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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动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从动物权利到动物福利

杨栎洁 华商律师 2023-08-25

岁末年初,湖北省武汉市爆发的新型冠状 SARS-CoV-2病毒疫情使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保护动物绕不过的话题就是动物权利。对于什么是动物权利、动物是否应享有权利,西方法学家和我国法学家都有深入研究,但这一话题在理论界至今未有定论。与动物权利理论相伴生发展的是动物福利理论。这两大理论的出发点都是基于人类对动物的保护,但其区别主要在关于动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其中动物福利是以动物客体论为前提,而动物权利是以动物属于法律主体为前提。


本文通过对动物权利及动物福利理论的分析,认为在现有理论框架下坚持动物福利理论才能真正做到动物保护,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动物权利理论


动物权利从最初的哲学和伦理学的概念,延伸至法学领域,它是伴随着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兴起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尤其自1892年亨利·萨尔特在《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一书中提出动物权利概念以来,对动物是否享有权利、动物权利范围、动物权利的实现方式等问题,引起各界广泛讨论。


一般而言动物权利是指从动物的利益出发,通过规定人类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目的使动物减少痛苦而赋予其一系列的权利[1]。以澳大利亚学者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美国学者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等激进式动物权利论者为代表,认为动物与人类是平等的存在,因此动物应该和人类一样享有权利,且动物的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动物权利的观点中,人类根本就无权剥夺动物的生命,因为动物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命没有本质的差别[2]


1822 年英国的《马丁法令》视虐待动物为犯罪,这是虐待动物入刑的第一例,在动物权利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1990年,德国通过了对其民法典的修订,在《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下新增a 款:“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保护”。2002年德国又将动物权利写进宪法,明确了“动物不是物”,这是动物权利发展的又一座里程碑,动物权利首次被写入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


 现有法学理论框架下动物权利论的困境


从伦理学角度看,动物权利的说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伦理学上的动物权利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法学领域的动物权利。无论在哪个国家谈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均需要立足本国国情,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说动物权利未免为时过早,至少在现阶段其仍存在不少理论困境。


(一)动物权利理论不符合现有的法律关系“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


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现行法学理论坚持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人(包括拟制的人),动物作为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二者不能相互转化。主张动物享有权利,就要解决动物也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这一理论困境。虽然享有权利的主体是由法律所拟制的,因此我们承认理论上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但是动物能否享有作为法律主体而获得的权利还需要看现实社会是否建立了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体系。按照环境法学者常纪文教授的说法,如果真的将动物纳入到权利主体的范畴,唯一的措施是把目前中国和国外大多数国家已经固定几千年的主客二元法律结构和由该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作出重大的调整, 否则,根本不可能实现。而对于这个调整,仅就法律结构和立法体系的重构来说,其任务的浩繁, 恐怕任何国家都很难接受和完成[3]


其实从各国所制定的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其本质上还是将动物停留在人类的道德关怀层面,这些法律并不是从动物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这个角度而是从人类赋予动物权利的角度出发来制定并实施。因此,与其说是动物的权利,不如说是为人类增设的义务。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动物权利论是对现有法律理论的重大突破,但目前来说还仅仅只能是一种需要不断的自我论证和完善的理念。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拥有法律权利关键在于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如前文所述,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动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即便在理论上将动物拟制为法律主体,享有法律权利,但法律权利的背后不仅有道德成分还有国家政治层面的因素。法律权利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由人去执行的法律规范所给予的这样一项权利,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为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动物拥有了法律权利,那么其必然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这样其所享有的权利才有保障。但是,动物如何承担义务?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些问题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仅将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还是将人和动物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其实质均是要求人类对动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在现实环境下承认动物和人类一样的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动物与人类具有相同的权利不太现实。动物的“权利“不同于人的权利。动物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其实是人类道德关怀的一种保护,并且动物权利的实现是靠人类的行为而不是动物自身去争取。但是不赞成动物作为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给予动物更多更完善的法律保护。动物保护不是简单地保护动物本身,而是保护动物所在的生态平衡,因此,更符合实际需要更便于操作的动物福利理论应运而生。

 

 动物福利理论


我们知道,动物权利理论之所以会出现,其根源在于动物需要保护,提出动物权利的意义无非是为了人类更好的保护动物。由于动物权利论仍属于一种发展并需不断完善的理论,而动物福利在现行法律理论框架下已经能够满足人类保护动物的根本需要,因此动物福利理论实际上是动物权利论在人类现阶段历史条件下的合理选择。


 “动物福利”是一个科学的概念,系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该词目前一般指维持动物生理、心理健康和其正常生长所需要的一切事物,指的是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关于第一批动物福利国际组织标准公布在2004年的《陆生动物卫生法规》和2008年的《水生动物卫生法规》中[5]。根据《陆生动物卫生法规》动物福利包括国际公认的五项自由,即动物拥有不受饥渴的自由、动物拥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动物拥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动物拥有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动物拥有表达天性的自由[6]。可以看出,动物福利主要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即: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


动物福利理论的核心实质上仍在于动物保护,倡导在人类需求和动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关系,在这种平衡关系中,弱化了人类对自然的骄横态度,强化了人类对自然保护的责任。虽然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利益,但是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是,这种平衡关系是以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共处为前提的。因此在这一点上,动物福利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谋而合。并且动物福利理论并没有改变动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地位。从目前世界范围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来看,基本上都是在动物客体论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动物福利相关的法律给予动物更多的保护。

从现实层面看,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从现有理论层面很难实现,即便是普通民众也难以接受动物享有与人类同样权利的观念。树立正确的动物保护观念,比理论上将动物提升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更适合当代社会的理论及现实环境。毕竟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亦或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除个别极端主义者外,它们最终的落脚点仍然是实现人类社会持续发展这一最高利益上。著名的动物权利论者塞尔特也承认:“维护动物的权利,不只是要求我们同情或公正地对待受虐待的动物受害者。这不仅仅是为了,也不主要是为了那些我们为其辩护的动物,而是为了人类。我们的真正文明,我们的民族进步,我们的人性—都与道德的这种发展有关。”[7]

 

 结语


虽然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在关于动物法律地位上的态度有所不同,但其根本目的均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因此这二者并非对立,而是属于一种递进的关系。也就是说动物权利应是动物福利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当人类延续千年的法律理论有了重大突破,当人类对动物保护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时,在那个时间完成动物福利到动物权利的发展才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


因此笔者相信,动物权利论在未来会成为法律社会的主流观点,但在目前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在动物福利理论的指引下制定更加完善及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才是最有助于动物保护。毕竟,动物保护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实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共同的可持续发展,使每一个春天都不像2020年的春天那样仅仅只是一个“寂静的春天”。

 

注释:


[1] 贝尔勒夫著:《动物权利》,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 汤姆睿根著:《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莽萍、马天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35页。

[3] 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第7期。

[4] 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第7期。

[5] 信息来源: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网站,网址https://www.oie.int/en/animal-welfare/an-international-network-of-expertise/ ,最后浏览时间2020年2月12日。

[6]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7.1.1,Animal welfare means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state of an animal in relation to the conditions in which it lives and dies。

7.1.2 That the internationally recognised 'five freedoms' (freedom from hunger, thirst and malnutrition; 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 freedom from physical and thermal discomfort; freedom from pain, injury and disease; and 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patterns of behaviour) provide valuable guidance in animal welfare。

[7] 纳什著:《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杨栎洁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权融资、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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