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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实务 | 新冠肺炎疫情对婚姻家事继承领域的相关影响

易丽 周优 华商律师 2023-08-25






1、疫情期间广东省区域内进行婚姻登记是否受影响?是否有特殊要求?


为避免人群扎堆,防止交叉感染,需预先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不携带亲友团前往,并做好口罩佩戴等个人防护措施,配合体温检测,听从指引,有序轮候。


疫情防控期间不举行集体颁证仪式、不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和心理咨询。

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




2、如在疫情发生前预定了婚宴、寿宴、百日宴等,现由于疫情原因无法举行,能否和酒店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


通过参考“非典”期间的相关案例,对于发生疫情的情况下能否解除协议,退回定金,需要看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新冠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此,需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做进一步判断,我们认为要认定能否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向酒店主张取消宴席预定,退回定金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宴席所在地是否疫情严重?(2)宴席预定时间是否在疫情爆发之前?所选定的宴席时间是否为疫情期间?(3)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已经下达由于疫情原因而限制出行或集会的禁令或文件?如上述条件均符合,可以通知酒店以存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主张与酒店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


倘若仅仅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宾客减少,以此为由希望延迟宴席期限或解除合同的,建议与酒店友好协商另约良辰吉日举办,如无法协商一致的,此种情况下是否会对合同目的实现造成影响,个案应具体判断,如一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建议通过司法渠道或者消费者协会解决。




3、疫情期间,在深圳地区的遗嘱公证、房产委托公证等事项办理是否受到影响?有何特殊要求?



据了解深圳公证处目前遗嘱公证、房产委托公证等基础业务暂不受影响,但建议先电话咨询,以减少外出。为便于市民咨询,深圳公证处在原有咨询专线基础上,增设咨询专线6条,合计7条(分别为:总咨询电话83053935,兴业办证点咨询电话83024194,国投办证点咨询电话82111644,天平办证点咨询电话83053969,南山办证点咨询电话86617373,新浩E都服务窗口咨询电话82115525,光明服务窗口咨询电话23696040)。同时,深圳公证处增加了官网预约号(网址:http://www.szgzc.net.cn/),建议市民尽量通过网上预约方式预约办理公证事宜,减少现场等候时间,办证后尽量选择以邮寄方式领取公证书,减少往返次数。


此外,深圳公证处在办公场所设置有检测点,配备消毒洗手液、额温枪等防控物品,对前来办证的市民朋友进行体温检测。对于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公场所办理业务。




4、离婚诉讼一方因疫情不能按时参加庭审活动会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一方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交通关停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应积极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对于近期开庭的案件,应至少提前五天电话与经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自身情况并询问对方当事人能否正常参加庭审,如一方或双方存在上述无法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形的,可申请延期开庭。如案件紧急,双方当事人及法院都具备视频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




5、配偶一方患新冠肺炎,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法院在此情况下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因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时,另一方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其他疾病并不在此范围。新冠肺炎虽具有传染性,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药物和手段,但该疾病具有偶发性和暂时性,长远来说并不影响夫妻生活,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节。综上,如配偶一方患新冠肺炎,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也不会据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判决双方离婚。


为此律师建议,如自己的配偶不幸感染了新型肺炎,不要过于恐慌,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配合医生的治疗,虽不能陪在配偶身边,但可以从精神上给予关心,帮助配偶顺利度过难关。



 6、子女在父母感染新冠肺炎后未尽扶养义务,将来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是否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上述规定,如父母没有订立遗嘱,则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子女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对分配遗产的多少会产生影响。新冠肺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父母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子女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以及是否是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我们认为,在父母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或治疗期间,子女无法陪在身边,此时子女尽扶养义务的形式应允许具有多样性,而非局限于是否陪在病床前,如子女积极将父母送医治疗、积极配合父母的医治、经常性的过问父母的病情、积极支付必要的治疗费用等都应该认定为尽到了扶养义务;另外,子女还必须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子女也不幸感染了,也被隔离或在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粗暴的认定子女没有对父母尽扶养义务,从而认定子女在将来继承父母遗产时应该少分或不分。



 7、离婚诉讼过程中,诉讼一方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会产生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根据该规定,因离婚诉讼涉及到身份关系,其他人无法继承,故在离婚诉讼中,如一方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去世的,法院会终结诉讼,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时消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般由配偶享有一半,剩余部分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8、在新冠肺炎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捐赠财物,该捐赠是否有效?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捐赠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明确对婚内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制,婚内相应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等属于上述十七条规定的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此时依法应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捐赠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红十字会、医院等受赠人有理由相信捐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捐赠行为有效,配偶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捐赠物。




 

9、在新冠肺炎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捐赠给相关机构,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冠肺炎期间的用于捐赠的借款显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捐赠的,除非债权人能在事后征得借款人配偶一方的事后追认,否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0、已离婚或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父母一方感染新冠肺炎,对取得子女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抚养权优先给未患病一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父母一方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致使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会对获得抚养权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新冠肺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有待权威认定。因此,患有新冠肺炎的父母一方是否就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要根据病情的具体情况、康复情况及后续后遗症情况等作综合判断,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




 

11、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感染了新冠肺炎,在康复之前能否正常探望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因新冠肺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父母一方已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属于密切接触者,其在此期间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中止探望,待病情痊愈或隔离期结束后再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特殊时期如何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每种遗嘱都有严格的法律形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属于无效遗嘱。为此,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可优先采用自书遗嘱的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时,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建议将写遗嘱的全过程用手机录下来,拍照保存并将录像、照片、遗嘱交给信任的人保管;如无法自书遗嘱时,也可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方式,但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或医护人员担任。


提前立遗嘱非常有必要,一般正常情况下,我们建议所有有财产的成年人都应该立遗嘱,由其在45岁以上的。但疫情期间,积极治疗才是关键,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要在疫情期间立遗嘱,除情况紧急需要马上立遗嘱的,建议在隔离期间和治疗期间应先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观察和治疗,积极乐观的面对疫情,待疫情过后再立遗嘱也可。







易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纠纷、公司破产清算、房地产、商事争议解决



周优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公司法、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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