原因,并非其他国家违反现行国际贸易体系之规则所致,也无以将之归咎于该体系的整体制度安排,但其具体制度设计可能会影响贸易利益在美国国内的分配。借此,特朗普政府似是而非,宣称其他国家"利用"现行国际贸易体系,严重损害美国贸易利益,致使美国受到该体系不公正对待,显属"美国优先"基调下的夸大之词。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系;WTO体制;美国;霸权衰弱;公平公正

ICSID审前异议制度研究

张亮  中山大学法学院

董格非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ICSID仲裁的实践中,部分滥诉案件因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无法被及时终止,从而导致仲裁资源浪费、仲裁效率低下。ICSID在2006年制度改革中引入了审前异议制度,赋予当事方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对仲裁另一方的诉请提出异议的权利,由此使得仲裁庭可以针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诉请直接作出裁决予以驳回,由此提高了仲裁效率。但鉴于审前异议在实践中面临着被滥用等风险,该制度在ICSID最新一轮的规则修订中仍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ICSID;国际投资仲裁;审前异议;仲裁效率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挑选问题——善意原则适用的视角

柯月婷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国际投资条约碎片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条约挑选行为,给国际投资的长远持续发展造成了损害,应加以制止。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与文义解释标准相比,适用善意原则标准更有利于仲裁庭准确有效地认定条约挑选行为并加以阻止。善意原则标准主要是通过考察投资者的国籍真实有效性来判定其是否存在挑选条约这一权利滥用行为。中国在对外缔结投资条约时应当将国籍真实有效性作为投资者定义条款规定的要素之一,以在较为根本的层面上防止条约挑选。


关键词:条约挑选;善意原则;投资定义

论反垄断跨国民事诉讼中域外管辖权和域外适用问题的区分——以中美新近案例为视角

杜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中美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反垄断法来对对方企业发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引发了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境内产生影响的,也可适用该法。该条文与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如出一辙。然而,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长期以来被美国法院解释为一项管辖权条款,用于确定法院的事务管辖权。只要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美国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就拥有事务管辖权。这样一来,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就演变成了美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我国学术界在引进美国相关概念和制度的时候,未能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关注,从而导致我国学者在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时产生概念上和逻辑上的混乱局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华为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为我们重新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的含义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中美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的理解应当区分公法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机制。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一项经济公法,该法第2条是为我国行政机关进行域外反垄断调查提供管辖权依据。而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应依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域外适用;域外效力

对中美合作实施《境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反思

朱晓丹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


摘要:2014年6月,中美两国政府就合作实施美国《境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了共识,但目前尚未签署双边合作协定。这项合作既关系到中美两国政府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的建立,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文在充分认可中美合作实施FATCA必要性的前提下,对中美双方合作的难点进行反思。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中美两国政府合作实施FATCA选择的双边法律工具包含了互惠性条款,两国为履行互惠性承诺也均在不同程度上作出了国内法方面的改善;第二,本文认为无论在国际法工具层面上(FATCA-IGA互惠性范本)还是在美国国内法层面上(个别州法律),均存在严重制约美国实现互惠性承诺的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应当在中美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双边合作协定以及履行协定的过程中被中国政府充分重视和考虑。


关键词:美国境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互惠性政府间协定范本;自动信息交换

美国报复性解雇制度及其借鉴

毛景

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采行"雇佣自由+例外"的解雇模式,其中报复性解雇制度是"例外"中的核心部分。关于报复性解雇的认定标准、救济程序与责任方式等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规则体系。我国实行"合法事由"的解雇模式,但对报复性解雇现象无法给予有效的救济。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当考虑修改《劳动合同法》、制定特别法、构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


关键词:报复性解雇制度;雇佣自由规则;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民社会权

论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及标准

袁梦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带有主权背景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与判断标准均难以准确界定。当前国际实践表明,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范围有逐渐限缩之趋势,但豁免范围的急剧限缩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负效应。同时,就主权财富基金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的判断而言,存在不同标准并呈现出不一致的状况。基于国家主权的保护、司法的一致性以及投资环境的营造等现实因素,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范围不宜过窄,以获得更多主权国家的支持。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标准包括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两者均有待完善和统一,从而营造出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范围;标准

重裁事由的问题与主义——基于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的考察

杨桦

重庆市公民道德与社会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重裁事由是重新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辨清重新仲裁的本质、理清重裁与撤裁的程序逻辑、勘定其与相关制度的功能界限均是科学规划具体事由的必要前提。只有认同重裁是既判力原则例外的本质,才能避免重裁事由的恣意扩张;只有考察不同重裁程序的特征,才能确保重裁事由的程序逻辑;只有注意重裁与相关制度的分工合作,才能避免事由的混淆与冲突。上述理念的缺乏和实践中法外程序的盛行阻碍了我国重裁事由的精细化发展。


关键词:重新仲裁;撤销裁决;补正裁决书;重裁事由;既判力原则

往期精彩回顾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4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3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2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1期

NOTE


《国际经济法学刊》是厦门大学陈安国际法学发展基金会资助的重要项目之一。本刊已启用线上审稿系统,欢迎作者踊跃投稿,投稿网址为:http://cjiel.cbpt.cnki.net/WKD/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gjjf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