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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年第3期论文速览


国际法治下跨国公司问责机制探究——兼评国家中心责任模式的有限性

 何志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王惠茹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跨国公司人权环境损害的问责机制是全球治理的焦点之一。跨国公司在投资贸易中获得的权利、利益与其在国际法下承担的义务、责任不符。跨国公司通常利用发展中国家治理薄弱及其复杂结构和独立法人制度逃避法律责任,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司法或司法外救济。本文分析和批判了传统国际法下的国家中心责任模式的不足,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纳入国际法治框架,结合最新国际实践和建构性解释,探寻跨国公司直接责任是否存在及何以建立的问题。


关键词:跨国公司;问责机制;国家中心责任;国际法治;直接责任

国际投资条约的投资者义务条款研究

李 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投资条约中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双方关系的一种新探索。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条款的若干方案。在实体方面,投资条约可以直接规定投资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或者笼统地规定投资者应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或者以强化东道国的管制权的方式间接涉及投资者义务。当投资条约规定了投资者义务时,东道国针对投资者违反该义务可以提出反请求。投资者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规定的后果,根据其具体情形包括丧失条约保护的利益,或者相应抵消投资者对东道国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是在投资仲裁庭进行条约解释时,将投资者违反条约义务的情形加以适当考虑,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解释。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国际投资法改革的未来方向之一,同时也涉及私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通过投资条约和投资争端解决实践来不断完善。


关键词:义务条款;投资者;投资条约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保护东道国人权的系统解释路径剖析

张金矜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3c条之适用呈现出三种进路:协调解释东道国义务冲突,澄清解释投资待遇标准和补缺解释投资者人权义务。其中,后两种适用进路更有可能实现对东道国人权的保护。有鉴于此,东道国在未来的投资仲裁抗辩中,可以通过适用第31.3c条澄清解释投资者享有的待遇标准,正当化东道国的规制措施,从而间接实现对东道国人权之保护;也可以在反请求中适用第31.3c条补缺解释投资者承担的人权义务,从而更为主动地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利益。


关键词:VCLT第31.3c条;东道国人权保护;协调解释;澄清解释;补缺解释

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研究

汤 霞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第三方资助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适用一方面为处于经济困境的申请人提供了获得公正救济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申请人的滥诉而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投资仲裁庭适时作出费用担保令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骚扰性主张的提起。目前仲裁庭对第三方资助是否满足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尚未达成一致。大多数仲裁庭通常认为第三方资助不构成仲裁庭作出费用担保令的必要性标准,被申请人可能面临着胜诉时无法获得费用补偿的风险。为了缓解日益频繁的第三方资助给被申请人和仲裁程序带来的冲击,Armas 案仲裁庭对传统标准设置了例外,放宽了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通过证明责任倒置和资助协议的有限披露来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切实维护争端双方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费用担保;必要性标准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新能源补贴专向性的法律分析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

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摘要:2010年以来,中美之间在新能源补贴领域的国际贸易争端频频发生,争端焦点多有涉及专向性问题。避免在补贴扶持制度设计中构成专向性既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也是避免授人以柄的关键。本文结合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补贴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区域专向性、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的适用关系四个维度归纳了补贴专向性分析的一般性规则要点。本文还在WTO新能源补贴案件统计的基础上,认定“国内成分要求”是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分析的关键,在WTO涵盖协定下有很大的被诉和败诉风险。本文结合中国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政策领域的不足,从新能源补贴专向性和一般补贴专向性两个层面,认为应当正视“国内成分要求”制度隐患,并积极推进新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关键词:新能源补贴;专向性;中美贸易战;《SCM协定》;国内成分要求

论南非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保护海外投资视角

温树英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TPP、CPTPP、USMCA的金融服务规定不仅使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有所扩展,而且在确保东道国金融管制权以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规定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在顺应数字贸易等方面增加了新规定。金融服务贸易国际法律规制的新发展为我国升级谈判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对金融服务进行专章规定;区别对待通过商业存在和跨境贸易提供的金融服务;增加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条款;正确处理信息本地化存储要求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业务必需的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在金融服务、投资及跨境服务贸易规定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服务;TPP;CPTPP;USMCA

论证券发行的静默期规则在美国的适用与变革

侯鲜明

鲁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静默期规则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静默期规则从根本上禁止发行人及发行参与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在法定招股说明书之外以任何方式传播真实的和误导性的言论或信息。尽管有不同的声音,但立法者坚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为目标,通过设立静默期规则能有效防止投资者陷入投机风潮,防止证券发行市场因价格扭曲而损害市场效率。探讨静默期规则在美国证券立法上的发展变迁,分析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立法中的静默期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立法借鉴。


关键词:证券发行;静默期;信息交流

再论邮轮旅游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兼论《海商法》增设邮轮旅游特别规定的观念障碍

孙思琪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海商法》修改妥善处理邮轮旅游的前提是厘清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对此主要存在邮轮公司承运人说、旅行社承运人说等观点。中国特色包船模式以包价旅游为基本形式,旅行社的核心职能是中介服务,而非实际提供运输服务。旅客与旅行社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并不包含运输合同的条款,因而旅行社无法构成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现有进展总体也持相同态度。旅行社承运人说的主要理据均难成立。我国《海商法》增设邮轮旅游特别规定的障碍主要在于旅行社承运人说造成的普遍误解,而非立法技术、法理依据等客观方面,此类障碍依据邮轮公司承运人说均可迎刃而解。我国《海商法》修改应当妥善处理邮轮旅游。


关键词:邮轮旅游;包船模式;承运人;旅行社;包价旅游;《海商法》修改

民法视野下海上货物运输中诉权制度研究——违约之诉的扩张与侵权之诉的限制

徐 峰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诉权制度可追溯至早期普通法。在普通法率先作出变革之后,为解决海上货运诉权行使的困境,海商法随之效仿。一方面,为维护货方利益,扩大了有权行使违约之诉的主体范围; 另一方面,为维护船方的利益,限制了侵权之诉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两条救济路径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兼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予以借鉴: 对于违约之诉,原则上由托运人享有诉权,但可约定转移至收货人;对于侵权之诉,在保留“喜马拉雅条款”的基础上,创设“海运履约方”制度。


关键词:诉权行使困境;违约之诉的扩张;侵权之诉的限制;船货双方利益平衡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四十年——《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新版读后感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新版汇集了近四十年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作出历史性重大贡献的老前辈陈安教授的主要论文等,体现了作为具有持久学术活力的学科带头人及其基本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之学说体系的博大精深和向世界发出“中国之声”的国际声誉。结合个人四十年来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学的经历,本文回顾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从“以传统法律类别为中心”到“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学术发展,阐述了当代学人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四十年;陈安;新版

往期精彩回顾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年第2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年第1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4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3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2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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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是厦门大学陈安国际法学发展基金会资助的重要项目之一。本刊已启用线上审稿系统,欢迎作者踊跃投稿,投稿网址为:http://cjiel.cbpt.cnki.net/WKD/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gj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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